明知有请托事项,收受现金、购物卡,收受财物的数量、时间、谋利在前还是谋利在后均不影响受贿构成
22.1、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42号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W收受钱某、万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10000元,均是逢年过节期间赠送的礼金,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W明知上述人员因工程审计、工程款结算等要得到其关照,仍收受上述人员的现金、购物卡,其行为属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收受财物的数量、时间均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构成,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2.2、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390号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Y收受邵某等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合计31000元,系逢年过节赠送的,无具体请托事项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经查...。本院认为,被告人Y明知他人为参与政府招投标采购业务而送现金、购物卡,仍利用职务之便予以收受,其行为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收受钱款的时间以及谋利在前还是谋利在后,均不影响受贿性质的认定。
22.3、观点来源:(2014)锡刑二终字第00080号
J收受的朱某所送1万元、蒋某所送1万元、秦某所送3000元,J称是上述人员在其子结婚时所送礼金,但无法得到上述人员证言的印证。J在侦查期间对于收受礼金和其他钱财的时间、金额、原因的供述较稳定,均未提及上述款项系结婚礼金。相反,相关书证、J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均反映因上述三人在广益街道承接了工程,为感谢J在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希望与J搞好关系以继续得到关照才送的钱,对此J也是清楚的。故上述款项均应认定为受贿款项。案发后,J家属退还朱某5000元,系受贿既遂,案发后退回赃款的行为,不影响对于构成受贿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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