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犯罪嫌疑人滥伐林木,检察机关为何撤回起诉
犯罪嫌疑人滥伐林木,检察机关为何撤回起诉
案例:
2010年5月,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村民赵某某和徐某某因为村里拓宽公路占地,卖掉了自己栽在责任田的杨树。不久,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发现两人无证滥伐林木,就到现场对砍伐的树木方数进行了勘查,认定赵某某砍伐12立方米,徐某某砍伐10立方米,超过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随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两人立案侦查。同年6月28日,肥城市检察院受理审查此案。由于卷宗中显示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认可滥伐树木的方数,但却与其他证据矛盾。于是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专门讯问了当时执法机关勘验现场的情况。赵某某称,执法机关勘测时他不在现场,测量完之后过了几天,他才到村委补签的字。徐某某称,他没有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不知道谁替他代签的。检察机关通过阅卷,发现其中没有有关代签原因的说明及代签人的身份。
法律分析:
勘验笔录作为滥伐林木罪立案、定罪的主要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然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取证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从而使得勘验结果失去了客观性和真实性。由于两人对勘验结果有异议,且伐树现场已遭到破坏,重新勘验已丧失实现的条件。据此,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认定犯罪嫌疑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注:文章摘自《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杨迎泽、孙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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