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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日期:2016-04-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关键词:村委会 土管部门 租地单位 村务 出租土地 土地租金

规则:村委会与土管部门之间存在隶属的土地管理关系,村委会与租地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租赁关系,租地单位与土管部门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本案被告人钱银元系村委党支部书记,判定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工作。经分析,本案被告人钱银元的职务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工作:第一本案被告人系以村委的名义,而非政府名义处理相关事务。第二出租土地事务性质属于村务,而非公务。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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