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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法院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日期:2016-11-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63
核心提示: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及法院司法实践

 取保候审,法院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根据当前司法现状,不可否认的是,拘留、逮捕作为惩罚性强制措施大量适用,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开放性强制措施则适用较少。下面,请看一下法院是如何对待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

 

取保

候审

 

法律规定

法院司法实践

第一种

情形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罪行较轻,刑期较短,辩护人无须申请取保候审。即使申请,法院也会选择尽快宣判,不会选择手续更为繁琐的取保候审。因为一般而言,办理取保候审,既有内部的院长审批手续,又需要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第二种

情形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规定较为概况,而且大量案件的被告人均符合此条件,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批准的机率较小。

第三种

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属于法定不能羁押人员,无须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一旦发现就会立即变更为取保候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具有一定的弹性,且继续羁押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风险,或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羁押成本的增加,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获取批准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种

情形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审判期间,如果法院不能在既定的审限内审结,继续羁押确实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要依法及时申请取保候审。尤其对于性质认定有分歧的案件,存在无罪的可能性,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更大。

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二审系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而发回重审,辩护人更应积极申请,促成法院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注:摘自《有效辩护三步法》  臧德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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