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俊三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主观故意及毁坏财物价值的认定
【案情】
公诉机关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任俊三
被告人赵兵
被告人赵肖肖
被告人晁人强
被告人刘志强
被告人任俊三、赵兵、赵肖肖、晁人强均系无业人员,四人经预谋后决定到高铁施工工地进行盗窃并购买了断线钳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俊三、赵兵、赵肖肖、晁人强盗割承力索的行为导致该条长度为
被告人任俊三等四人及任俊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称:1、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应定盗窃罪更为妥当;2、如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因盗割后的承办索有残值,应扣除残值后认定犯罪数额。被告人刘志强对指控无异议。
【审判】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任俊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承办索并导致整个承力索报废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但在判断哪个罪的量刑更重时,应以查清的案件事实为基础,本案中被盗割的承力索是否还能够在其他地方使用、能否恢复原状、具有多少残值等问题都必须查清,而公诉机关在起诉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而是根据整条承力索报废的结果以承力索的全部价值135291.52元认定犯罪数额,并以此择重罪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的做法不妥。经与公诉机关交流后,公诉机关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委托了价格认证中心对报废承力索的残值进行了价格鉴定,扣除残值后,任俊三等人的盗割行为仍造成财产损失56392.52元。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任俊三等四人盗割承力索的行为导致该条长度为
【评析】
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的公正不仅体现在定罪方面,还体现在量刑方面,而定罪、量刑的公正都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在本案中,合议庭在客观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分析,解决了本案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的两个问题:1、如何认定被告人任俊三等四人具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2、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任俊三等四人的犯罪数额。在这两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似乎更加棘手,因为,主观故意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只能通过分析其外在的行为,从而确定主观心态。合议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对该两个问题进行了审慎的梳理和分析。
1、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对被告人盗窃割承力索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任俊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高铁施工项目中的承力索,但客观上造成了承力索的整体损毁,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择一重罪即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而被告人任俊三等人及辩护人在庭审时均提出各被告人只有盗窃的故意,没有毁坏承力索的故意,而且做为一般人员根本无法认识到将一条长
2、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数额时,如果能恢复原状且费用小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认定;不能时,也应当扣除被毁坏物品的残值。
在分析过犯罪构成,确定被告人任俊三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像竞合犯后,便需要确定本案中何罪更重。如果按盗窃罪定罪量刑,因为任俊三等人盗割的承力索价值6994元,同时财物损毁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也只能在三年以下量刑。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规定了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两个量刑幅度,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毁坏财物价值5万元是两个量刑幅度的分界线,因此准确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直接影响到量刑。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毁坏财物的价值计算方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1、毁坏财物的价值等同于盗窃、抢劫等罪的犯罪数额,在本案中即盗窃
3、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高铁建设单位在施工材料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合议庭在审理该案中发现合蚌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单位在施工管理中现在存在一定问题,建设单位虽然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专门人员对材料进行看管,但看管人员夜间疏于巡查,使看守流于形式。以本案来说,任俊三等人在现场盗割承力索的时间将近2个小时,但一直未见看管人员过问,因此合议庭在结案后及时联系相关单位,提出相应的建议,及时做好审判延伸工作,扩大了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案例索引
一审: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2)蚌铁刑初字第24号案
合议庭成员:杨宝智、巨龙、陈晨
案例编写人:巨龙
【点评】
本案例被评为2012年度上海铁路法院精品案例。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二是数额认定的方法。本案例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盗窃罪处断,给我们铁路司法机关如何在办案中切实保护铁路资产、保障铁路运行安全,提供了一个较新的处理思路;对高铁接触网承力索“部分盗割、整体报废”的财物价值认定进行了科学的判断,对剩余报废部分按照残值计算,而不是按照整体价值计算。本案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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