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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导致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顾炳鑫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导致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导致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6.长春禾丰油料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2014)大刑初字第81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禾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被告单位禾丰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评析意见:

    市场风险无处不在,行为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即使已经尽到了审慎的义务,仍然可能由于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而遭受严重损失。但是,不能因为遭受了严重损失,就归咎于合同相对方,甚至动用刑事手段来挽回损失,这与市场经济规则和法治精神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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