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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

 [日期:2016-04-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

规则:具体的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索贿主体)与他人(行贿主体)间,应当具有主观认知上的对应性和客观行为上的互动性。既无对个人索贿的主观认知,亦无向个人行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在此情形下,如果认定索贿性质,势必相应地形成向个人行贿性质的法律评价,其结论显然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从出款人的主观认知度和行为人的权限以及该款项最终成为公款。行为人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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