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观点来源:(2014)锡刑二终字第00080号
关于2012年8月收受钱某甲2万元的性质。...事实上,J始终有归还该2万元的能力,客观上也不存在归还的障碍,但其直至案发时也未归还此2万元,不能认定该2万元系借款。且2013年2月J曾向钱某甲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4、5月份即归还了5万元。如该2万元系借款,则J归还后笔5万元借款,却不归还前笔2万元借款的行为就无法合理解释。案发后,J家属虽已代为归还此2万元,但系受贿既遂,案发后退回赃款的行为,不影响对于构成受贿犯罪的认定。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