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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所受贿赂为借款,如有归还能力,客观上没有归还障碍,但其直至案发时也未归还,不能认定为借款,事后退赃行为,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日期:2016-04-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观点来源:(2014)锡刑二终字第00080
关于20128月收受钱某甲2万元的性质。...事实上,J始终有归还该2万元的能力,客观上也不存在归还的障碍,但其直至案发时也未归还此2万元,不能认定该2万元系借款。且20132J曾向钱某甲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45月份即归还了5万元。如该2万元系借款,则J归还后笔5万元借款,却不归还前笔2万元借款的行为就无法合理解释。案发后,J家属虽已代为归还此2万元,但系受贿既遂,案发后退回赃款的行为,不影响对于构成受贿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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