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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主体、性质认定等方面提出不同意见,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坦白后未“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不能减轻处罚。

 [日期:2016-04-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对犯罪主体、性质认定等方面提出不同意见,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坦白后未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的,不能减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00188

被告人W是否具有坦白情节,可否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W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W具有坦白情节也予以了确认。W当庭对犯罪主体、性质认定等方面提出不同意见,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因W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罪行,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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