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被告人赵军海原系上海市松江区航务管理所所长、上海市松江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其在担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松江区航务管理所收取的货物港务费、现场监护费、作业许可证费等共计人民币134.55万元,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私分给单位所有职工,被告人赵军海分得人民币2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海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故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军海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该案系我院审理的首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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