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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驾车撞死人 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日期:2016-03-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是汽车教练员叶某经常跟学员讲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但叶某自己在撞了人后,却没有以身作则,而是选择驾车逃逸。近日,松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3年。

    今年31岁的叶某,原先在一乡镇绣花厂工作,1999年开始担任驾驶员培训基地教练员。今年4月9日傍晚5点,叶某开着教练车回家,当他沿着公路快速行驶时,前面一辆同向行驶大卡车减慢了他的速度,几次超车不成,心里觉得不爽。当车行驶至某厂门口时,叶某猛踩油门,向左拉了把方向,终于超了大卡车,还在得意之时,听到“砰”的一声,只见一骑车的女子倒在路上,头部还在冒血。叶某顿时吓出一身冷汗,乘着天色昏暗,驾车快速逃逸。
    叶某的举动其实早被路边的修车人看在眼里,他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通过举报线索很快查实了肇事车辆的驾校单位和肇事者。由于叶某的逃逸行为,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此他承担了全部责任。而女青年王某虽经医院10天的积极抢救,但还是没能挽留年轻的生命。

    被告人叶某作为一名资深的驾校教练,应该比他人更清楚地了解交通肇事后应如何处理事故,但他却选择了极端错误的做法。就本案而言,如叶某肇事后不逃逸,在事故中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其肇事行为是不构成犯罪;即使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也在3年以下;但由于其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罪加一等,依法应按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法院最终鉴于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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