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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日期:2016-09-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

 

李某及其近亲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咨询,为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李某口述,2016529日,李某与张X等四人因房屋争议发生纠纷,结果李某被打。事发后,李某被送到XX医院治疗。

在案发过程中,对方人多势众,李某不可能殴打X等人;在XX医院,李某因头皮缝针被打麻药,没有能力殴打XX等人,更谈不上造成其轻伤。

二、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以上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二是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

三、 李某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本案中,李某并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不具有立案的最基本条件,故不应当对李某予以刑事立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帅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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