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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辩护词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许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田进春律师作为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在本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报案人李X的询问笔录中反映,2010年8月17日8时许,报警人李X报称,有两名本省籍男子经常在黄埔区长洲街金洲北路一带贩卖毒品。报案人李X称为配合公安机关抓人,就在8月17日打电话给其朋友LL(花名)说想购买10克冰毒,让其帮忙联系,之后约好在8月18日交易,在交易时被抓获,从时间上可以明确,本案在17号接到报警时案件就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监控,但被报案人李X称为朋友的主犯LL却在案发当日没有出现,最终成了公安机关所谓的在逃,作为主犯的他难道就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监控吗?而在这之前,被告许XX从来没有贩卖过毒品,如果不是这样的引诱,被告也不会犯罪。这些充分说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希望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许XX具有立功表现,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据被告人许XX所讲,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了本案另一重要在逃嫌疑人“LL”的姓名、活动场所、以及之前曾有犯罪等相关情况。但案卷中却没有显示被告人许XX提供的这些信息的任何材料,希望法院能够查明。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此规定,被告人许XX的行为应当属于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的立功表现,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许XX的立功表现,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许XX减轻处罚。

三、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最初的联系、交易、一直到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也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在对被告许XX进行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许XX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许XX在本案中为了给LL帮忙,相对于主犯而言,最终只是起了一个从中联络的作用,且没有从中牟利的目的,从始至终没有实际接触过毒品,其在本案中的地位较轻,起着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许XX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涉世不深,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在本案中其既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不是买家或卖家,更不是组织、策划者,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且被告许XX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导致,受到朋友的引诱、指使。被告人许XX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在犯罪引诱的情况下临时其意,不是预谋已久,也没有谋取利益。所以,被告人许X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六、被告人许XX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部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许X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立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许XX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重要的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许XX从轻处罚,给其一         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青春的机会。谢谢!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广东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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