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缓刑期间适用“接触特定人禁止令”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缓刑期间适用“接触特定人禁止令”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缓刑期间适用“接触特定人禁止令”

观点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98例——林某、陈某等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互相来往接触。未成年人辍学后经常聚集在一起,讲哥们义气,这些都是当前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见因素。法院考虑到3被告人主要是因经常聚集在一起,为哥们义气诱发了共同犯罪。如果将被告人互相隔离,禁止其互相接触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接触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一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9.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随意损毁他人汽车轮胎,构成寻衅滋事罪

观点来源:2013)仪刑初字第0267号——陈宏礼为发泄仇富情绪随意损毁汽车轮胎构成寻衅滋事罪案

裁判规则: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行为人为发泄嫉妒、仇富和内心不平衡的情绪,用自制铁锥戳破停在路边或停车场汽车的轮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该行为与具有明确特定对象,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所有权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区别,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属于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因此,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随意损毁他人汽车轮胎,不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