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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观点来源:2016)冀0826刑初51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占兴国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购买了电话卡及他人的信息资料等作案工具,冒充黑社会人员利用手机给天津市的一名受害人打电话,称该名被害人得罪人了,有人雇其要报复该名受害人,并威胁该名受害人欲解决此事得给占兴国一些钱才能了结此事。该名受害人害怕后遂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ATM机向占兴国为其提供的账户汇入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占兴国将此款取出。被告人占兴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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