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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美美案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从郭美美案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从郭美美案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案情介绍】

  2015910日,轰动一时的郭美美案经开庭审理了近8个小时后,下午东城区法院对郭美美、赵晓来开设赌场案作出一审判决:郭美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晓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两名被告人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以案说法】

  郭美美案一审法院认定郭美美开设赌场罪而未采纳赌博罪的辩护。那么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究竟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赌博罪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聚众赌博;二是开设赌场;三是以赌博为业的。而开设赌场现从赌博罪中分离后,赌博罪主要表现为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单独规定的罪名,主要针对的是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平台的经营者。

  因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区别较为明显,而最大的区分就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实践中,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客观表现形式虽然基本类似,因此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区别:

  1、从场所的固定性上看,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随意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有时是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内,有时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进行,有的甚至在宾馆开房间进行;而开设赌场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

  如果提供的场所不固定,如每次赌博都由参与者临时商定,那么行为人就不是提供赌场的开设者,而只是一般的聚众赌博。但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出于逃避抓捕的目的往往会变动赌场的地点。所以,判断是否是赌场,重点应该是看场所的社会影响,看这个场所是否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更确切地说,看这个场所是否能独立地发挥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应。

  2、从规模上看,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只表现为聚集、招揽、组织等行为,为参赌人员小范围的聚集;而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一般表现为赌场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实际情况常常表现为雇佣他人为赌场工作,有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工作制度,人员有明确的分工,被雇佣人员有工资或提成收入。

  3、从持久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聚合性的特点,赌博方式一般是不确定的,多数由参赌者临时商定,赌博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要组织者再次组织,重新安排时间和地点;开设赌场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对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去组织或通知。

  此外赌博所用的赌具,开设赌场的赌具一般是赌场提供,典型的如提供老虎机等专门赌博工具。而聚众赌博的赌具有的由召集者提供,有的则是参赌人员自带。

  4、从隐蔽性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中其成员相对固定,每一次赌博的成员相对较为固定,每次赌博前才进行通知,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等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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