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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作出索要财物的行为后,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行为人作出索要财物的行为后,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人作出索要财物的行为后,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观点来源:2016)浙0302刑初33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林某利用短信等方式向被害人蒋某索要人民币十万元,时间持续多天,已处敲诈勒索犯罪的实施阶段而非预备阶段;同时,被告人林某并非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怜悯被害人等原因而主动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被害人蒋某一直未将钱款汇过来,导致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未能得逞,应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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