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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当时,不宜区分主从犯,而应根据各自的量刑情节予以处罚

 [日期:2016-04-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当时,不宜区分主从犯,而应根据各自的量刑情节予以处罚

裁判来源:2015)沙法刑初字第01365

裁判要旨:被告人何某某、周某共同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何某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何某某、周某各自的量刑情节分别予以处罚。何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何某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何某某、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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