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被害人过错不足以成为排除行为人敲诈勒索的理由
被害人过错不足以成为排除行为人敲诈勒索的理由
观点来源:(2016)浙0683刑初82号
裁判规则: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以其妻子龚某与王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借口,采用逼其下跪、殴打、威胁不让其过好日子、茶厂不让其开安稳等胁迫手段,先后多次从王某乙处勒索得人民币18万元和软中华二条。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但不足以成为被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向他人以种种借口索取钱财的理由;但是鉴于被害人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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