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刘某甲被控诈骗无罪案
刘某甲被控诈骗无罪案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网络股票的方式诱使他人投资,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被告人供述及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并结合纸片的内容、笔迹鉴定意见及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等相关证据,仅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书写涉案股票会员卡号及密码的事实存在,而该纸片虽然涉及“阿国清”账户名及账号的内容,但未能直接印证被告人刘某甲收取被害人被骗款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的相关情况,现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刘某甲成立网站,推荐股票并收取了被害人涉案款项的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实。综上,现有证据未能认定被告人刘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及客观上虚构事实并骗取涉案被害人金某到数额较大起刑点的犯罪数额。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的指控不成立,应对被告人刘某甲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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