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陈某某被控诈骗案
陈某某被控诈骗案
(来源: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2015)潭中刑终字第193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一、陈某某成立的某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其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陈某某曾经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举办过才艺比赛活动;二、某某公司曾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签订过协议,合作了14个月时间,由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授权某某公司以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品牌拓展部的名义开展版面组稿和相关亲子教育、少儿才艺、比赛等活动,在该合作期限内,陈某某以某某公司、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单位的名义开展过才艺比赛活动。2012年12月份,陈某某在湘乡举办的才艺比赛活动时已与相关工作人员陈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活动同时也获得了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单位的授权,现有的证据材料也不能排除陈某某在湘乡的才艺比赛没有获得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的授权。三、陈某某在湘乡举办的才艺比赛活动进行过海选,后来,陈某某的妻子组织了部分晋级的选手在长沙进行了决赛,并选送部分选手到北京参加了全国的总决赛,整个才艺比赛活动是真实的。而且,陈某某举办相关的才艺比赛活动也付出相应的成本。从以上分析,陈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客观方面虽有夸大宣传的行为,但其开展才艺比赛活动这一基本事实并未虚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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