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银行工作人员有过错,骗贷人是否可以免责
银行工作人员有过错,骗贷人是否可以免责
(一)银行工作人员有过错不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周某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余刑初字第1208号]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交通银行余杭支行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并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经查,本案中交通银行余杭支行的具体经办人在放贷前已对申请贷款的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即已尽到了基本的审慎义务,不能因其未发现骗取行为而认定有过错,且即使贷前审查不严亦不能作为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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