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来之不易的“存疑不起诉”———张石明涉嫌诈骗罪被羁押330天后终被检察院无罪释放

 [日期:2016-09-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来之不易的“存疑不起诉”———张石明涉嫌诈骗罪被羁押330天后终被检察院无罪释放

 来之不易的“存疑不起诉”———张石明涉嫌诈骗罪被羁押330天后终被检察院无罪释放

 

 

作者:金鑫律师

 

    一、精神病人突被拘留

       201473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张石明刑事拘留。而张石明,是一个曾患有精神病,目不识丁,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的人,其智力水平和语言沟通能力都存在障碍,怎么可能去实施诈骗行为呢?接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后,其家属难以置信且根本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通过熟人引荐找到我。721日,在盈科律所事务所洽谈室我与卢叶花律师接待了慕名而来的张石明的家属。我根据家属讲的仅有的一点背景信息,初步判断出这个案件有蹊翘,很可能存在冤情。接着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补充提问,但是始终无法了解到诈骗案的来龙去脉。 

二、无法沟通的会见

      我们用心的与家属沟通了两个小时,家属当场决定委托我们。由于案件非常紧急,协调好工作后,我们立即带着家属寄予厚望的委托手续,火速赶往清远市看守所。很快,我们就会见到了张石明。如家属陈述的一般,见到张石明时,其目光呆滞,精神欠佳,一开口问候他时,他便泪流满面反复地说:“我没有骗过人,我没有骗过人,我没有骗过人。”由于其情绪过于激动,本身语言表达又不清楚,整个会见无法沟通,陷入僵局。

三、努力寻找有利证据

       事后,我们再次约谈了张石明的家属,据陈述,张石明在1996年开始患有精神病,持续多年,曾在广东省怀集县精神病院就医多年,但是因为年代久远,已经无从寻找相关病历。这些年,张石明虽有参与工作,但他的精神状态与一般人也是有很大差异的。他极其胆小、胆小到跟公司的女同事一说话就脸红,甚至紧张害怕。他寡言少语,听不懂也不会说普通话、不认识字,智商也很低,除了跟自己家人接触,外面基本上没有朋友。但由于家属手上没有任何能够证实张石明精神状态的证据,我们让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说明情况,出具一份张石明曾患有精神病的证明,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经办人员到张石明任职的公司申请调查调取案发当天考勤记录,向公司人员了解张石明平常的行为表现,凭着这两组证据,连同精神病鉴定申请书一起提交给经办单位。随后经办单位同意我们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张石明进行鉴定。

四、出乎意料的鉴定结果

      仿佛成功的道路总不是一蹴而就的,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是没有精神病。这大大超出了原先的设想。

      另外,我们想尽一切办法去寻找张石明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然而,我们调取的张石明所在公司出具的考勤记录,不被公安机关认可。张石明所在公司的现场生产的视频监控,因时间太长,没有保存。张石明的主管所作的证人证言,也不被公安机关认可。

五、阅卷后才了解到的离奇案情

       前期的希望落空,努力白费。但我们耐心地等待,并调整诉讼策略,决定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从案卷中再次寻找突破口。

       原来案件的起因是201393日,被害人黄华信陷入一场拙劣的骗局。当天中午,黄华信在清城区横荷街一家信用社存在走着,见到前面一个男子A正在捡一叠用橡皮圈捆绑的人民币,就在同时前方的男子B突然转过头,跟在附近的男子A以及黄华信说自己掉了一万元,追问他们有没有捡到。两人均否认之后,男子B就开始凶起来了。害怕之下黄华信拿出存折,自证清白说自己存的钱并非男子B掉的钱。没想到男子B仍不信,拿走了黄华信的存折,并佯装拨打银行的“客服”查询存折账户存款的来历情况,当“客服”那边要求输入密码时,男子B给电话黄华信。黄华信当时在混乱中便把密码报给了“客服”。骗子得手后便想办法离开。后知后觉的黄先生才意识到自己的存折仍在男子B手中,于是马上到银行挂失,然而该存折上的37700元已被人以ATM的方式转到户名为张石明的银行账号上,紧接着,该笔37700元又被人以ATM取款机柜台取款的方式全部取走了。

       由于这笔款项首先是被转到张石明的银行账户下,警方就把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他身上。然而其涉案的原因,却异常离奇。黄华信被诈骗涉及的银行账号为张石明20138月份被诈骗丢失的银行账号,其被诈骗手法也同黄华信被诈骗的如出一辙。只是当时因为银行卡里现金不多,损失不小,就疏忽大意没有报警,也没有挂失,才招致了这场飞来横祸。两起事件的过程高度吻合,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诈骗分子精心安排的阴谋,张石明很有可能是被陷害的。

 

六、法律分析指出无法排除的事实疑点

      通过阅卷,我们发现了案卷中事实不清,且根本没有证明张石明涉嫌诈骗罪的有力证据,仅是被害人陈述及辨认、张石明的一张银行卡、以及模糊不清的监控视频。于是我们果断向检察院提出本案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且立即释放张石明的法律意见,理由有三:

一、根据证据存疑归被告原则,疑罪从无。首先,现有证据无法将案发经过还原,张石明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的可能性高度存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的存折被转账及被取款现场的银行监控视频,因为极其模糊,无法直接证实是张石明所为,我们通过咨询信息处理技术专家,将监控视频放大,并通过人物特征识别软件技术,发现人物特征与张石明不能完全吻合。其次,案发当日及被害人的存折被转账之日,我方提交考勤记录的虽然不完整,但也可以作为不在场的证据。

二、只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这是孤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黄华信做了对涉案男子的辨认笔录,指认其中的男子B就是张石明,这个辨认是对张石明极其不利的。然而,我们仔细研究后发现了破绽,这份辨认笔录上签署的时间是201393日,这是案发当日,而张石明被抓获的时间是201473日,案发时没有被当场抓获,怎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呢?所以很显然,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

三、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证据证明张石明分得账款。

     综上,我们通过全面用心地精阅案件,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找出胜诉突破口,不畏艰难,不怕碰壁,锲而不舍地跟公安机关、检察院反复沟通,使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5529日,检察院终于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决定不予起诉,释放了张石明。这在我们刑辩道路上是一次难忘的经历,也是一次小小的自我肯定,不过,去最大程度捍卫当事人的权益、让更多的蒙冤者洗清冤屈,依然任重而道远。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