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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如何认定

 [日期:2016-07-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如何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如何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也可以成为委派的主体,即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就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呢?对于这个问题存在分歧意见。关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仅指国家出资企业中党委和党政联席会。

另一种意见认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不仅包括国家出资企业中党委和党政联席会,还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多数意见认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除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不能认定是适格的委派主体。

以上争议主要涉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究竟那个机构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监督职责这个问题。其中,董事会、监事会对整个国有出资企业的资产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而不是仅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因此,将国有出资企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排除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范围之外,是合理的。除了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专门的监督职责,党委在我国也被认为是代表国家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行使管理、监督的职责,这是我国目前的国家出资企业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因此,正如相关人员指出,这里所谓组织,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因此,是否经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就成为认定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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