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有明确的请托事项的礼金,不认定为“人情往来”。
观点来源:(2014)南刑二初字第0052号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薛某与被告人X系朋友关系,X于2010年5月收受薛某的人民币6000元以及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薛某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购物卡系正常的人情往来,上述款物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X在收受上述二笔财物时,薛某正在承建...改造装修工程,薛某送现金及购物卡具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即要X对上述工程的施工、款项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另考虑到被告人X收受薛某贿赂的时间跨度、次数等,被告人X收受的上述二笔财物不宜认定为正常的人情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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