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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由,在节日期间收受购物卡、礼金等是受贿。

 [日期:2016-04-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由,在节日期间收受购物卡、礼金等是受贿。

观点来源:(2014)宜刑二初字第120

被告人Z辩称其节前收受薛某等七人的购物卡及港币合计价值人民币46679.4元,行贿人无具体的请托事由,其也未为他人谋取利益,该部分行为属于朋友之间正常的礼节性往来。经查,被告人Z作为土木检测公司与质监站的联络员,具体负责对混凝土企业进行巡查抽检等工作事项,行贿人薛某等所在的单位均是生产混凝土的企业,行贿人为了在每年度的巡查抽检过程中得到被告人Z的关照,故在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送给被告人Z购物卡;...本院认为,被告人Z收受上述行贿人送的财物,是利用其职务上负责对混凝土企业检测的职权,其也明知行贿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是要求他利用掌握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特定的利益,而其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财物,便是允诺为行贿人牟取利益,因对混凝土企业进行专项检测是每年的常规性检查,具体时间并不固定,故行贿人在每年的节前向Z送给财物时并不明确是为某次检测要求给予关照,且上述行贿人大都连续多年送给财物,应当认定有明确的请托事由,...被告人Z的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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