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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日期:2016-04-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规则: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然而,本案中各被告人对第三方公司替原单位支付的业务回扣费用,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未实际控制和占有;同时,该部分业务费用支出客观上有利于原单位开展业务,各被告人实施的贪污犯罪未造成原单位的财产损失。鉴于此,第三方公司代原单位支出的上述违规业务费用不属贪污对象,不应计入相关被告人的贪污数额。

案例索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强等贪污、受贿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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