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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信访风险的分析和应对

 [日期:2016-03-3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刑事案件信访风险的分析和应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近年来,刑事案件信访比例逐渐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刑事案件中的信访风险点,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化解,不仅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可能出现上访、闹访等情况,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同时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也会受到压力和质疑,难以收到惩治犯罪、警示教育社会的良好效果。因此,认真分析刑事案件中的信访风险点,做好应对工作,对于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尊严,化解社会矛盾尤为重要。
    一、信访风险多发的刑事案件及表现形式
    (一)信访风险多发案件
    1、刑事自诉案件
    多数刑事自诉案件的形成,本身就根源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矛盾和多年积怨,多是由于亲戚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或情感纠葛,引发双方不满,又互不相让,进而因琐事发生过激行为,形成了刑事自诉案件。然而案件审理的终结并不一定能完全化解双方形成已久的积怨和利益冲突,因而一旦对裁判结果不满,往往通过上访闹事的方式发泄情绪。尤其是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法院裁定驳回自诉的刑事自诉案件,容易出现矛盾焦点向司法机关的转移,或形成对司法机关和对对方当事人的双重矛盾,进而引发信访风险。
    2、具有一定“情感”投入的侵财案件
    此类案件中的“情感”是一般是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感情寄托,以诈骗钱财和非法集资案件为典型。这类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是情感上和财产上的双重打击,也使被害人在案发后遭受了更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心中严厉惩处犯罪分子的诉求和弥补财产损失的渴望也更为强烈。然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合议庭除认定财产损失数额,将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并尽量促使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促成双方调解或刑事和解外,并无其他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途径,更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进行量刑。由此引发的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和矛盾风险转化,也成了此类案件信访风险多发的重要原因。
    3、信访风险在诉讼主体和案由中的蔓延趋势
    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存在信访风险的诉讼主体主要集中于自诉人、被害人一方,反应的意见和诉求主要包括要求对被告人从重量刑,认为某些重情节和犯罪事实未予认定,损失数额认定不合理,退赔损失不到位等。容易产生信访风险的案件也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侮辱、诽谤、侵占、诈骗、非法集资犯罪等案件中。近年来,不仅存在信访风险的主体逐渐由自诉人、被害人一方向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转移,而且在案由上也出现了强奸、放火、爆炸、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信访风险的外化特征
    1、表达诉求、反映意见的方式激烈、手段多样
从审理的高信访风险案件来看,通过反复打电话、面谈、打标语、穿状衣、滞留、围堵党政司法机关、堵塞道路交通、进行网络舆论攻击等方式发表过激言论或采取过激行为属于信访风险的典型外化表现。除写信、打电话、要求接待面谈等传统方式外,还出现了通过博客、微博、论坛发帖,或法院网站、微博发泄情绪,制造舆论施加压力等新的方式,并且由于网络的便捷、传播性强、公开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等特点,这些网络信访方式也越来越多的被信访群众所采用,一旦案件在互联网上因片面观点或不实信息引起恶意炒作和公众误读,将会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造成巨大的压力,成为处理涉诉信访风险的难点。
    2、有组织、人数多、规模逐渐增大的特点较为突出
    通过非正常方式表达意见的当事人群体化特征明显,在审理的案件中,有被告人家属组成的群体、有被害人及其家属组成的群体,还有涉众经济犯罪中众多被害人自发组成的群体,通过集资、串连、聚会等形式组织集体,以图大闹大解决,喊口号、打标语、围堵不同出入口、煽动过往群众、拍照录像、送饭、对话代表等均有一定的分工,且人数众多、规模大,引起过往群众围观,严重时,导致无法正常出入司法机关,遇到情绪激动的意见群体,工作人员在维持秩序过程中遭到谩骂、推搡、撕扯、咬人的情况也曾多次出现。
    3、持续时间长,反复性强
    信访风险的外化表现往往贯穿于案件始终,有的案件尚未进入二审程序,就有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方式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有的案件尚未宣判就有被告人家属送来感谢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的锦旗;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宣判后到法院大闹,要求合议庭改变裁判结果;还有的已经处在申诉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回到一审、二审法院泄愤闹事,并要求协调解决。
    4、处置应对难度大,处理有顾虑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的诉求反应方式和泄愤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然而,出于对诉访者的理解和保护,尤其是考虑到有的诉访人员本是案件的被害人,也为了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因而在处置应对过程中,往往采取“软处理”的方式,持续的进行疏导化解,因此也增加了处理应对的难度,个别严重的缠诉闹访问题依然反复出现,长期难以得到解决。
    二、刑事案件信访风险的成因和诱因
    (一)刑事案件信访风险的成因分析
    1、客观上的办案瑕疵甚至是冤假错案并未杜绝
    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能够发现之前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一些瑕疵或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引起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而有的办案瑕疵是无法弥补的,有的事实证据在时过境迁之后也是难以重新还原的,这些问题很有可能影响到财产损失数额、量刑情节、犯罪事实的认定,从而对案件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直接危害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将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无法容忍的,必然会强烈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或进一步补充侦查,弥补之前司法程序中遗留的问题,并要求得到预期的裁判结果。由此所引发的诉访事件则是难以避免,也难以解决的。而从全国司法审判工作的角度看,冤假错案也确实尚未完全杜绝。因此,司法工作的不足,是引发诉讼群众通过激烈的方式在案件审理期间表达诉求,在案件审结之后进行缠诉闹访的客观原因是不容回避的。
    2、主观上的“青天”情结和人情社会的思维定式根深蒂固
    “青天”情结是一种带有明显功利导向的精神寄托,经过漫长的历史流传,至今仍根深蒂固地盘绕于民众的价值观念当中,出于人所固有的自我保护的本能和朴素的大众价值观,有的诉讼群众并不认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在司法审判中的区别,认为案件事实总是能被彻底查清的,如果事实没有被查清或者查错了,是法官不公正、不清廉、不勤勉的原因;有的群众习惯于将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己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认为不请客送礼托人情就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如果结果不利,肯定是对方向司法机关施压、送礼干扰了公正审判,从而将与“青天”相对立的“昏官”“贪官”等帽子扣在法官的头上。
    (二)刑事案件信访风险的诱发因素
    1、四个“不到位”造成恶性循环
    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追求司法信息的透明、公开、明确的要求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法律文书的公开,不代表文书论理的充分明确,有的裁判文书在主文部分中的行为定性分析和量刑情节的说明一笔带过,对检察机关和辩护人之间争议较大的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评判意见结论简单,语句模糊,让当事人不明所以,对案件公正产生怀疑;反复多次的接待答疑,不代表说理释法的令人信服,面对当事人的反复究问,依然表现出缺乏耐心的态度,在当事人的过激言语和过激行为面前,不能保持冷静、克制,未能耐心解答到位,或者怕说错话,应付了事;多个机关部门的分工处理,也不代表将解决问题的职责分工履行到位,从而出现问题没有解决,而矛盾焦点不断转移的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司法机关的不自信和面对信访风险时的为难情绪;案件的审结,也不代表引发案件的矛盾冲突得到充分的化解,有的案件所设涉及的矛盾群体因反复多次的冲突形成多个刑事案件,造成矛盾关系复杂,双方分别到法院缠诉闹访的情况。因此,司法公开不到位、说理释法不到位、职责区分履行不到位,矛盾化解不到位,成为引发刑事信访风险的重要诱因,并造成了信访风险的恶性循环。
    2、心理暗示催化信访风险增加
    面对涉刑信访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激烈的外化表现,接待机关往往首选“软处理”的解决思路,不使用强制手段阻止诉访群众通过语言、文字、滞留、围堵等非攻击方式宣泄情绪,并尽量通过劝导促成向理性意见表达方式的转化,从站在门口喊口号,变为请进屋里说要求。然而,如前文所述,此类意见或要求往往固执、尖锐,且不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一旦说理释法无效,法院也无法按照这些要求对案件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结果。由此,要求没有被满足,反复的表达意见、施加压力也将持续到案件审理终结,而后即升级为上访、闹访问题;然而,如果法院扛不住压力,根据此类意见或要求在裁判结果中做出了一定的变通,那么为民司法的理念就被扭曲了,司法公正将沦为牺牲品。而上述两种现象带给社会大众的心理暗示则是,“闹事行为不受制约、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最终被动的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催化更多的信访风险产生。
    3、评判标准制约必要的“硬处理”手段
    缠诉闹访可能给公正审判带来压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稳控手段,坚持采取“软处理”的疏导方式,一方面是出于对诉求表达者的理解与忍让,努力平息事态,防止矛盾升级;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顾及公众形象和追求相关考评标准的无奈。而案件的信访数量和比例往往也是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当前,各级党政机关均把控制和化解涉法涉诉案件数量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评判标准,然而如果对涉诉缠闹的违法行为与所反映的问题不加区分,只偏重追求信访数量和社会影响的低数值,看重信访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则可能造成被评价机关为迅速控制事态,避免使用必要强制措施进行“硬处理”而导致的“事态升级”或遭到“恶意炒作”的可能性,影响评价结果,而无奈的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的评价标准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偏差执法观念下,成为了被评价考核机关口中的黄连,而委屈的则是社会公众的公正观念和长期的稳定大局。
    4、诉讼掮客的推波助澜
    在处理高信访风险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前来围堵缠闹的被告人家属最初并非出于本意,在接待过程中,有的家属反映,得知亲人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当中,全家人都陷入混乱,精神压力很大,加上对刑事诉讼知识的缺乏和急于“解救”亲人的心理,不惜重金咨询或聘请社会法律工作者,而得到的咨询意见往往对家属进一步认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用不大,而是被告知只有不断的向法院施加压力,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结果。有的辩护律师甚至利用自己“网络大V”的舆论影响力,对案件进行恶意炒作,制造话题,煽动网络舆论,向法院施压;有的辩护人动用私人关系,以对案件的片面之词向社会知名的法学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并向法院提交专家学者联名署名的专家意见,误导委托人,干涉司法审判;还有的辩护人甚至直接带领被告人家属到法院“闹事维权”。上述担当诉讼掮客的行为,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不仅不能对自身行为和刑事法律产生更清晰地认识,其所灌输的“蒙冤受屈”的情绪将促使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断地缠诉申冤,从而出现扰乱审判和社会秩序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诉讼利益。
    四、刑事案件信访风险的应对思路
    (一)提高自身办案质量,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错必改
    1、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在司法程序的各环节都将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落实到位,才能经得起历史对司法办案质量的考验。因此,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都应当从细节上严格要求,各环节的监督审核职责应当严格履行到位,坚决避免将先前司法程序的瑕疵带到后续的程序当中,同时,兼顾实体与程序并重,注重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
    2、正确对待群众指出的问题,积极整改解决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论反映问题的途径是否正当,手段是否合法,都应当认真对待所反映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对自身工作启动自查程序,一旦发现错误,应避免出现掩盖、回避、怕担责任的心理,及时依照相应的纠错程序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最终将纠正情况告知诉访群众,最大程度的取得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
    3、强化机关之间、部门之间对信访风险的联动处置职能
刑事案件信访风险的形成,往往关系多个机关和部门,如果各机关、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责任、掩盖错误,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会造成冲突矛盾的升级。因此,涉刑信访风险的处置需要相关机关、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对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以外或自身无法核实的情况,应积极协调责任单位转达相关意见,明确告知诉访群众相关责任单位情况,并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合理分工,合力做好信访风险的处置工作。
    (二)多管齐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1、将依法反映诉求的法治理念作为长期的法制宣传任务
一方面,将社会法制观念教育作为长期任务长抓不懈,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树立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司法工作应做好表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和纪律规范,让群众在每个司法环节中感受到法律的严肃与严谨。
    2、将反映的意见诉求与意见表达方式区分处置,对采用违法手段缠诉闹访的行为人坚决严肃处理
    对于采取过激手段缠诉闹访的行为人,无论反映的意见是否有理,均应首先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劝其息诉停访,通过正当途径表达意见; 不听劝阻、无理纠缠的,该批评的要批评,该训诫的要训诫;对于不听劝阻,采取违法方式缠诉闹访的,一旦诉访行为涉及违法犯罪,应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应当建立完善诉访接待处理全程监督监控机制,对诉访接待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全面记录,作为澄清执法行为正当性的事实依据,防止执法行为被片面传播,恶意炒作,更有利于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扶正社会风气。
    3、通过树立更加合理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考评思路,对信访风险的处置工作加以支持
引导并支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处置涉法涉诉信访风险工作,对待涉嫌违法犯罪的缠诉闹访行为,敢于严管严办,无后顾之忧。同时,树立正确的数据观,应将数据分析与涉诉涉访案件的突发性、激烈性、不可预测性的特点结合起来对接诉接访工作进行评判,树立更加合理的监督考评思路。
 
    (三)发挥司法审判工作的能动性,妥善处理诉讼矛盾
    1、结合刑事案件的审判特点,加强司法公开
从入口上说,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体制机制建设,增设便捷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的渠道,更关键的是,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公开意识,要求严格依照司法程序办案,破除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畏难情绪,以司法工作的公开换取群众的理解、信任以及监督权利的实现,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风险的出现。
    从出口上说,增强执法行为的公开力度,可尝试主动公开处理情况,如:对一些缠访缠诉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审查听证; 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网站、微博等网络平台主动公开事件处理的前因后果;还可以主动与当地主流媒体取得联系,借助主流媒体公开处置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澄清事实。
    2、加强说理释法,优化和解、调解工作
    对于可能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调解、和解的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尽心调解,力促和谐,在加强与当事人沟通的同时,也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增加调解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和对立情绪。对于无法继续调解的案件,应果断作出裁判,避免案件久调不决,造成既延误案件审理期限,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出现,从而影响案件质量,引发新的信访风险。
    3、优化司法救助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
    一方面,对于因与案件有关的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子女无人抚养的,可以采取行政救济、社会援助、亲情帮扶等方法,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爱与温暖,主动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应将心理疏导工作作为分流信访风险处理压力的重要途径,除了通过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听民声,解民怨”之外,还应加强司法审判与心理咨询、救助工作的对接,如通过加强司法审判人员的心理咨询培训或邀请心理咨询的专业人员参与接待接访,将说理释法与心理问题疏导相结合努力减少涉法涉诉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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