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谁提供,公诉人,辩护人?
前一段时间在山东开庭,我在庭上提出毒品检验报告因存在鉴定主体不合法、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能力、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说,辩护人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举证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根据本规定,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有责证据进行质证,而不是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混淆了举证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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