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谁提供,公诉人,辩护人?

 [日期:2016-01-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58
核心提示: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谁提供,公诉人,辩护人?

 

前一段时间在山东开庭,我在庭上提出毒品检验报告因存在鉴定主体不合法、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能力、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说,辩护人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举证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根据本规定,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有责证据进行质证,而不是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混淆了举证责任主体。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