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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在妨害公务案件中的适用

 [日期:2015-12-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回避制度在妨害公务案件中的适用

 

   去年,有个朋友找到我委托我为他的亲戚辩护,他的亲戚因妨害公务被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刑事拘留了。原来他的亲戚所在公司组织年会聚餐,有两个员工因琐事打架,民警把他们带到派出所。他的亲戚喝醉了,在派出所大吵大闹,还抓住警察的手,咬伤警察的手指头。民警随即立案,拘留了他的亲戚。

因案情简单,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以妨害公务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朝阳区检察院以几名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在辩护过程中提出该案的大部分证据材料系受伤民警所在派出所的干警取得,即本案的办案人员与受伤民警系同事关系,存在利害关系,这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案的立案侦查工作是由受伤民警所在派出所的民警进行的,这些办案民警和受伤民警长期在一起工作,他们之间系同事关系,自己的同事被人殴打,肯定会在其他民警中间产生类似同仇敌忾、一致对外的心理,由他们对本案进行侦查,极有可能会将个人情绪带入侦查工作中,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该派出所里的其他民警其实都应当回避,即全所回避。

因本案侦查人员违反了回避规定,最后法院不得不降格处理,实报实销,使被告人获得了罪轻的处罚,家属委托律师辩护的目的已经达到。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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