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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福、林刚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5-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7
核心提示: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章某在其租住的金华市西关街道红云宾馆401室租房内,容留倪某、邱某、黎某等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因吸毒于2009年11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09年12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于2009年6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0年6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吸毒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因吸毒于2009年7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二千元;因吸毒成瘾于2009年7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09年9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在社区戒毒期间于2009年9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12月6日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同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3年8月14日因犯容留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3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4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因吸毒于2011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容留吸毒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4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林某、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林某、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倪某在金华市西关街道红云宾馆407室房间内,容留邱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章某在金华市西关街道红云宾馆401室租房内,容留倪某、黎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林某、章某在其租住的金华市西关街道红云宾馆401室租房内,容留倪某、邱某、黎某等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14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章某在租住的红云宾馆401室内,容留倪某与邱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5、2014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倪某在金华市西关街道红云宾馆407房间内,容留林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当晚20时许,倪某又容留黎锦华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倪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3人,被告人林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5人,被告人章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7人。2014年4月14日,林某和章某被传唤归案。4月22日,倪某被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林某、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邱某、伊某、方某证言,被告人倪某、林某、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林某、章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中被告人林某、章某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林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章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林某、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

 

三、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少华

 

人民陪审员郭金棠

 

人民陪审员汪奕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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