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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20
核心提示: 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朝刑初字第20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俊辉,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俊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娟出庭支持公诉,投资人代表辛×、投资人尤×之诉讼代理人裴宇琼、投资人郝×之诉讼代理人宋智华、被告人雷俊辉及其辩护人李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俊辉伙同他人于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大厦,以北京中盛国鼎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中盛国鼎公司)的名义,采取承诺回购的方式向不特定人高价销售邮币类收藏品,以及换购邮币类收藏品,并承诺高额收益的形式,向张某某(女,48岁,北京市人)等17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900余万元。被告人雷俊辉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协议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俊辉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投资人代表辛×的意见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雷俊辉的刑事责任;投资人尤×之诉讼代理人裴×及投资人郝×之诉讼代理人宋智华的意见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雷俊辉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俊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未提出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雷俊辉犯罪的数额应认定为400多万元,部分客户换回了有价值的纪念品应予以折抵,雷俊辉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雷俊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俊辉伙同他人于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在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大厦,以北京中盛国鼎公司的名义,采取承诺高收益回购进而向不特定人高价销售邮币类藏品的方式,向投资人张×(男,56岁)等6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又以北京中盛国鼎公司的名义,采取承诺定期高收益付款进而收购不特定投资人持有的投资型邮币类藏品的方式,向投资人辛×(男,52岁)等共计130余人变相吸收《澳门12连体整版钞》、《纸币瑰宝》、《错版珍邮》等投资型邮币藏品,上述投资型邮币藏品投资人共计花费人民币3000余万元购买。吸收的存款及投资性邮币藏品已损失。被告人雷俊辉后被查获归案。

公安机关扣押的《盛世奥运》等邮册39种261册及摆件6个均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银行卡1张及现金人民币43300元均在案;北京中盛国鼎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款人民币877元;被告人雷俊辉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款人民币36元及北京盛世恒典文化发展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冻结款人民币20309.33元,现均已划扣在我院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

1、投资人张×等170余人的证言、自写案情经过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年初至2013年5月间,中盛国鼎业务员苏×等人,以邮币类藏品升值空间大、承诺定期高息回购等方式,吸引投资人购买邮币藏品,投资人张×、郝×等60余人花费人民币600余万元购买了《百年文物珍邮》、《邹韬奋邮票》、《中乌建交连体钞》等邮币藏品,并与北京中盛国鼎公司签订公司定期以购买价的114.8%至150%不等的价格回收的协议;或者以公司需要邮币类收藏品开拓外地市场、丰富公司藏品种类等为由,采用承诺定期高息返款方式回收邮币藏品,对投资人辛×等130余人手中的《澳门12连体整版钞》、《纸币瑰宝》、《错版珍邮》等投资型邮币收藏品进行评估定价,以北京中盛国鼎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后将投资人在其他公司购买的用于投资的上述收藏品收走,同时收走了投资人手中的购买票据,并将公司的《孔子邮票》等不值钱的邮币作等价抵押给投资人,承诺到期后投资人向公司退回抵押品,公司将按合同约定钱款给付给投资人,投资人共计花费人民币3000余万元购买被公司收走的邮币藏品。后公司又称要将邮币藏品拍卖,由北京中今瀚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拍卖协议,被收走的藏品都是投资人在其他收藏品公司购买,用于投资升值的。后投资人拨打业务员电话无法接通或者去公司发现公司已停业,经咨询专业人员,公司抵押给投资人的邮币藏品都不值钱,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辨认,部分投资人辨认出具体办理业务的业务员。

2、证人雷×的证言证明:我在我哥雷俊辉的北京中盛国鼎公司上班。我在维护部工作,维护部还有苏×等人,高×负责物流。工作流程首先是公司展厅人员根据电话号段给客户打电话、发短信,邀请客户到公司领取免费邮票、参观,展厅工作人员接待客户,并介绍公司的收藏品,推荐客户收藏。公司销售的有孔子邮票、邹韬奋邮票、百年文物珍邮等藏品,这些都是高×负责从马甸邮币市场购买的。客户付的现金交给财务,财务开具收藏票据,最后钱由我哥哥雷俊辉管理。我负责向客户推销邮票等藏品,待遇是2500底薪加提成,提成是销售额的15%到16%,最高领过2万元,一共领过七八万元,我在公司的销售总额在60万元左右。2013年5月底,公司资金紧张,营业困难就停业了,公司在筹备拍卖会,但现在还没有拍卖。因后来邮票藏品市场跌得比较严重,承诺的130%价格回购不可能实现。6月26日10时许,有投资人到我家,他们要求退还投资款和回报利润,后高×拿我农行卡取款39000元交给了其中一个姓汪的女士,但对方想要8万元的投资利润,双方僵持,后来报警到了劲松派出所。

3、证人苏×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9月17日应聘到北京中盛国鼎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一开始我在展厅负责接待客户,干了1个月后,高×觉得我干得不错,就把我调到维护部工作。公司法人雷俊辉,主要业务是向客户销售钱币、邮票,并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1年后回购公司销售的钱币、邮票,同时公司再给客户高达30%的高额返利,公司高管有雷俊辉,陈×为总监,由于高×和雷俊辉关系不错,所以高×在公司的权力挺大的,主要是能决定公司销售钱币、邮票的价格,他让我们卖多少钱就卖多少钱,公司有销售部,负责销售公司的钱币、邮票和与客户签合同,业务好的销售员都在维护部工作,销售部和维护部负责人是张×、封×,员工有20多人,能叫上名字的薛×等;客户部主要是给客户打电话约客户上门,最多时有50多人;人事部负责招聘员工;展厅负责展示公司销售的钱币、邮票,负责人尚×;前台负责客户登记以及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物流主要是接送货,负责人高×。公司主要通过电话销售,电话号码一部分是花钱买来的,还有就是手机按号段让客服拨打的。公司主要通过约客户上门以高额返利吸引客户,客户可以从公司购买钱币、邮票,并与公司签约,合同到期后公司回购客户购买的钱币、邮票,然后再给客户高额返利,基本都是一年返利30%,半年返利15%。大部分客户是交钱买公司销售的钱币或邮票,也有客户嫌东西沉直接交钱等着返利。我了解的公司有200多个客户。公司销售的钱币和邮票都是高×从马甸邮币卡市场买回来的。公司承诺拿客户的藏品去拍卖,可是公司根本没有拍卖过客户的藏品,而是由高×将藏品拿到邮币卡市场给卖掉了。与客户签约销售员提成比例为3%到12%。我签约的客户有苏×等人。

4、共同作案人高×供述:我是2012年6月份应聘到北京中盛国鼎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法人代表雷俊辉系雷×的哥哥,8月份开始我和雷×谈恋爱,2012年底和雷×在华腾园×号楼居住,房子是雷俊辉租的,他有时候住。公司的邮票等藏品有的从网上买的,有的从马甸邮币卡市场买的,马甸市场是我跑去买,有时我也从其他公司买点,每次买3000元至5000元的货,是雷俊辉联系好了我过去交钱把藏品拉回来。客户交到公司的藏品,大部分被公司卖了,我记得有一次雷俊辉让我从公司拉走10多万元的收藏品,到马甸市场给卖了,卖的钱我回来就交给雷俊辉了,雷俊辉管钱,2013年春节前后,卖过几次,有几千元的,有几万元的,还有几百元的,加起来共有十七八万,这些钱都用来开工资了。我每个月收入3000元至8000元不等,至今领取了五六万元。北京盛世恒典文化发展中心是我2011年注册的,做广告代理,没有实际经营,公司有两个POS机,2012年六七月份POS机借给雷俊辉使用过。2013年6月26日晚上九十点,有七八个人其中二人系公司的客户,到我家找我女朋友雷×谈让公司履行合同的事,直到27日早上七点左右,他们打我和我女朋友,我就打110报警。

5、证人董×的证言及扣押清单证明:我是本区华腾北塘大厦×室的房主,2013年6月底我的房产租赁给一个河南籍的男子使用,月租金13000元,收取了5个月租金,我愿意退回多余的4万元。2013年7月18日,民警从董×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万元。

(二)书证

6、合作协议书、回购协议书、保拍协议书等证明:投资人与北京中盛国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购买的邮币种类、数量及价格,以及承诺投资收益、返款金额及数额等情况;北京中今瀚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承诺对投资人的收藏品高价拍卖等情况。

7、北京中盛国鼎公司出具的收藏票、收据以及银行卡照片、刷卡凭条等证明:投资人刷卡的时间、金额及商户名称等情况;北京中盛国鼎公司收取刘×等人钱款、销售的邮币种类及数量等情况。

8、收藏票、收据、收藏品明细等证明:投资人被收走的藏品购买的时间、价格以及收藏品种类等明细情况。

9、收藏品复印件、名片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购买的邮币收藏品的数量及特征;业务员的姓名及职务等;业务员、投资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

10、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POS机交易明细表、冻结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路北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及证明证实:商户北京中盛国鼎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劲松东口支行,该账户自2012年4月11日开机至2013年6月26日交易425笔,交易金额人民币2126611.14元。商户北京盛世恒典文化发展中心,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路支行。该账户自2013年7月1日至同年9月8日存在多笔交易,资金管理人姓名高×;该账户自2012年3月7日至2013年9月29日,存在多笔交易,余额已冻结。

11、中国银行北京劲松东口支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冻结通知书证实:账户北京中盛国鼎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账户余额人民币876.38元已冻结;该账户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3年8月存在多笔存款、转账等交易。

1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及证明证实:商户北京盛世恒典文化发展中心,有线销售点终端(POS机),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9月9日存在多笔地点在北京的交易。

13、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冻结通知书证明:户名:雷俊辉,账号:×××,存在多笔交易,2014年3月14日账户余额人民币35.96元(已冻结)。

14、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备案材料证明: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准予设立北京中盛国鼎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室,投资人雷俊辉,投资100万元占股份100%,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销售日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2011年12月15日核准。

15、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文件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资料、租房合同及房产证明证明:2013年10月29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同意蒋×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的北京中今瀚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经营拍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同意北京中今瀚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设立,该公司股东蒋×,实际出资100万元,蒋×为公司经理、执行董事,高×为公司监事。蒋×租用刘×在本区东三环南路的写字楼,租期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12日。

(三)鉴定意见

16、中国邮政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百年文物珍邮-百年邮史第一邮品典藏册》邮票;J122《邹韬奋诞生九十周年》整版邮票(共计四十版);普8《工农兵图案普通邮票》2.5分整版邮票(共计二版);J162《孔子诞生二千五百四十年》整版邮票(第一枚二十版,第二枚三十版),经鉴定均系真品。

17、北京中德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北京中盛国鼎公司通过承诺回购的理财方式,涉嫌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犯案170余起,有申购、换购以及申购加换购三种方式。

(四)被告人供述

18、被告人雷俊辉供述:北京中盛国鼎公司大约在2012年年初成立,注册地在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办公地在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大厦9A房间,法定代表人是我。公司主要经营收藏纪念品买卖业务。公司员工有50到60人,公司分两个部门,一个新客户部,一个老客户部。新客户部是负责发展新客户的,老客户部负责维护客户关系,向老客户继续推销产品。两个部门都有很多业务员,负责通过电话的方式吸引客户来公司。北京中盛国鼎公司的负责人是我,公司总监陈×,下设两三个业务组,归陈×管理,但这些组长老是变动,我说不上名字来,组长下面是业务员。高×在我公司负责物流,就他一个人负责物流,雷×是我妹妹,在公司是个业务员,在公司干了有一年左右。北京中今瀚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是我使用一个叫蒋×的朋友的身份注册的,注册地和办公地都是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大厦×房间,房间是我租的,现在这个公司正处于审批状态。

我公司2012年初开始,招收了一批业务员,在公司内通过随机拨打电话,以免费赠送收藏品的方式吸引客户来公司,之后由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公司的藏品,并且跟客户承诺升值,签署回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半年、或者一年的期限内对所销售的藏品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格大约是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到百分之一百四十。通过这种方式销售收藏品,业务员可以拿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的提成,不同的收藏品比例不一样。销售所得现金都是给我,通过刷卡方式的钱会进入公司账户,这种方式共计销售了200多万元,公司推销的收藏品从很多途径进货,没有固定的进货源。还有一种销售方式,公司一方面想丰富公司的藏品品种,另一个想法是把公司开到外地去,让顾客把自己手里的收藏品换购成等价值的我公司的收藏品,然后承诺我公司会将换购给顾客的藏品通过拍卖变现,收益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二十到百分之一百四十,并且与顾客签署相应委托拍卖合同,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为北京中今瀚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这种方式换购了大约价值100万元的藏品,这种方式业务员为了多拿提成,合同认定的回收藏品价格都虚高。这两种经营方式都签订了协议。公司用于换购抵押的邮票、纪念币都是向同行买的,购买的邮品、纪念币品种太多,我记不清每版多少钱。公司是以本金的20%-40%的标准返利,分半年期和一年期,后公司由于收藏品的价值下滑,无力支付高额的利息,导致最后资金链的断裂,无法履行与客户的协议。后期因资金周转不开,公司换购来的收藏品大部分都折价卖出去了,用于公司经营,还剩下一部分,在公司搬家时,被一个客户给强行拿走了一些。兑现回购承诺:一是等待收藏品升值,我公司确定向客户推销的收藏品一定升值,是凭着前几年收藏品均是上升的情况根据经验判断的。另一方面我想把这些藏品进行拍卖,拍卖后给客户兑现承诺收益。公司给几十个客户返现或退回收藏品了。

公司通过高×借过北京盛世恒典文化中心的POS机,客户刷卡后,盛世恒典文化中心把钱转到我的银行卡里。公司员工工资我都是通过现金发放,大约总共发了300万元左右,房租花了100万元左右。大约是2013年6月因为公司交不起房租了,想要更换地址,公司经营地点就没有人了。目前公司还剩几万元左右,在我的银行卡里存着,卡号是×××(工行),身上还有几千元钱,都是公司的收藏品销售款。公司现在没有钱,我在北京没有房产。公司没有正规会计账,就每月报个税。

(五)其他材料

19、起赃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回购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证明:2013年7月9日花家地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雷俊辉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300元及工商银行信用卡1张,现均在案;扣押回购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各一份(已附卷)。

20、扣押清单一份、货物清单及工作记录证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雷俊辉的哥哥雷有×到朝阳分局,称交来雷俊辉在燕郊仓库内存放的邮币册。民警经清点后,对该批邮币册进行了扣押,有盛世奥运等邮册39种261册;世博摆件等4种6个。

21、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2013年7月9日民警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5号北京瑞祥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40房间将被告人雷俊辉抓获;以及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部分,本院均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雷俊辉之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雷俊辉犯罪的数额应认定为400多万元”的意见,经查,在案有多名投资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协议书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查明的数额,因此,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俊辉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俊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对雷俊辉吸收的投资型邮币类藏品行为的认定,经查,雷俊辉收购的邮币类藏品,本身系投资人使用资金购买用于投资升值的有价值的资金载体,同时该载体的损失直接导致投资款项返还可能性丧失,向不特定公众吸收此类有价值的资金载体的行为,可认定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金额以购买价格确定,因此,本院对雷俊辉收购的投资型邮币类收藏品,以投资人购买价格认定为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关于投资人代表所提雷俊辉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以及代理人所提雷俊辉之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备的构成要件,经查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雷俊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雷俊辉之辩护人所提的“部分客户换回了有价值的纪念品应予以折抵”的辩护意见,经查,用于抵押的邮币纪念品系被告人为了赢得投资人的信任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系雷俊辉为实施犯罪行为付出的犯罪成本,不应折抵其犯罪金额,因此,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雷俊辉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责令被告人雷俊辉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款、物一并处理。被告人雷俊辉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雷俊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俊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雷俊辉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清单另附;含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盛世奥运》等邮册三十九种二百六十一册及摆件六个之变价款、现金人民币四万三千三百元以及划扣在本院账户的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二十二元三角三分,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

三、在案之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祖国人民陪审员肖维亚人民陪审员陈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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