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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76
核心提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正定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23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正定县。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正定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被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私自刻制“中国民生银行南圣板代办站”印章,在正定县南圣板村非法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87552元。2015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将该887552元全部退还给了存款人。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正定新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河北金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事项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存款凭证、存款单、对账单、交易明细清单、存单发放表、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又能全部退还涉案款项,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正定县司法局经进行社会调查,认为吴某某具备在社区服刑的条件,同意将其纳入该局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可对吴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梁志勇审判员  李敬国人民陪审员  樊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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