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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强、马文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741
核心提示:张延强、马文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延强、马文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531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延强,男,1970年3月7日出生于邯郸市,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邯郸市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邯郸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2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马文庆,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于成安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邯郸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2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焦连增,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邱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住邯郸市复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2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香泉,男,1957年4月6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广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修华,男,1942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广宗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振岭,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玉振,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保俊,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玉坤,男,1958年8月7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文博,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振奎,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福云,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雪岑,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于广宗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2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李香泉、杜修华、杨振奎、刘玉振、王文博、郭雪岑、张福云、郑保俊、张振岭、尚玉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6)冀05刑终280号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延强及其辩护人郭志强、付强,被告人马文庆及其辩护人张善宏,被告人焦连增及其辩护人冯志明,被告人李香泉及其辩护人祝照选,被告人杜修华、杨振奎、刘玉振、王文博、郭雪岑、张福云、郑保俊、张振岭、尚玉坤,被害人代理人李金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于2012年12月份开始,在广宗县经营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被告人李香泉联系张振岭、杜修华、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郭雪岑、杨振奎、张福云、王文博为代办员,按照所吸收存款数额的万分之十收取服务费,利用不同的宣传方式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经代办员确认,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05.3221万元(合作社账目记载为2,442.4880万元),分别把所吸收存款用于退还群众及不同项目投资。截至目前,该案共涉及群众704人,尚有726.706万元存款无法支付。

其中,被告人杨振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1.6万元,未支付群众31.6万元,含自有资金19万元,非法获利0.55万元。

被告人刘玉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82.01万元,未支付群众118.7万元,自己名下资金2.3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

被告人王文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0.95万元,未支付群众30.2万元,自己名下资金2.5万元,非法获利0.56万元。

被告人郭雪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4.7万元,未支付群众38.1万元,自己名下资金13.3万元,非法获利0.51万元。

被告人张福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5万元,未支付群众30万元,自己名下资金4万元,非法获利0.5万元。

被告人郑保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5.936万元,未支付群众97.936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

被告人杜修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53.382万元,未支付群众112.07万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

被告人张振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58.9201万元,未支付群众128.98万元,自己名下资金2.5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尚玉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9.474万元,未支付群众53.92万元,自己名下资金共计6.94万元,非法获利0.9万余元。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李香泉、杜修华、杨振奎、刘玉振、王文博、郭雪岑、张福云、郑保俊、张振岭、尚玉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香泉、杜修华、杨振奎、刘玉振、王文博、郭雪岑、张福云、郑保俊、张振岭、尚玉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延强对指控犯罪事实表示认可,自愿认罪,只是表示具体吸收数额不清楚、没有参与在广宗县的具体经营。辩护人郭志强、付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2、在犯罪过程中张延强所起作用较小,对合作社吸收存款过程没有参与,只是负责对外的投资,但也是三人协商的结果;3、认定涉案数额和损失数额时,应把给代办员的服务费、农户存款时提前扣除的利息和分红以及领取的实物奖励和重复计算的部分予以扣除。另外起诉书载明的吸收款项总数额以及未退赃的总数额与本辩护人核实的数额不符,请求法院予以核实认定,我统计的吸收款项总数额2,117.4721万元,未付款项641.606万元。4、事发后,在张延强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扣押了一部分与投资有关的物品、股权,并主动退回赃款20万元,应当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退赃的表现。

被告人马文庆对指控犯罪事实表示认可,自愿认罪,只是表示具体吸收数额不清楚。辩护人张善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马文庆在犯罪过程中,具体事情不太清楚,地位相对较低,作用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积极退赔集资款10万元,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连增对指控犯罪事实表示认可,自愿认罪,对具体吸收数额不清楚。辩护人冯志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焦连增在本次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和辅助的,对吸收总额以及奖品同张延强辩护人意见,关于冻结张延强账号上股份,如果认为退赃的话,应该认定三人退赃,并主动退赔赃款20万元,具有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香泉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祝照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香泉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同时还具有投案自首,带领代办员报案,协助破获刑事案件属立功等从轻情节。

被告人杜修华、杨振奎、刘玉振、王文博、郭雪岑、张福云、郑保俊、张振岭、尚玉坤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马文庆与他人在广宗县注册成立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后因他人退出未实际经营。被告人马文庆即联系被告人张延强合作,张延强因急需资金,遂联系被告人焦连增来到广宗和马文庆一起开展吸收资金业务。被告人焦连增找到被告人李香泉,聘任其为合作社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发展代办员。被告人李香泉直接或间接联系、发展了被告人杜修华、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王文博、杨振奎、张福云、郭雪岑为该社代办员,负责吸收资金,承诺代办员按照所吸收资金数额的万分之十收取服务费。2012年12月,该社在广宗县广宗镇爱民东街正式开业运营,被告人马文庆任法定代表人,张延强、焦连增为实际股东。该社实际运营以来,以承诺入股分红和奖励实物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为扩大影响力、吸收资金,营造有经济实体氛围,还开展了小部分租地种植服务和平价农资发放活动。

在群众通过代办员投入资金时,代办员即和合作社联系,合作社派人将资金取走,并将打印好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收款收据直接交给群众,然后由合作社会计吕某等人把吸收的资金存入马文庆的银行卡上。而马文庆的该张银行卡U盾在被告人张延强控制的邯郸市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会计闫艳等人处,同时该卡的金额变动提醒也绑定张延强手机,在吸收的群众资金累计到一定数额后,即由其会计将该款转入会计本人的账户。被告人张延强决定投资去向后,由其会计直接通过会计的个人账户转出。被告人马文庆和焦连增都表示由张延强决定投资去向,马文庆表示张延强投资前没有和他商议过,焦连增表示个别项目和他说过。被告人张延强交代的多项投资去向,无法查实。在群众要支取资金时,也是由张延强指定会计向马文庆银行卡转账,再通过代办员联系支付。

截止2015年2月因无能力支付群众资金案发,该合作社账目记载共吸收公众存款2,442.4880万元,涉及群众700余人。经代办员确认,该社至案发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05.3221万元,尚有726.706万元存款无法支付。

其中,被告人杜修华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8.882万元,未支付群众107.57万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4.5万元。

被告人张振岭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47.9201万元,未支付群众125.48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11万元。

被告人刘玉振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79.71万元,未支付群众115.9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2.3万元。

被告人郑保俊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78.036万元,未支付群众97.936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11.1万元。

被告人尚玉坤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1.034万元,未支付群众46.98万元,非法获利0.9万余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8.44万元,案发后其代为向被害人还款10.5万元,达成还款协议8.8万元,取得9名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文博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8.45万元,未支付群众22.7万元,非法获利0.56万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2.5万元,案发后其取得3名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杨振奎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8.6万元,未支付群众18.6万元,非法获利0.55万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19万元,案发后其取得14名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张福云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6.5万元,未支付群众26万元,非法获利0.5万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4万元。

被告人郭雪岑经手向该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1.4万元,未支付群众25.3万元,非法获利0.51万元,不包含其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存入资金13.3万元。

因该社除利用代办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还可直接向合作社存入资金,故代办员经手非法吸收资金总数和该社非法吸收资金总数存在部分差额。

案发后,被告人李香泉、杜修华、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王文博、杨振奎、张福云、郭雪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香泉、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抓获归案。被告人杜修华、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王文博、杨振奎、张福云、郭雪岑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以上被告人及李香泉当庭表示愿意将保证金退赔被害人弥补部分损失。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扣押登记在该社名下的现代牌汽车一辆、在被告人张延强处扣押银饰及其他饰品若干(具体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在张延辉处登记保存翡翠手镯、钻戒、钻石吊坠等饰品若干(具体见公安机关登记保存清单)。

本案庭审过程中,依被害人的申请,依法对河北卡布尔碳素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中被告人张延强名下的股权(出资额901万元,持股比例10.6%)予以了冻结。依据被告人焦连增亲属焦连涛提供的房屋保留协议书,依法对邯郸新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焦连增签订的房屋保留协议书中约定的邯郸康桥国际11层A11号、12层A07号、13层A07号、13层A08号、13层A09号、13层A10号、13层A11号、19层A06号、19层B06号房产予以查封(轮候查封)。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延强家属主动代其向本院退赃20万元,被告人马文庆家属主动代其退赃10万元,被告人焦连增家属主动代其向本院退赃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立功证明,证明本案系被告人李香泉报案,之后被告人李香泉、尚玉坤、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抓获归案。

2、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证明,证明十三名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

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张延强的办公地点和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地点搜出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出的票据、收款收据、单据凭证、股金证、红利清单等物品。

4、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被告人马文庆是该社法定代表人、焦连增是股东。

5、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红利表,证明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承诺入股分红和奖励实物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6、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电子账单及吸收存款明细,证明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账目记载吸收存款共计24,424,880元。

7、张延强、马文庆、吕某、闫燕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了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往来情况。

8、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针对代办员吸收数额)、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针对代办员损失数额)、汇融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代办员吸收数额及未经过代办员自存数额),由每名代办员核对、确认,证明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053,221元,尚有726万余元未支付。

9、黄俊梅等366名被害人自述材料份、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杨保申等14名被害人陈述、汇融合作社未支取存户款额统计表,证明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承诺入股分红和奖励实物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截止到案发造成353名群众损失7,267,060元。

10、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其是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计,合作社是在2012年9月份成立的,经营地址在广宗县爱民东街。这个合作社有三个老板,分别是马文庆、焦连增、张延强。马文庆是法人和焦连增负责开展业务。主要是在村里张贴一些宣传合作社的海报,然后再给代办员一些写有存款利率的宣传单让代办员在村里的街上张贴,有的代办员还通过村里的喇叭讲一下合作社。合作社还搞了种植服务和农资发放,是想让老百姓看到加入合作社的好处,最终目的是鼓励老百姓把钱存到合作社。

11、证人焦某证言,证明其和焦连增是堂兄弟,之前不认识马文庆和张延强。他在合作社没有具体职务,主要负责农资的发放。合作社的法人是马文庆,合伙人有张延强和焦连增。合作社就是去村里找一个熟人作为代理人,然后让这人给村里的老百姓宣传,在这个合作社入多少钱的股金,就会给相应的红利,是每入股金一万元,存一年时间,给415元的红利。刚开始宣传的时候还会给入股的人面粉、油、大米。存三年的,给一辆电动自行车,并以这种名义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是村里的人将钱交到村代理人手里,之后由他们交到合作社会计吕某手里面,最后吕某应该是把钱交给马文庆了。

12、证人苗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张延强招司机,他通过朋友介绍去给他开车,2014年4月份张延强组建成立了祥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他就在公司里开车一直到现在。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就有人向公司要账还钱,一致持续到现在。公司总经理是张延强,副总经理是焦连增和一个姓马的,另外还有两名女会计,都叫她们艳艳和盼盼,其他人他不知道。公司在邯郸邱县、大名和邢台广宗县有业务联系点,在邱县投资农业大棚,具体业务他不清楚。

1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是焦连增办的。在2012年秋天,焦连增找到他,说在广宗成立了一个合作社要吸收资金搞土地流转,要在广宗找一个当地人帮他发展吸收资金的代办员,他就想到了老同学李香泉,李香泉现在已经退休在家没事,他给李香泉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做不做,李香泉说对合作社不懂干不了,他就说这里也是个熟人,要不你们见个面谈谈,李香泉答应了见面谈谈,后来他就带着焦连增找到了李香泉,给他们做了个引荐,后来他们怎么谈的就不知道了。

14、证人乔某证言,证明她是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计,她负责登记老百姓入股和退股的账,还有合作社日常生活开支的账。公安机关将从邢台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扣押的账本以及邢台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交易明细交与乔某核对,乔某一一进行了核对,并签字确认。

15、被告人张延强供述,2012年大概11月份,马文庆告诉我他在广宗县成立了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是通过合作社筹集资金,他的伙计撤股了,想让我和他合伙经营这家合作社,我在邯郸中邯硼业投资正需要资金,我就同意和他合伙专业合作社,我又找了我另外一个合伙人焦连增,我们三个合伙经营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入社入股分红的方式吸收群众资金的。具体经营的事我基本不管,主要是马文庆和焦连增负责,我有时候到广宗来,主要是和社里找的信贷员见面吃饭,有时组织社里找的信贷员去邯郸中邯硼业参观,我给信贷员介绍中邯硼业的前景,介绍公司发展模式。我主要负责将吸收过来资金投入到其他项目上,但这我都和马文庆、焦连增三个人之间商量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一共吸收多少人共多少钱我不清楚,广宗这里有账。现在还有大约有700多万元没有兑付。2013年10月份,我又成立了邯郸市祥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我们吸收的公众存款入股中邯硼业900万元,入股邯郸市机床厂写字楼125万元,入股邯郸市成安县周六福金店115万元左右,高息贷款给奥德玻璃230万元左右,新利通1,000万元钱左右,还有投资蔬菜大棚340万元钱左右,具体还有没有别的去向我现在说不清了。

16、被告人马文庆供述,我是在2012年6月份左右成立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我任法人代表。当时是我和刘虎生又找了三个人的户口本一起在广宗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合作社成立以后刘虎生就不干了要求撤股。因为我不会经营,就找到了张延强,张延强又找到了焦连增就这样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有我和张延强、焦连增三个人经营。2012年12月份合作社开业之前,我们把合作社成员刘虎生换成了焦连增,在工商局变更了合作社成员登记。张延强和焦连增进来前没有开业进行吸收。12月份开业,我和焦连增负责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开展包地找代办员,张延强负责把我们吸收上来的钱投资出去。焦连增找了李香泉,由李香泉找了下面的代办员,主要业务就是吸收老百姓入股,让老百姓把钱放在我们合作社,我们承诺给老百姓一定的利息,到期后还本付息。还在城南包过地,包地不怎么挣钱,目的就是搞活动搞宣传。收到钱后都交给了张延强投资用了。经营期间吸收900多万元,都是经我卡打到邯郸,有6、7百万元没有支付。花费也不清楚。具体总数额不清楚。老百姓把钱交给代办员,代办员把钱交给吕某,吕某把钱存到我卡上,张延强的会计闫艳拿着我的U盾通过网银转到闫艳的卡上。在合作社我投了15万元现金还有一辆车,我15万元撤走了,车也开走了,张延强投资2万多元,焦连增投资不到2万元,他们没有撤走。我用钱就从账上支取,我从邯郸账上拿10万元,在广宗县拿5万元。具体的投资我不清楚,都是看账才知道。我知道的有投资了中邯硼业900多万,贷给康桥国际房地产1,000多万元,在成安县一个金店投了130万元,在邯郸市高开区机械厂投资了125万元和别人一起购买了一块价值500万元的土地,借给奥德玻璃430万元,我不知道是多少钱利息,在邯郸市月亮湾小区买了一套房花了20万元,在邱县的大棚投资了300多万元,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一共吸收了多少钱、涉及多少人我不知道,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计乔某所记得账上都记着呢,我只知道至今还有700多万没有支付给老百姓。

17、被告人焦连增供述,大约在2012年7月份左右张延强给我打电话说广宗有个汇融合作社,问我干不干,我同意了。到后来我才知道合作社手续已经办好了,办公的房子也装修好了,法人代表是马文庆,他是张延强的老乡。于是我们三个人开始合伙经营广宗县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后我主要在邱县,马文庆主要在广宗县负责,没有具体分工,运作方式我不清楚。我在邱县为主,没有具体分工。我通过张某找到李香泉,聘请李香泉当合作社经理,开展业务,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就是卖农资,发展社员,让社员带资入社,还有种植高粱。让社员带资入社就是让老百姓带着资金或者土地加入我们的合作社,我们利用老百姓的入社资金或者土地经营合作社产生利润再给老百姓分红。告诉老百姓,入合作社需要带一些资金,资金数额不限,入社自由,退社自由,入社交到社里一万元资金,一年可以分红利415元,如果入社时间短,按月计算红利,一万每月16元红利。社员只是享受利润分红,不承担风险。另外一万元入社三年的,奖励价值1,300元电动自行车一辆。只要社员不退社就可以反复往社里投入资金,反复享受红利。社员带资入社合作社给社员开具社员证和股金证。社员证上注明入社人姓名、身份证号。股金证上有姓名、身份证号、股金金额、期限、红利数额等。吸收的存款具体额度不清楚,现在还在社里股金大概六、七百万。吸收资金后放在马文庆卡上再到邯郸市祥瑞科技公司的会计闫艳个人账号,具体投资由张延强负责。部分投资张延强和我还有马文庆说过,我知道在中邯硼业投了900万元,康桥国际投了1,040万元,成安金店138万元,奥德玻璃450万元,机床厂120多万元。邱县大棚300多万元,我不知道投在卡布尔,投这些钱张延强没有给我们商量过。

18、被告人李香泉供述,我是通过西石井村的张某介绍认识邢台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老板焦连增、马文庆,然后到邢台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上班的。我主要负责为邢台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介绍代办员。焦连增告诉我说,他们成立了邢台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是资金互助,种植服务,农资发放三项业务。让我帮他们介绍代办员,首先开展面向老百姓吸收存款业务。并且给了我一个名单,说这些人都是以前信用社的代办员,让我带着他们认识一下这些人,看能不能成为他们的代办员为他们工作。并答应每个月支付给我2,500元工资。从今年6月份把我工资涨到3,000元。我就是按照焦连增的要求,按照他们提供的名单带着他们和名单上的这些人见了面,因为焦连增、马文庆、张延强三个老板平时都不在这里我就在办公地点值班,主要是沟通代办员和跑业务的吕某、焦某的工作。我直接找了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杨振奎,间接找的有尚玉坤、王文博、张福云,其他不是我直接找的。邢台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是2012年12月2号正式开业,开业时我已经在合作社上班,开业前经过广宗县工商局注册,法人是马文庆。目前邢台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代办员从老百姓手里吸收了大约700多万元的存款现已无力支付。老百姓卖给合作社的高粱款还有30多万元没有支付。邢台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都是通过代办员向老百姓吸收存款的,分为六个存期分别是:活期每一万元每月16.5元利息、三个月定期每一万元75元利息、半年定期每一万元175元利息、一年定期每一万元415元利息、两年定期每一万元1,030元利息、三年定期每一万元1,845元利息。在下半年存三年定期的每一万元给一辆价值1,350元电动自行车。代办员按照每个月所吸收资金余额千分之一的比例获得代办费。合作社截止到现在有726万元没有返还老百姓,涉及300人左右。从合作社成立到现在一共吸收了多少资金涉及多少人我不知道。我可以把目前没有返还老百姓的账目统计表提供给你们。代办员吸收钱后就会给合作社打电话,然后合作社的吕某或者焦某就会去代办员家里把现金拿来,然后存到广宗县工商银行吕某的账户里,然后再从吕某的账户里通过网银转到马文庆的账户里。在2014年3月份到9月份左右因为吕某没在,在这期间是有一个叫程志强管现金,把吸收的现金直接汇到马文庆的账户上。马文庆账号是由张延强的会计叫“张燕燕”的实际控制。马文庆、焦连增、张延强很少到广宗来,来了就是和代办员一起吃个饭开个会,向代办员介绍发展前景如何的好,有时也组织代办员去邯郸参观他们的办公地点和他们投资的产业。据他们说,向中邯硼业公司投资了900万元、奥德玻璃投资多少不知道、还有就是邱县县城南的大棚投资了400万元。

19、被告人杨振奎供述,我是来自首的。我和李香泉是亲戚关系,李香泉在邢台市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2013年1月份李香泉和合作社的两个工作人员吕某和焦某来我家找我,让我干合作社代办员,他说合作社是给老百姓办好事的,和老百姓合作还可以来合作社里存钱分红利。过了两天他们就印了些合作社的宣传海报上面写着我的名字,贴在我们村,后来我就干起代办员了。社员在合作社里存钱以一万元为基数,存一年期限的返还红利415元,存两年期限的每年返还红利515元,存三年期限的每年返红利615元,社员也可以自由撤资。合作社把宣传单印制好贴在各个村里,我没有主动去找别人宣传过。合作社每年还搞些活动,一万元存一年期限的白给一袋50斤面粉和一桶5升食用油,一万元存两年期限的白给一台价值500元左右的洗衣机,一万元存三年期限的白给一辆价值1,200元左右的电动车,合作社针对入社的会员还销售农资,比市场价格便宜。我为合作社总共吸收了31万元多元,涉及20人左右(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销户登记簿2张)。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1,116,000元,未支付群众31.6万元。我从中总共得到利润5,500元。后经核实,其中含有自有资金或其用他人名义存款190,000元(杨保山、杨振周询问笔录为证),有王爱军存款4万元计入我名下,但并不是我吸收。

20、身份证、谅解书、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杨振奎取得王连贵等14名被害人谅解。

21、被告人杜修华供述,我是来自首的。加入合作社的过程及代办员的工作表述与杨振奎供述相同。我账本上共110多万元左右,涉及60人。我从中得利润16,000元左右(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销户登记簿4张)。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6,533,820元,未支付群众1,120,700元。其中有我名字10,000元,我家属焦秀梅35,000元。

22、被告人张振岭供述,我是来自首的。加入合作社的过程及代办员的工作表述与杨振奎供述相同,是李香泉介绍的。我账本上共120多万元左右,涉及80人。我从中得利润20,000元左右(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销户登记簿5张)。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5,589,201元,未支付群众1,289,800元。其中有我2.5万元,我妻子闫爱书3.5万元,孩子张志良5万元。

23、被告人刘玉振供述,我是来自首的。加入合作社的过程及代办员的工作表述与杨振奎供述相同,是李香泉介绍的。我账本上共119多万元左右,涉及50多人。我从中得利润15,000元左右(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销户登记簿8张)。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2,820,100元,未支付群众1,187,000元,自己名下有2.3万元。

24、被告人郑保俊供述,我是来自首的。加入合作社的过程及代办员的工作表述与杨振奎供述相同,是李香泉介绍的。我账本上共110多万元左右,涉及60人。我从中得利润18,000元左右(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销户登记簿4张)。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1,959,360元,未支付群众979,360元,自己名下有2.3万元。作废的单子9万元和我妻子张玉香名下8.9万元,我妻子名下已经支取。

25、被告人尚玉坤供述,我是来自首的。加入合作社的过程及代办员的工作表述与杨振奎供述相同,是李香泉介绍的。我从中得利润9,000元左右。具体多少钱和多少人我有账目,记不清了。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1,194,740元,未支付群众539,200元,自己名下有6.94万元,女儿尚月影的1.5万元。现我已经给储户还款105,000元,达成还款协议的88,000元,并取得了9名被害人的谅解。

26、身份证、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尚玉坤取得尚玉奎等9名被害人谅解。

27、被告人王文博供述,我是来自首的。加入合作社的过程及代办员的工作表述与杨振奎供述相同,是李香泉介绍的。我账本上共30多万元左右,涉及16人。我从中得利润5,600元左右(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销户登记簿2张)。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1,000,950元,未支付群众302,000元,自己名下有2.5万元,共取得了3名被害人的谅解。

28、身份证、谅解书、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文博取得郑彩霞等3名被害人谅解。

29、被告人张福云供述,我是来自首的。加入合作社的过程及代办员的工作表述与杨振奎供述相同,是李香泉介绍的。我账本上共30多万元左右,涉及21人。我从中得利润5,000元左右(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销户登记簿2张,邢台市汇融种植专业合作社红利表一份)。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505,000元,未支付群众300,000元,自己名下有4万元。

30、被告人郭雪岑供述,我是来自首的。加入合作社的过程及代办员的工作表述与杨振奎供述相同,是李香泉介绍的。我账本上共30多万元左右,涉及13人。我从中得利润5,100元左右(附: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开销户登记簿3张)。经核对邢台市汇融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明细,我共吸收存款447,000元,未支付群众381,000元,自己名下有13.3万元。

31、退赃凭证证实,被告人张延强主动退回赃款20万元、被告人马文庆主动退回赃款10万元、被告人焦连增主动退回赃款20万元,被告人杜修华等9人(不包括李香泉)退回违法所得107,200元。

32、保证金票据证实,被告人李香泉等10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缴纳保证金共88,000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李香泉、杜修华、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王文博、杨振奎、张福云、郭雪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均应对整体吸收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延强辩护人关于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与资金走向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协商,分工负责,难以区分主从,但三被告人参与案件程度不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香泉身为合作社工作人员介绍联系代办员,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杜修华、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王文博、杨振奎、张福云、郭雪岑在吸收过程中,只是提供信息后,由合作社派人收款,并不经手该款项,不应根据名下数额衡量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李香泉、杜修华、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王文博、杨振奎、张福云、郭雪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香泉、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延强、马文庆、焦连增,系立功;被告人杜修华、张振岭、刘玉振、郑保俊、尚玉坤、王文博、杨振奎、张福云、郭雪岑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并当庭表示本案保证金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也存在被蒙蔽、利用的情况,并将其本人及近亲属的资金存入该合作社无法追回,犯罪情节轻微,本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免予处罚。

被告人张延强动员其家属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20万元及公安机关扣押银饰等物品;被告人马文庆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焦连增动员其家属主动配合本院对涉案九套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并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20万元,且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被告人主动退赔赃款、违法所得、本案保证金被告人明确表示退赔被害人,按照被害人损失比例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延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马文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焦连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李香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杜修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张振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刘玉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郑保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尚玉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被告人王文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一、被告人杨振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被告人张福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三、被告人郭雪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四、本案在案财产(详见清单)返还各被害人,剩余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判长  毕肃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薛战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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