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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42
核心提示: 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13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自仁,男,1973年7月1日出生,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2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于2005年10月20日被假释;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自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经一次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自仁及其辩护人孙航、叶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自仁伙同他人于2012年至2013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京财富中心A座3706室等地,以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合伙企业的名义,以投资内蒙古吉祥煤业、山西新天天然气等项目募集资金理财为由,通过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渤海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理财经理向客户推介及该公司员工向他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募投资人,非法吸收投资人李李×1(女,48岁,北京市人)等200余名客户资金人民币5亿余元,后被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投资人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钟自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钟自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钟自仁认罪、悔罪,尽力偿还了大部分投资人的钱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钟自仁以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言公司”)、北京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言公司”,)、北京万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名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多位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并设立北京观言远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观言远达”)、北京观言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观言融达”)、北京观言兴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观言兴达”)等1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再以上述有限合伙企业对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等进行投资的形式,主要通过北京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上述投资理财项目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视认购金额承诺每年11-15%收益)的方式,非法吸收李×1等20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其中已报案投资人共计90余名,涉及投资金额人民币2亿余元,返利金额人民币2800余万元。

被告人钟自仁于2014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办案人员从大观言公司办公地起获涉案电脑主机2台、人名章2个(周×1)、大观言公司相关印章3个,上述物品及被告人钟自仁所持有的汽车1辆(车牌号:×××)现已被扣押;涉案有限合伙账户内存款,现已被冻结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投资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投资人李×1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中下旬,我问民生银行上地支行的理财经理有没有合适的理财产品,他说下午银行有个产品说明会,如果我有兴趣的话可以听一下,当天下午,我在上地支行的会议室听了这个产品的说明会,讲产品的是北京大观言基金公司的一个姓杨的副总,还有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这两人讲的产品是募集资金的用途用于大观言公司在内蒙古吉祥煤业的采矿设备购买,是买两台美国端邦技术的采煤设备,投资100万元起步,期限是1-2年,收益第一年11%,第二年12%,并保证保本保息,在会上这两人还向听课的人发放了入伙协议、宣传资料等东西。大观言的人说民生银行监管公司所募集来的资金。我因手头上的钱不够100万就没参加,后来给银行的理财经理打电话问50万行不行,他说不行。因为当时我领了一份大观言公司关于这个投资项目的宣传材料,我就给该公司打电话,对方是钟×1,我问投资50万元行不行,她说请示一下领导。过了一段时间钟×1说这个项目的资金还有空缺,可以让我以50万元的标准投资,我问是不是可以把收益提高点,因为我是直接向公司投资的,钟×1就答应我给我第一年12%,第二年13%,这样我就在大观言公司签了入伙协议,并按要求把50万元打入指定的账户上。

2、投资人李×2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6日,我到平安银行东四环支行办理业务,办完业务我问银行的理财经理王×1,现在银行是否有好的理财产品,他就向我介绍了观言新天天然气股权投资基金,说该基金融来的钱都投入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用来收购能源公司的建设LNG项目,获取的经营利润用来给投资者分红,年收益11%,由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我听完觉得还比较靠谱,又是银行的理财经理推荐的,所以决定购买该基金。11月28日,我在平安银行东四环支行营业厅内与大观言公司签订《入伙协议》,成为该公司的有限合伙人,签完协议我就向观言融达的账户汇款130万元人民币。11月30日,王×1给了我一份观言基金公司的《承诺函》和《确认函》,确认函中明确表示我投资的基金由华夏银行托管,投资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11月30日开始计息。2013年11月12日,在协议即将到期时,我提出申请,签了《退伙协议》,按照约定,大观言公司该给我退还本息,但是王×1说公司在吉祥煤矿投资的资金周转困难,利息和本金暂时无法退还。我多次找王×1要求其退款,2013年12月31日,大观言公司的负责人钟自仁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我平安银行北京东四环支行账户转款14.3万元,但这只是收益,本金130万元一直未退给我,以各种理由拖延。当时入伙协议约定我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30万元,每满一年可以有一次退伙开放期,要是退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投资额在100万-300万之间,第一年年化收益率11%。当时王×1说投资的是天然气项目,又有华夏银行托管,还有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风险不大,有关项目可能赔钱的问题,他从未向我介绍过,我也不知道。

3、投资人王×1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4日,民生银行理财经理万×向我介绍了一个理财产品,说这个理财产品比较好,向我推荐了大观言一个姓耿的业务员,姓耿的业务员向我推荐了大观言中港印连云港CBF股权投资基金,为期一年,年收益为12%,到期本息一起还,姓耿的业务员给了我一些关于大观言的资料,我就相信了,还有理财主管也向我推荐了大观言的基金,2013年4月15日我就签订了600万元的合同。合同到期的时候发现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了。大观言公司的收款账号是北京铭路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云岗支行。

4、投资人李×3、张×1等多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甄×、肖×、赵×1、石×等人的证言、入伙协议、承诺函、确认函、收据、付款凭证、退伙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延迟支付计划书、说明等材料证明了涉案投资人与大观言公司、观言公司或万名公司签订入伙协议并向相关有限合伙出资的情况:自2012年至2013年间,投资金额达5亿余元;确认函等显示,涉案基金由华夏、民生等银行托管,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以及投资金额和期限等情况;退伙期推迟确认函显示了大观言公司承诺支付有限合伙人投资本金及相关受益的情况;入伙协议显示:观言融达、观言润达等多个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大观言公司、观言公司或万名公司,有限合伙人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优先得到本金和收益的偿还;有限合伙人投资周期收益为,认购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300万元的,第一年为11%,第二年12%或11.5%,第三年12%,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800万的,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3%或12.5%,第三年13%,大于等于800万的,第一年为13%,第二年为14%、15%或13.5%,第三年为15%,除上述收益外,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再享受其他利润分配,收益水平不足上述水平时,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承担补足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合伙企业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承担足额补偿责任;落款有大观言公司、观言公司或万名公司公章,严×、钟×2等人及投资人签名;

5、宣传资料证明了观言新天天然气股权投资基金、观言吉祥煤业股权投资基金、观言端邦煤炭开采技术升级投资基金、渤海信托·中港印信托受益权投资基金的年预期收益率、基金运作流程、基金管理人、第三方担保公司、拟投资公司(融资人)的简介,以及上述基金产品的详情及特点。

6、投资人提供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借据等证据证明了耿×1作为买方与大观言公司、观言兴达、观言远达作为卖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的情况及相关担保情况。

(二)大观言公司员工证言及相关材料

1、证人杨×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2月份到大观言公司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自仁的司机。公司有两个基金业务,一个是吉祥煤业投资股权基金,另一个是新天天然气投资股权基金,这两个基金一共有客户300余人左右,结果由于经营不善,到期时仍有一百多人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兑付,造成客户情绪激动,在这种情况下,于2013年5月公司股东会任命我负责公司的基金延期兑付业务,负责安抚没有按期兑付的客户以及积极联系银行申请贷款。大观言公司是2010年左右成立的,具体时间我也不清楚,钟自仁是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业务,李×1是公司副总,负责基金项目方面的业务,孙×是公司副总,负责基金项目方面的业务,我知道的就这三人。两支基金的投资情况有多种,大概分为一年期、两年期等,约定年利率为10%左右,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现在大概还有100多人没有按约定按期兑付。北京大观言基金公司的法人原来是严×,是钟自仁的爱人,后来又变更为钟自仁的哥哥钟×,到2013年的7月份又变更为一个叫周×1的人,是钟自仁的朋友,实际上这些法人都是挂名的,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经营人都是钟自仁一人,公司是做私募基金的。大观言成立了15个有限合伙企业,包括北京安晟通投资中心、北京铭路通投资中心、北京富通生投资中心,北京铭资通投资中心等,这些公司都在银行开设了账户。因为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公司募集的资金不能超过5000万元,大观言公司募集的吉祥煤业、新天天然气项目资金大约有7个亿,所以成立15个合伙企业,不过实际控制人都是钟自仁。这些是我公司的销售人员联系银行的销售经理,通过销售经理找到的投资客户进行募集的,具体方式我也说不清。投资金额起步是100万元,年化收益率10%至13%不等,这些收益由项目方兑现,我公司按募集资金额的10%收取项目方的管理费,但是具体收取方式我不太清楚。我公司募集的资金由客户汇到我公司在银行的托管账户,这些托管账户是15个合伙企业的托管账户,涉及农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广发银行和华夏银行六家银行,后由银行根据我公司划款指令,把资金再划拨给项目方。15个合伙企业就涉及两个项目的资金募集,一个是内蒙古的吉祥煤业项目,这个项目里又包含一个附属项目叫端邦项目,是为吉祥煤业项目采购设备的,另一个是山西天然气项目,吉祥煤业项目需要5亿资金,新天天然气需要2个亿,资金募集都已完成了,就是资金兑付出了问题,我听钟自仁说因为项目的用款人耿×1意外身亡,导致了资金无法对接和项目方停产,耿×1是两个项目的实际用款人,他与我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回购合同,我公司为他的项目募集资金。这两个项目都有,我去过。2012年耿×1还在世时,吉祥煤业的法人变更为一个叫于×的人,因耿×1去世,煤矿停产,现在我公司占该煤矿46%的股份。新天天然气我也跟钟自仁去过,当时是2012年5月,我当时是司机,看见这个项目还在生产,现在这个公司对接不上,具体我不清楚。

我公司的财务账是公司经营费用的账目,公司的财务总监是钟自仁的妹妹钟×1,不过钟×1在2013年4月份因孕产高血压突发身故了。前期公司自筹资金约一个亿,向银行借款四个亿,兑现了一部分客户,但兑现的客户人数我不清楚,因为我是后来才接手这方面工作的,目前我所知道的公司还有190人左右的客户还没兑现投资款,涉及资金3.7亿。

2.证人严×的证言证明:我曾经担任过一段时间大观言公司的法人,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我老公钟自仁,我没有参与过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实际经营,在该公司没有职位。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是钟自仁用我身份证办理的,他判刑过不能当法人。卷内P81、P107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的,137页的我记不清了,我在工商局变更过工商登记,是钟×或李×5带我去的,别的就没有了。钟×在大观言及其管理公司有没有职位我也不清,他懂电脑,给公司弄网络。我听说过万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我在公司不任职。我不知道我担任过该公司的法人,可能是钟自仁拿我的身份证办理的。

3.证人钟×2的证言证明:2010年年底,我弟弟钟自仁成立了大观言公司,我在公司负责网络,该公司是做私募基金的,我当过大观言公司的法人,当时是钟自仁说要用我的名字做法人,我就把我的身份证借给钟自仁用了,之前的法人是钟自仁的媳妇严×,严×在大观言及其关联公司做过法人,但不参与管理。后来大观言公司的法人变成了周×1,他也没有在大观言工作过。我没有实际参加经营管理,我代表大观言签署过文件,卷内133页我有印象是我弟弟钟自仁拿来让我签的,107页我没有印象了,笔迹是我的。大观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际由我弟弟钟自仁负责管理。

4.证人周×1的证言证明:我与大观言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是通过钟自仁的妹夫苏×认识钟自仁的,我给苏×干过活。2013年8月份,苏×借用过我的身份证给钟自仁,因为他妻子钟×1(钟自仁的妹妹)在2013年4月份因脑出血死了,苏×对我讲要变更钟×在什么公司的股份,所以要我的身份证给钟自仁用一下,我也没多想就把我身份证给他了。钟自仁让我在一个单子上签了我的名字,这单子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因为我识字不多。我没有在大观言公司任过职,我不知道这个公司具体是做什么的。

5.证人张×1、赵×2、王×2、袁×等人的证言证明:钟自仁是大观言公司的负责人,杨×负责接待客户,该公司是做基金的。

6.证人周×2的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左右通过网上招聘到大观言公司担任出纳的,该公司是做基金的,钟自仁是负责人,杨×负责接待客户,我不清楚共找了多少客户,钟自仁不让我接触这些,客户投资的账户都让他妹妹钟×来管,去年(2013年)钟×因病去世了,我管的账户就是公司的基准账户,就是给员工发工资用的,每到发工资的时候钟自仁总会从中信银行的一个账户里转来钱。

7.证人李×4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5月到大观言公司的,我刚去时公司的名字还叫“观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我上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人都是严×,后来在2012年底的时候,公司法人又变更为钟×,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是钟自仁,我刚到这个公司时,公司正在为内蒙一个叫“吉祥煤业”的项目募集资金,已经有几个月了,后来到2012年8月份左右,公司又为山西一个天然气项目募集资金,一直到我2013年5月份离职,公司为这两个项目募集资金的方式是通过有客户资源的人或公司、银行对公司项目进行推荐,吸引有意向的客户进行投资,募集对象是有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的人,不分行业和身份背景。钟×在公司是网管,平时就修修网络、电话线路,很少看见他在公司,他是钟自仁的哥哥,严×是钟自仁的妻子,具体应该不管公司什么事,我平时工作都直接向钟自仁汇报,没见有其他人做主,我到公司时,钟自仁自己负责销售这块业务。耿×1是吉祥煤业和山西新天天然气项目的大股东,我在公司也见过这人,钟自仁是跟他对接的,但耿×1在2012年底出车祸去世了。

8.证人孙×的证言证明:我是2011年6月份通过招聘进大观言公司的,刚到时公司的名字叫“北京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钟自仁、刘×还有一个老头,当时公司还处于筹备期,没有具体投资项目,到了2011年10月份,钟自仁就自己控制这个公司了,后来公司更名为大观言公司,在2011年的年底,公司开始投资内蒙吉祥煤业项目,并开始募集该项目基金,到了2012年10月份后,公司又开始投资山西“新天天然气”的项目,并为此项目募集资金。我在公司分管项目审核就是对公司准备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考察,并写出调查报告给钟自仁,我在任职期间考察了不少项目,但具体实际投资的就是吉祥煤业和山西天然气项目,这两个项目我都去过。吉祥煤业项目最早是钟自仁考察并决定投资的,在这个项目进行半年后,钟自仁让我到吉祥煤业看了一下施工进度、生产情况,当时是2012年三四月份,我见到这个煤矿的生产都还正常,第二次是2012年7月份,钟自仁让我陪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吉祥煤业考察生产情况,当时生产状况也正常,当时民生银行为我公司这个项目代销了一批基金,银行为了监管这个项目所以要考察,当时去考察的是民生银行崇文门支行的行长助理张×2。我是2012年的夏天到山西吕梁考察山西新天天然气的,这个项目也是耿×1联系的,我去考察时这个项目已经开始生产了,当时耿×1不是这个项目的股东,我看这个项目中的股东没有耿×1的名字,大观言投资涉及是前期购买这个项目的股权,后期进行回购。这两个项目的投资基金是通过销售基金募集来的,我公司有销售团队,销售部门联系银行及个人进行销售,他们都有一定客户资源,我公司对销售人员先期进行内部培训,就是由我对公司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讲解,对项目现状、预期及价值进行介绍。

9.证人高×的证言证明:我是2011年11月通过应聘到大观言公司的,我担任销售总监,带领自己的团队找银行渠道销售我公司的吉祥煤业理财投资产品,后来又加上了山西天然气项目,我就找了民生银行崇文门支行销售,当时是跟公司副总孙×一起去这个支行的,见到了支行的行长助理张×2,我们与张×2谈了这事,他说要先核实我公司的情况然后向行长汇报一下,后来张×2说他们行长同意了销售我公司的理财产品并与我们签订了监管协议,这样民生银行崇文门支行就从2011年12月销售我公司的吉祥煤业产品,给银行按销售额的1%至1.5%提成,我共得到提成21万、22万左右。我和孙×一起给张×2送过两回钱,具体多少不清楚,张×2怎么在银行分配的我不清楚。

10.证人毛×1的证言证明:我是2011年底或2012年初来到这个公司,是这个公司的刘×(安×)介绍来的,在2012年5月份,刘×升为公司的副总,我就当了销售总监,公司当时有郭×,高×,吴×,胡×,丁×,蔡×,还有我七个销售总监。销售总监就是带领自己的团队联系银行渠道销售我公司的吉祥煤业、山西天燃气投资理财项目。我的团队一共三四人,我这团队我联系了一个华夏银行万柳支行,我团队张×2联系了华夏银行车公庄支行,这两个银行都销售我公司的产品。我当时找到华夏万柳支行,与该行的理财经理毛×2介绍我公司吉祥煤业项目,当时毛×2也没有表态做不做,后来我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毛×2就同意销售了。万柳支行一共销售了我公司2000万的产品,基本上都是吉祥煤业的产品,也有大约几百万的山西天燃气,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我提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五,银行提销售额的2�%,都由刘×转到我个人账户,我把给银行的钱提现,然后把现金给毛×2。我的团队张×2与华夏银行车公庄银行也销售了大约2000万元,银行的联系人是理财经理王×3,我听说这个支行已把投资客户的钱全兑付了。

11.证人吴×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3月到大观言公司工作的,我到时公司在销售吉祥煤矿基金,过了半年左右,公司又推出一款新的基金叫新天天然气基金,这两个基金同时卖,我的具体工作是和银行沟通,拓宽销售渠道,和银行理财经理搞好关系,让理财经理在银行给我们公司找客户,向客户销售我公司的理财产品,我主要联系了平安银行东四环支行的王×1,还有华夏银行东单支行的李×5,后来通过我公司老板钟自仁的努力,通过王×1和李×6分别认识了他们银行的一些同事,当时通常我们都把一盖好我公司公章的空白的合同放在我们联系好的银行理财经理那,如果理财经理让客户投资成功,就会在银行让客户签好合同,之后就让客户在银行交投资款或让客户通过网银转账,理财经理会通知我来银行取合同,我拿回合同,客户的转账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公司,公司审核,确认客户款项已转,会出具确认函,我再把确认函送到银行理财经理那,由理财经理给客户,销售基金产品时提成是客户投资额的0.5%,但要扣除0.7%的税,所以到我个人手中是客户投资额的0.465%,这笔提成是单独给我的。公司会和银行的联系人对接,和银行的关系人谈好提成,因为给各个银行理财经理的提成会有差别,所以具体的提成数额都是保密的,包括各个业务员间的提成也是保密的,我在职期间,有两次在钟自仁的安排下我把现金给了华夏银行的李×6,一次30多万元,一次20多万元。公司的销售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理财经理销售的,理财经理如何选取客户我不知道。

12.证人蔡×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我在东兴证券公司工作,大观言公司的安×(真名刘×)就向我推荐了大观言公司的吉祥煤矿基金,让我帮忙找客户,后来我通过我的关系找了三个客户,后我离开证券公司到大观言工作,被提拔为总监,我到公司时,公司还在销售吉祥煤矿基金,2012年9月左右,公司又推出一款新的基金,叫新天天然气基金,两个基金同时卖,我的工作是和银行及证券公司沟通,拓宽销售渠道,让银行的理财经理和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在银行和证券公司给我们找客户,向客户销售我公司的理财产品,在职期间,我一共销售出5500万元左右公司的基金,一共有六十多万元的提成,这些客户基本都是银行理财经理和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谈的,我们通常把盖好我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放在我们联系好的理财经理或客户经理那,如果让客户投资成功,就会在银行或证券公司让客户签好合同,让客户在银行交投资款或通过网银转账,理财经理和客户经理会通知我取合同,我拿回合同、客户的转款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公司审核确认客户款项已转会出具确认函,我再把确认函送到银行理财经理或证券公司客户经理那,由他们交给客户。我到公司后,提成是客户投资额的4%,最高时到过4.5%,但这包括我要给银行和证券公司关系人的钱,我给他们的返点大约在200万元左右。我基本联系的都是华夏银行的,找的都是支行的理财经理,有华夏石景山支行的张×6,杜×,我是按3-3.5%的佣金给的返点;华夏方庄支行的官×我记得他就销售了一份客户,100万元的投资,我通过公司给了他2万元的返点佣金,是按2%的返点给的;华夏天通苑支行李×2销售了大约200万左右,我记不清是按2%或2.5%返点给他的佣金,应该在14万至17.5万之间,具体我记不清了;华夏通州支行的李×3销售大约一个客户140万,2.5%返点佣金,给他2万多;还有就是以前证券公司的同事也帮我介绍了投资项目,这方面涉及两个人一个是石×、一个是曹×,他们俩人除了介绍客户直接与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投资项目,好像也分别联系了银行销售公司投资项目,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还联系过民生建外支行的理财经理夏×1销售我公司的理财产品,但他没有经过银行的客户销售,而是介绍了一个叫陈×1的投资者,投资金额好像是100万,我印象中是按2%返点给的夏×。我还联系过北京银行西三旗支行的理财经理韩×销售过我公司投资项目,销售了300万元,我是按2.5%返点的韩×佣金。当时我是公司的销售总监,我的团队有三四个人,我手下的曹×1联系了北京银行,销售了大约2000万,我自己的销售渠道共卖了3000万左右,我手下的销售渠道按公司规定销售总监比业务员多0.5%返点,比如公司给业务员3个点的返点,我就是3.5返点,业务员按公司规定返点自己掌握销售渠道的提成,剩下的返点就是业务员自己赚的佣金,而我除了自己联系的渠道,还可以提取业务员销售金额的0.5%作为自己的提成,我自己联系的业务渠道的返点我自己掌握,除去给渠道的返点,剩下的返点就是我自己的。公司只是给我们销售人员返点,我们给渠道多少公司不管。

2013年3、4月份,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该给客户对方的本金收益无法兑付,当时华夏银行石景山支行杜×2的几个客户一直找杜×催问,我怕影响他工作,我就自己出钱垫付了杜×联系的三个客户,一共35万元。

13.证人曹×1的证言证明:我是2011年12月27日到2013年初到大观言公司工作的,我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主要是联系银行,通过银行进行对公募集。大观言的产品有吉祥煤业、山西天燃气、连云港CBF项目,我找到渤海银行万柳支行一个叫“崔×”的推销吉祥煤业,“崔×”说银行对公没法做,他个人有客户可以做,还有我拜访了北京银行的丰台支行进行对公募集,渤海银行销售了两个100万,一个160万,我把合同给崔×,他和客户签订的,北京银行丰台支行销售了1500万左右,具体是我拜访之后,北京银行初步同意合作后,我向公司汇报,由我的主管领导继续跟进。北京银行的据我了解兑付了,渤海银行的应该延迟了,后我辞职了就不知道了。我一共拿了50万左右的提成,我给了崔×万元,给北京银行黄×12-13万元,按他们要求给的我现金,给北京的其他客户经理17-18万元,我个人拿了20万左右。公司是通过我的直接领导蔡×转账给我的。

14.证人王×4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5月份左右到这个公司的,我的工作是联系银行渠道销售。我公司的吉祥煤业和山西天燃气的两个投资理财项目,公司一共有好几个团队,大约6、7个,我是属于郭×团队的销售员,我们团队一共有三、四个人,流动挺大的,我属于比较稳定的。我联系了广发银行东直门支行和蒋宅口支行并销售我公司投资项目,是2012年下半年。广发银行是因为我之前就认识杜行长,我当时找到他能不能帮我销售我公司的投资产品,杜行长让我公司在他支行开了一个资金托管账户,然后就同意销售了,一共卖了200-30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都是吉祥煤业的项目,我通过公司按投资额的2-3百分点给该行的具体理财业务员,一个叫王×5的理财经理,都是给的现金,大约四、五万元。后我又联系了广发蒋宅口支行理财经理郭×,此前我与郭×也认识,我给他讲了帮我公司销售投资项目的事,郭就同意了,共销售大约500万元额度,大部分都是吉祥煤业的项目,很少一部分山西天然气的项目,我是按投资额的2-3%点通过公司给的郭×佣金,一共约10万元。两个银行我不清楚给客户兑付了本息没。

15.证人李×4的证言证明:我是2011年4月份公司成立时就到大观言公司的,是经过当时公司的副总裁刘×2介绍来的,当时刘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后来他离开了公司,也把股东转让给钟自仁,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是钟自仁,当时我负责主持公司每周两次的学习培训例会,我名义上负责市场业务,但实际上都是由钟自仁自己控制公司的业务,钟自仁不让我参与公司业务,我的薪水每月1万是固定工资。我认识冯×,是我一个朋友,我曾介绍她在大观言公司购买一笔120万元的山西天燃气投资理财,后来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没能兑付本金收益,只给了她不到10万元,我印象中我提2%提成,大约公司给了我2万多元,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公司的高层会议我不参加,具体原因我也不知道资金出现了什么问题,听说是因为合作人耿×1的意外死亡,资金出现混乱。

16.证人耿×2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10日我是通过朋友高×介绍到这个公司,并跟随高×的团队当销售业务员,并在2013年7月份就不再这公司工作了,我就是销售公司一个叫吉祥煤业的投资理财产品,另外还有一个叫山西天然投资项目。销售对象一般是找银行渠道进行销售,我找了民生银行苏州街支行的理财经理万×谈了销售我公司产品的事,因我公司与民事银行有资金托管协议,当时万×给我公司销售一份吉祥煤业理财产品,这个客户叫王×1,投资了400万元,次年到期本息都兑付了,后王×1又通过万×要我联系方式,说还要购买我们公司的理财产品,当时我公司推出一个叫连云港CBF的项目,是给电厂供混煤的技术,年收益是12%,我就把这个项目介绍给了王×1,王×1对这个项目很满意,就又投资600万元,并与我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后来这笔投资因我公司出问题,一直没有能兑付,王×1是2013年4月15日购买的,这个项目是我公司的孙×联系的,具体我也说不清楚,只听说这个项目没运行。公司给我的佣金标准是1%。王×1这笔400万的投资我提了0.2%,给了万×3万多元的佣金。后来连云港这个万×没有提成,我自己也出了10万,与我同事也凑了100万元也买了这个连云港CBF项目,到现在也没有兑现过。我在公司的薪水每月2000元,在2012年6月份涨到3000元。

17.杨×提供的员工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了大观言公司及涉案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开户情况。

18.杨×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材料显示:

1)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耿×1,后为于×,注册和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开户行为农行乌海海勃湾支行,账号尾号2256,股东为耿×1;2011年11月,卖方耿×1将吉祥煤业49%的股权及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采矿权给买方观言公司,其中3%的股份转让给买方(转让价款为1800万元),46%的股份转让给由买方所发行的合伙制基金(转让价款为30000万元);2011年11月,买方耿×1有意向卖方观言公司回购49%股权中46%部分的股权,买方应于2012年11月8日或之前向卖方支付人民币三亿肆仟伍佰万元作为转让价款。

2)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7月29日,注册和实收资本为五千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耿×1,后为卢×。2012年7月,卖方耿×1有意将新天能源44%的股权及该股权项下全部权益给买方大观言公司,转让总作价为一亿元;2012年7月,买方耿×1有意向卖方大观言公司回购44%的股权,股权总作价为一亿五千万元,买方应于2014年10月17日或之前支付约定的回购价款。

(三)银行理财经理证言

1.证人蒋×的证言证明:我是民生银行崇文门支行的理财经理。大观言公司的法人或工作人员我一个都不认识,我个人与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1年底当时我们崇文门支行行长张×2让我们理财经理推销吉祥煤业理财产品。我当时推销了大概6-7人,我跟大观言公司没有利益关系,不清楚张×2与大观言有没有。内蒙吉祥煤业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张×2对我们讲的,并给了我们宣传册,但是具体是哪级部门决定的,我不清楚。张×2没有具体说基金向哪些客户销售,一般我行销售理财产品都是哪些客户觉着合适愿意买,我们就卖给哪些客户,没有特定销售对象。

2.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至2013年我在民生银行崇文门支行做行长助理,2014年初就到分行北京管理部工作了。在2011年的11月份,钟自仁和一个叫孙×的男子找到民生银行崇文门支行,是来我行谈监管账户合作的,钟自仁的意思是在我行开一个监管账户,用来收缴其用于内蒙古吉祥煤业的项目资金,并希望我行能销售他们公司的内蒙吉祥煤业项目的基金,当时需要见到北京分行的批准件才能销售具体品种的理财和基金,但钟自仁说民生的其他几家支行已经开始销售他们公司的基金,并拿出我们分行审批的手续,说正在审批。我当时请示了我们的行长,我们行长向其他支行核实此事,其他支行也证实了此事,所以我就答应销售他们公司的“吉祥煤业”项目的基金,并与钟自仁的公司开设了监管账户,当时钟自仁的公司叫北京观言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来更改为北京大观言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时我在崇文门支行开会(全体晨会)时,向员工传达了我们行要销售“吉祥煤业”基金的事,让理财经理销售此基金。销售此基金没有特定对象。钟自仁给我行的宣传册上写的是“保本、固定收益11?3%,收益不足的以担保方补齐”。我们银行收取账户监管费,销售人员有激励费用,激励费用是100-300万标准为1.5%,300-500万标准为2%,500万以上标准为2.5%。这都是指客户单笔投资,激励费由观言公司现金支付给销售人员,我们管理层没有任何提成或激励费用。该基金一共两个监管账户,分一期和二期,总共资金约5500万元,涉及30多名客户,第一期是正常兑付的,第二期是大观言基金公司通过委贷从银行的另外一个客户(对公客户)借了部分资金进行了兑付。我行与钟自仁公司有监管协议,没有销售协议。

3.证人王×1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我从中国银行跳槽到平安银行,在平安银行东四环支行任理财经理,大约从2012年11月左右,我就和我的客户推荐大观言公司的理财产品,一共向五个人推荐过,这五个人都购买了理财基金,都是只拿了部分利息,有的还拿回部分本金,但都没有本金和利息都拿回的。大观言公司和我们银行一点关系没有,该公司的吴×是我朋友的朋友,我向吴×了解大观言公司的理财基金产品的情况后就向客户推荐了。当时我向客户介绍大观言公司的基金是华夏银行托管,后期是中国银行托管,是比较可信的,客户的资金会投资到该公司的山西新天天然气项目中。我在银行向客户介绍大观言的理财基金产品,银行不知道,是我的个人行为。

4、证人郭×的证言证明:我是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的理财经理。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就和我的客户推荐大观言公司的理财产品,一共向两个人推荐过,这两个人都购买了理财基金,这两个人都没有拿到应得的利息。我不清楚大观言公司和我们广发银行有没有合作,我们银行从未向我提起和传达过。当时是通过我们银行一个退休的同事引荐,我认识了大观言公司的王×4,王×4向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基金理财产品,并给我提供了他们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募集报告等,之后我就在我的工作中向我的客户介绍了。王×4说大观言公司会给我钱,根据客户投资额的比例给,具体比例我记不清了,王×4应该是给我了,但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在银行向客户介绍大观言公司的理财基金产品银行不知道,是我的个人行为。我不清楚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做什么业务的,我只知道他们公司发过两个理财产品,一个是内蒙的煤矿的基金,一个是山西天然气的基金,其他不清楚。我就是按照大观言公司的产品说明书的内容介绍的,我选取客户没有固定模式。

5.证人夏×1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开始,我在民生银行建国门外支行担任理财经理,当时我没有销售过大观言公司的理财产品,但是和客户介绍过。大观言公司好像和华夏银行有合作,我的同事有的去了华夏银行工作,大家聊起过大观言公司的理财产品的事,在我的工作中,如果客户询问,我就向客户介绍大观言公司的理财基金产品。我和大观言公司一个姓蔡的员工联系过,当时给客户陈×1介绍该理财产品时,陈×1说要去看看,我就联系姓蔡的员工接待陈×2了。银行不知道我在银行向客户介绍大观言公司的理财基金产品,大观言公司和我们银行没有合作,我不太了解大观言公司的理财产品。

6.证人万×的证言证明:我是民生银行长椿街的客户经理,我在银行销售大观言基金是我个人行为,大观言的吉祥煤业基金我只销售过一笔。当时大观言公司耿×直接拿着资料到我当时工作的苏州支行找到我,材料上有我们银行的logo,说是找了我们总行上报产品,我当时一个客户王×1找到我,要我推荐高收益的产品给他,我们银行当时没有特别的产品,我就把大观言的资料给他看了,他看了之后决定购买。一笔单子400万元,在我们银行签订了协议,最后按时兑付了,兑付之后王跟我要耿的电话,他们后来联系没联系我就不知道了。我从中获利2万多佣金,是耿×2给我现金的。

7.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我是民生银行工体北路支行的理财经理,我销售过两笔过大观言吉祥煤业的基金,是我个人行为,当时大观言员工张×6找我,把他们的基金材料交给我,但我一直没有向任何客户推销过,后来我多年特别好的朋友,也是我的客户找我,问我有没有好些的理财产品,我才给客户看了大观言的宣传资料,她看了资料之后决定购买。我就推荐过2个客户,都签订协议了,客户基金没有兑付,我一共分两次从张×4手中拿过24.03万元佣金,是张×4转账给我的。

8.证人张×3的证言证明:我是民生银行上地支行小微贷款客户经理,我销售过大观言端邦吉祥煤业,是我个人行为,我只销售过其中一期,当时大观言公司的陈×1找到我要在我们支行做资金托管,希望我能够销售他们的产品,我觉得产品还可以就答应他了。我个人向10个左右客户推销过,一共销售1000多万,都签订了合同,全部都兑付了,有的延期2-3个月兑付的,我一共从陈×1手中拿过21万佣金,是现金给我的。

9.证人武×的证言证明:我是农业银行潘家园支行的主任,我推介过一个叫李×7的客户购买大观言公司100万元的吉祥煤业理财项目,我是把大观言公司的渠道经理申×叫过来让他给客户解释介绍的,后来李×7愿意投资这个项目,我就和申×及李×7到了大观言公司在我行开托管户的路北支行签订了投资入伙协议,她交了100万元。大观言公司渠道经理曾给我个人拿过来2万,说是佣金,我没有要。推介是向客户介绍产品,客户面对的是基金公司销售人,银行只起一个牵线搭桥的提供信息的作用,银行收取的是中间业务收入费用。

10.证人赵×3的证言证明:我是农业银行朝阳门支行的理财经理,2012年11月底,一个叫董×的客户在我行买过一份300万元的吉祥煤业,投资理财产品,期限是一年期的,到现在还没给客户兑现本金和收益。具体为何销售这种投资产品我不清楚,在2012年11月份,我们朝阳支行的副行长赵×在支行会议室对朝阳支行所有网点的主任和客户经理召开了产品推荐会,会上说了三个理财产品,其中一个就是大观言吉祥煤业产品,说要重点推荐,后我们各个网点就开始销售这个产品,因为董×是我的一个客户,我把这个信息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了她,董×对此感兴趣,我就约大观言公司的渠道经理申×来我行接待董×,申×对董×进行了讲解,后来董×在我行与大观言公司签订了一份投入伙协议,投资了300万元。我销售董×的这份理财得到1.5%的佣金,是4.5万元。

11.证人夏×2的证言证明:我是农商银行新源里支行大堂经理。2013年初,客户顾×到我们银行做业务,我了解到他有钱需要做理财,就给我在北京银行的哥们儿小韩打电话问有没有合适的理财项目,小韩过来之后把顾×带到大观言公司。后来据我了解,顾×没和北京银行购买大观言的基金,是和广发银行做的。大观言基金是我个人行为,我也没有推销,只是帮顾×找了朋友帮忙,我没有销售过。

12.证人纪×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车公庄支行的客户经理,我在银行销售“大观言”基金是因为我们支行主管行长在个人业务部学习会上请大观言公司的人对我们进行培训。我行托管的是大观言吉祥煤业、山西天燃气项目,我本人上述两支都销售过,向10个左右的客户推销过,我个人购买了50万元,我们是三个人一个单子共300万元,银行给另外两个人的兑付了一共250万元,我个人的50万没有兑付。大观言基金销售合同和入伙协议是大观言公司安×给我们银行拿来的,我一共从安×手中拿过不到30万佣金,后来华夏银行让我交回给银行了。

13.证人官×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方庄支行理财经理,我销售过大观言公司的理财产品,2012年左右大观言公司的一个姓蔡的经理找到我说大观言有个理财产品,是华夏银行托管的,让我帮忙介绍客户,后我向一个客户推荐了,这个客户购买了100万元,一年之后连本带利兑付给了客户。介绍这个客户我得到的佣金是1万元,是姓蔡的给我的。在华夏银行销售大观言的理财产品我没有得到我们银行的准许,是我个人行为,我之前和姓蔡的不认识,当时是他来我们银行大厅发放大观言公司的宣传册时认识的。

14.证人夏×3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客户经理,在2012年3月份我一个叫王×的客户问我有没有收益高的理财产品,我就问我们行的毛×2,她说有一个大观言吉祥煤业的项目收益比较高,然后我大概了解了一下大观言公司在我行有托管账户,认为比较稳妥,就从毛×2那拿了一份大观言公司的投资协议给王×了,她投资了100万元,然后我把合同给毛×2了,后来到2014年才兑付本金和收益的,是我们银行兑付的。王×的投资我没有得到提成。

15.证人李×3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通州支行的经理,2012年大观言公司在我行放了些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册,我有一个客户叫夏×,曾拿这些宣传册向我咨询过,我就对夏×讲解了一些大观言公司基金的风险点,之后夏×在我行的两广支行购买了该基金,好像买了约100多万元的。后来本利都兑付了。我在华夏银行销售大观言公司的理财产品,没有得到银行的允许。

16.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天通苑银行的客户经理,我销售过大观言公司的理财产品,销售了4份,金额大概500万元左右,这是2012年上半年大观言公司的渠道经理蔡×找到我让我帮他销售他们公司的吉祥煤业基金项目的,我当时没有表态。后来在工作中有些客户嫌我行理财产品收益低,要把钱从华夏银行转出,因我了解到大观言公司在我行有托管账户,我就把产品介绍给客户了,当时支行不知道有这个产品,我也不知道准许不准许我销售,我从中只起个大观言公司与客户之间牵线搭桥的作用,具体都是蔡×向客户介绍的,蔡×只是每份协议给我5000元,共给我2万元。后来我支行的4名客户都兑现了收益。

17.证人杜×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石景山银行的客户经理,我销售过大观言的产品,大约有500万元,是大观言的蔡×找到我向我介绍他们公司的吉祥煤业投资项目的,后我向5个客户销售了500万元的这个产品,当时我就是推荐,客户如有意购买就签投资协议。我觉得这算银行的业务,因为大观言公司在华夏银行开了托管账户。我销售这个项目不清楚领导知道不知道,我有提成,是1%的佣金,蔡×给了我5万元。后来这5人都兑付了,是我们银行兑付的。我自己也投资了300万,是以我爱人王×4的名义购买的,至今没兑付,我爱人也报案了。

18.证人陈×1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东外支行的客户经理,我销售过大观言产品,当时是大观言公司的人来我们支行时拿了推荐书,后来他们不知道联系我们支行的什么人员,到支行给我们做了培训,后我向董×销售过大观言基金,330万,带着客户签了协议,这是大观言的安×给我们银行拿过来的,培训也是他做的,后华夏银行把客户所购基金兑付了。我从安×手中拿过3万佣金。

19.证人张×4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石景山支行的客户经理,当时开会的时候别的支行的客户经理说“大观言”公司的人员到他们支行讲过课,总行推荐基金公司名录里有大观言公司,是属于托管性质的,大观言公司的渠道经理到我们公司介绍过大观言基金,把宣传资料放在我们支行了,我向四五人推荐过,大观言公司后来没有兑付,我们分行联系给兑付的。我销售大观言得到利益了,姓蔡的基金经理给我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当时是他本人拿着资料到我们支行的,他说基金正在分行审批,现在在两家支行有托管户。我觉得自己没有看到分行的文件就决定销售大观言基金还是违规了。

20.证人王×3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车公庄支行的理财经理,2012年4月左右,大观言公司在我们支行做过产品推荐会,我们银行员工都听了听,之后有客户到我们银行,我们就向客户推荐,经我介绍有十几名客户购买了产品,到后期大观言不能兑付,都是我行给兑付的,这些客户投资至少100万,都与大观言签订合同了,我一共得到佣金105.9万,是大观言张×2给我的,我还接触过大观言的一个经理,叫毛×1。

21.证人毛×2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万柳支行的客户经理,当时大观言的业务经理拿着资料到我们支行推介过吉祥煤业基金,我销售了两个客户一共是500万元左右,带着客户签了协议,协议是大观言公司的客户经理毛×1拿来的,大观言公司给兑付了,毛×1开始说过佣金的事情,后来她没给我也没问。

22.证人李×5的证言证明:我是华夏银行菜户营支行的客户经理,在2012年6月份左右,有几只基金通过了分行审批,在我支行设立了资金托管账户,其中就有大观言公司的吉祥煤业基金,按我行不成文的规定,只要在我行开设资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我行都可以销售,我见吉祥煤业项目收益比较高又有担保,就向客户推介了这个项目,大观言公司在我行开设托管账户时就在我行放了许多份合同,当时是大观言公司的业务员与我公司的个人客户部经理谈此事的,没人对我讲要卖这个基金,我是按我行以前不成文的惯例,我没有收到过佣金、提成。

(四)担保公司人员证言及相关书证

1.证人赵×4的证言证明:我是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2012年底,大观言公司钟自仁找到我们公司的业务部门,称他们公司正在发行一个基金,想让我们公司给他们公司做一个担保,然后他们公司对基金进行发售。因为我公司给大观言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的担保条件,最后大观言公司没有完成担保条件,我们双方就没有合作成功。后来至2013年陆续有投资人找到我们公司,并且拿着我们公司跟大观言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我们一看这个担保合同上的内容和公章均为伪造。我们多次致信给大观言公司,要求消除影响,大观言公司也给我们公司回函对能够顺利发行基金伪造我公司公章签订虚假《担保合同》的事实。大观言公司的负责人是钟自仁,该公司给过我们一次回函,说需要资金的一方的老板在山西出了车祸死亡,目前这件事没有人接手,导致无法还投资人的利息。

2.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声明、律师函、律师函的回复、对观言新天天然气股权投资基金担保事项的说明、道歉函证明:因反担保措施未能满足,中鸿联合融资公司声明相关保证合同未生效,向银行提交的相关保证合同系伪造,要求停止相关误导性宣传,并向大观言公司、观言融达中心发送律师函。

3.证人张×5的证言证明:我是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3月份左右我接到两个陌生的投资人电话,说我们公司给大观言公司做担保发行基金的事是真是假,后来我将这两个投资人约到我们单位,我看了一下这两个人手里的担保合同,均为伪造的,这个时候我们才知道有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我们发现这个事情以后就主动和大观言公司的负责人钟自仁联系了,跟他说要报案,钟自仁说不要报警,如果我们公司不想跟他合作大观言再自行找其他担保公司,这个中间也有银行的相关人员找到我们让我们不要报警,最后我们公司也没有报警,也没有跟大观言公司继续合作。大观言公司伪造的担保合同内容主要是我们公司给大观言公司在吉祥煤业这个项目进行担保。我问过钟自仁为何要伪造担保合同,主要就是看中我们担保公司是大的担保公司,有国企的背景,所以伪造我们公司的担保合同。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基金的发行和担保,而且没有给大观言公司出具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证据

1.证人于×的证言证明:我是内蒙吉祥煤业有限公司的挂名法人和负责生产的矿长,内蒙吉祥煤业有限公司是我亲戚奥×在2006年投资成立的,当时我是挂名法人及实际生产的矿长(2008年开始生产)。在2009年,有一个叫王×6的人说要购买此矿,交了部分定金,公司的法人就变更为王×6了。后因王×6后续基金没到位,奥×又收回了此买卖,法人又变更成我。2011年5月份,石家庄有个叫耿×1的人将此矿买下,法人又变更为耿×1,我本人就离开了这个矿。到了2011年10月份,因该矿要办理采矿区临时用地,但该矿采矿许可证上的办理登记人一直是我的名字,按规定办理不了临时用地,为了办理手续方便,耿×1又把该矿法人变更为我的名字,后来耿×1为了方便管理,于2011年12月份让我到该矿任矿长。2012年12月份,耿×1因为车祸意外死亡,这个矿就停产了,一直到现在还处于停产状态。现在这个公司我有1%的股权,这也是虚的。这个矿停产一是没有资金了,二来是因为煤炭价格下滑,成本高。耿×1接受这个矿后,一直有生产有销售,不过当时开采的都是地表上的风化煤不值钱,现在还存有2万多吨,现在地下的好煤因价格下滑,还没有开采。公司具体财务情况我不清楚。其中一个姓杨的男子是主管这个矿的全面工作,在耿×1去世后,这个姓杨的男子说以后矿上的事让我向他汇报,但在2013年的4月份左右,因矿上的工人工资一直没有发放,工人开始闹事,我就带着工人找这个姓杨的,姓杨的说北京大观言基金公司的钟自仁才是这个矿的老板,让我们找钟自仁解决,当时钟自仁也在场,钟自仁表示以后矿上有什么事就找他本人,由钟自仁解决。钟自仁与耿×1及内蒙吉祥煤业公司的关系具体我不清楚,耿×1在世时,领过北京大观言基金公司的人来矿上参观过。现在内蒙吉祥煤业的股权结构是北京大观言基金公司有46%的股份,闽兴联合有30%的股份,华盛国瑞有16%的股份,耿×1有4%的股份,钟×有3%的股份,我本人有1%的股份,我的股份是虚的。我听说闽兴联合和华盛国瑞所占的股份是北京大观言基金公司质押给他们的,现在实际控制人应该是北京大观言基金公司,但钟自仁被抓后,闽兴联合的人把内蒙吉祥煤业的营业执照、公章和财务账都拿走了。内蒙古吉祥煤业有几个银行卡号我也不清楚,在哪银行我也不清楚,我在单位只负责日常的生产,账户管理审批工作由死亡的耿×1股东管理。大观言和内蒙古有限公司合作内容是什么我不知道,具体事情耿×1知道。

2.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闽兴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2013年5月23日左右,华夏银行的工作人员找到我公司,说北京大观言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出现了无法兑现吉祥煤业基金的情况,一些该公司的投资者到华夏银行闹事,华夏银行希望我公司为了社会平稳等,能够在资金方面给北京大观言公司一些支持,经过我公司的讨论,我公司同意以大观言公司的吉祥煤业项目作为抵押,之后我公司借款给该公司,在2013年5月26日,我公司与大观言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当时是该公司的负责人钟自仁办理的,该公司将其在内蒙的吉祥煤业公司的50%的股份转让给我们公司,之后,我们公司分11次给大观言公司打款,共计1.25亿元,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详见我公司提供的(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源惠晟借款情况表),后在2013年7月23日,我公司与钟自仁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因为华夏银行在我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也给予过一定的帮助,所以他们银行有困难,也会寻求我们的一些支持。大观言公司没有还过我公司钱,一分钱都没有还过。我公司没有派人管理吉祥煤业公司,该煤业公司的具体情况我公司不掌握。从工商资料上,我公司占有该煤业公司的30%的股份,另外,大观言公司将吉祥煤业公司15%股份质押给我公司,其余部分,大观言公司没有兑现。

3、证人曹×2的证言证明:我是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我是在2012年7月1日从王×6和卢×手中收购的该公司的,在我收购前,该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王×6,一个是卢×,二人各占50%的股份,卢×为公司的法人,我出资4150万元人民币,收购了卢×的所有股份,收购了王强的33%的股份,我担任法人,并做了工商注册变更,现在公司我占有83%的股份,王×6占17%的股份,由我来独立经营,我是用我名下公司博睿天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的,收购该公司时我们签协议了,我不认识耿×1,但在我收购该公司后,原来公司给我留下的一些资料中,有耿×1的名字出现过,具体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大观言公司,但在我收购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曾找过我了解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观言公司的关系时,我才知道大观言公司的,我收购前后和大观言公司没有任何接触。在我收购前,该公司只有一个账户,是工商银行山西临汾城建支行开的户,我收购公司后,我又在农业银行山西临汾永和支行开设了一个账户,现公司只有这两个账户,现在该公司正常经营中。

4、证人卢×的证言证明:我是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8月份我将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北京的一家投资公司。2012年3月份我经朋友介绍认识耿×1,当时耿×1看完我们项目后决定以人民币1.2亿收购我们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底的时候,耿×1付给我们第一笔收购款人民币4000万元,是用于收购山西天然气项目的定金,剩下的8000万协商一个月后付完。但是到了2012年6月底的时候,耿×1说没有钱收购我们公司了,于是我们就解除购买合约,于2012年7月底我们就将耿×1预付的4000万人民币退还给耿×1。我们公司于2012年8月被收购后,我与耿×1的收购合约及资金往来的凭证都销毁了,我没听说过大观言公司。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被收购后我就退出这家公司了,现在这家公司是否还有在经营及经营情况我都不清楚了。收到耿×1的4000万他是以不同名字银行卡转入我的农行卡里的,农行卡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后来我们退还这笔钱的时候,将2000万的一部分打入耿×1的个人账户,另一部分打入其提供的一家北京投资公司账户,另外2000万是承兑汇票给耿×1的。

5、于×提供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证明:采矿权人及矿山名称系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开采方式系露天开采,生产规模30万吨/年,采矿权有效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

6、授权委托书、借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借款情况表及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13年5月,因乙方(大观言公司)无法按期兑现“观言吉祥煤业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向甲方(闽兴联合)借款用于兑现收益,借款额为1.25亿,年利率20%,期限至2013年8月30日。

7、鄂托克旗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修正案、企业档案登记材料等工商材料证明: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2004年4月24日,经营截止日期是2014年4月26日,2011年6月法定代表人由于×变为耿×1,10月又变为于×,2012年8月增加大观言公司及钟×为股东,2013年6月,股东变为北京闵兴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观言公司、北京华盛国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8、鄂托克旗工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注销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股权出质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证明了耿×1、大观言公司以持有的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股权出质、被担保债权及相关质权人等情况。

9、曹×2提供的企业信息材料证明: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曹×2,自然人股东为王×6,出资850万元,法人股东为博睿天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150万元,时间为2012年6月。

10、新天公司出具的函证明:该公司没有和北京大观言基金公司有任何合作和委托事宜,也没有做过担保,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山西省境内,公司基本户开设在工商银行临汾城建支行,一般户开设在农业银行永合支行,在其他银行无任何账户。

11、曹×2提供的《股份转让合同》证明:丙方(博睿天晟)拟受让甲方(王×6)、乙方(卢×)两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83%股份。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开户,法定代表人于×,无交易对手信息;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开户行为工商银行临汾市城建支行,法人代表为卢×,但因系统较落后,无法查询该账户的进账及出账的对手信息情况。

(六)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明材料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3月7日,李×2等人到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2年11月28日,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理财为由与事主签订入伙协议,让事主投资130万元,到期后只返还了14.3万元利息,事主认为被骗;民警后于2014年5月23日将被告人钟自仁抓获归案。

2.死亡证明书证明:钟×1于2013年4月因脑疝死亡;耿×1于2012年12月13日因颅脑损伤死亡。

3.工作记录证明:为查清案情,联系查找民生银行有关支行工作人员取证,该行工作人员均称,对外销售“大观言”基金属于个人行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没有以任何形式统一在本行内代销该基金;华夏银行证据正在调取中,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均称出售理财产品为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4.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行未允许员工销售非该行代理金融产品;该行已于2014年10月对王×1销售大观言公司相关产品的违规行为,根据行内规定进行了处罚,该人现已被辞退。

5.企业设立审核表、申请表、通知书、登记表、年检报告书等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了万名公司的相关情况。

6.查询及冻结财产通知书、开户资料、银行交易明细、业务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间,涉案投资人向大观言公司及相关有限合伙企业转账共计5亿余元;大观言公司及相关有限合伙企业于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向吉祥公司名下账户(账号尾号分别为:×××、×××、×××)转账,多次向新天公司名下账户(账号尾号分别为:×××、×××)转账;部分涉案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存款现已冻结在案。

7.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开户申请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申请书、托管协议与资产托管合同及相关材料等资料证明了涉案账户的托管情况。

8.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办案民警对大观言公司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发现涉案电脑主机2台、《入伙协议》251份、涉案印章5个(周×1印章2个,大观言公司相关印章3个),后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并通过公司助理得知了钟自仁所有车辆信息(×××),为了挽回事主损失,民警对该车进行了扣押(暂扣)。

9.车辆信息、车辆买卖合同、交接单、所有权转移确认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大观言公司向北京五方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车牌号:×××)1辆的情况。

10.被告人钟自仁的户籍材料证明其基本情况。

11.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钟自仁的前科情况。

(七)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钟自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0年底,我成立了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个公司就是为了私募资金,用作投资到全国需要投资的项目上。目前,共投资两个项目,一个是内蒙的吉祥煤业,一个是山西临汾的新天天然气。公司共私募了400多客户,新天天然气项目共私募1.5亿元,内蒙吉祥煤业私募了4.5亿元,我私募来的资金投资到这两个项目上一部分,返还客户本金和利息一部分,公司目前返款本金加利息共4亿元左右,还有1.5亿元没有返还,共有180多个投资客户没有解决。新天天然气和吉祥煤业的项目负责人都是耿×1。公司找客户有私下找的银行理财经理,由银行理财经理帮我们找客户,然后就是我们公司通过市场销售自己拉来客户。公司按每个银行给我拉来客户投资总金额的3%给银行提点,具体银行怎么分的我不清楚。我们找的都是一些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因为这些银行在体制上比较松,外加我们给银行的理财经理提点。我们和上述两个项目有约定,三年为期,前三年我们挣管理费,都是项目方给我们钱,吉祥煤业给我们总额的2.5%,山西新天天然气给我们项目总额的2%,其中内蒙古吉祥煤业项目一直在给我公司管理费,共计给我公司1125万元左右,山西新天天然气一直没有给我公司管理费,三年到期后,这两个项目会把所有本金返还我公司,这1125万元都用公司的经营了。公司一共有十多个收款账户,有在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等。客户的投资款汇到哪个账户里,我们就从哪个收款账户给客户返款。大观言公司是2010年底成立的,法人严×,中间变更为钟×,现在变更为周×1,这三人都是我找来挂名担任法人的,实际经营就我一个人,我曾经判刑被处理过,用我做法人怕有不良记录。中鸿联合担保公司是之前我们想找他们给我们这个基金项目做担保,后来由于担保条件我们没有完成,所以没有合作成功。

内蒙的吉祥煤业项目是2011年底左右启动的,当时这个项目是公司的员工尤×联系的,是和这个公司的法人耿×1联系的,这是个煤矿,叫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耿×1是法人和大股东,我公司当时和该公司签约三年,要向该公司投资3.5亿元至5亿元,利息第一年为22%,第二年和第三年为15%,平时都是年末返还利息,我公司实际往该煤业投资了4.5亿元左右,占该煤业公司49%的股份,三年后返还本金,我们就会退出股权,这个项目在耿×1去世之前,都能够正常的给我公司返还利息。2012年12月14日,耿×1在石家庄的高速上出车祸去世后,就不能给我公司正常的返还利息了,我公司当时与内蒙古吉祥煤业公司签了协议,是我和耿×1签的,公司都盖有公章,协议在我公司应该有。400多名客户每人的具体投资额是100万元以上,因为当时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100万元人民币起卖,但每名客户的具体数额我说不清楚。400多名客户有250人左右已经本息兑付完毕。这400多名客户投资的6亿人民币中4.5亿左右投资到内蒙古祥煤业项目上,有1.5亿元左右投资到山西新天天然气的项目上。4.5亿是通过我公司的合伙企业的账户转过去的,具体说不清楚。我们转账到内蒙古吉祥煤业大概有两三个账户上。1.5亿是通过我公司的合伙企业的账户,我们转账到该公司的一个石家庄账户上,好像内蒙乌海也有一个,具体那个银行我说不清。后来我用内蒙古吉祥煤业45%的股权抵押给北京闽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给我1.25亿元左右,把内蒙古吉祥煤业30%的股权抵押给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从该行贷款1.4亿元左右,把内蒙古吉祥煤业15%的股权抵押给北京银行北京分行,从该行贷款7500万元左右。耿×1给我从项目上返回5000万元左右。上述钱款我都兑付客户的本息了。客户都是通过我们经理找的,有客户到银行去办理业务,银行的理财经理向客户推荐我公司的理财产品。我们给银行的理财经理提成,大约是3%左右。我们大部分是银行的理财经理推荐的,只有一小部分是我公司的业务员自己发展的,但所占的份额极小。2012年12月,耿×1因车祸去世了,导致两个项目都无法正常的进行了。钟×1是我亲妹妹,2013年4月因脑出血去世,在我公司担任财务人员。我做这个就是为了赚钱。

山西新天能源公司方面一直是耿×1负责联系的,我中间问他情况,他也说一直在做,我只知道当时耿×说要给山西新天能源公司付款1.2亿元,我就将1.2亿元按耿×1的要求转给他了,是山西新天能源公司的账户,但是耿×1怎么安排使用的我就不知道了,这钱是进行股权投资,收购山西新天能源公司的钱,应该是从华夏银行观言融达账户转过去的,我确定将投资款转给山西新天能源公司了,耿×1没有对我讲过终止和山西新天能源公司合作的事,我的个人账户×××给李×转款14.3万元,给辛×转款30万元,具体情况就是他们俩都是投资人,到期应该兑付和返利,但是当时我已经兑付不了,如果从大观言公司的账户给个人转款必须全额返还本金及返利,所以为了安抚投资人,我从个人账户将返利款和部分本金给他们。

大观言公司有15个关联企业是因为做有限合伙公司,法律规定只能不超过50个合伙人,所以为了募集资金才成立了15个关联公司,这些载体公司并不实际经营,只是和客户签入伙协议用的,客户把钱打到这些公司的账户,账号也由我们控制,我们再打到项目上。15个公司一共募集了6个亿左右。这15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人都是大观言公司指派的人,具体哪家公司的法人是谁我也说不清楚。北京万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铭路通有限投资中心是为了做项目成立的,北京万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法人是我爱人严×,后来变更过法人,新的法人是陈×1,北京铭路通投资中心的情况我记不住了。陈×1和周×1的身份是一样的,就是用他的身份,他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要是挣钱了给他发工资,但是公司的业务始终没有进行起来就没给他发。

我公司当时准备在连云港发展一个项目,但当时因为公司出现了无法兑付的情况,连云港这个项目就停滞了,但我公司与大约有四、五个客户签有连云港这个项目的协议,这四、五个客户都是公司的老客户,到了兑付阶段,因当时我公司无法兑付,但我们不敢让客户知道,怕客户闹事,就把协议转成了连云港项目的协议了,这个基金没有实际进行,就签了项目合作合同,后来没有进行实际投资,也没有实际操作,这个项目是我个人联系跟进的。

2.被告人钟自仁当庭供述称:涉案合同中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大观言公司、观言公司实际就是一个公司,万名公司也是同样性质,三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我。我们公司成立后有些小的咨询经营业务,有不到五百万的收入,主要行为就是发行基金募集资金,我公司成立多个有限合伙就是为了集资,这些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我,公司主要有两个项目,一个是内蒙古吉祥煤业基金,一个是山西新天能源公司天然气基金,主要是通过银行向客户募集资金,把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材料给客户看,并签订入伙协议。吉祥煤业项目是通过耿×1介绍的,他是吉祥煤业的实际控制人,经过我们的考察,确定作为投资项目,这个项目做成了。我们与吉祥煤业签过投资协议,约定投资3.5亿,在案工商登记材料显示的690万是认缴出资额,其他钱都是打给吉祥煤业公司的账户了,有两三个账户,账户信息是耿×1给的,当时我们都是和耿×1谈的,于×不管事,但我们也见过面。山西天然气项目的那个公司也是耿×1的,我们也是跟他谈的,当时也签合同了,也是股权投资,耿×1是该公司的法人,他给过我一个工商变更材料,说他是法人,我们公司给山西新天能源公司转账的账户信息也是耿×1提供的,后来耿×1车祸身亡,导致项目中止了。

我们给投资人部分返息了,返息早期是项目回来的钱,吉祥煤业给我们回过五千多万,矿上说经营的钱,耿×1出事之前用他钱,他出事后我自己筹过五千多万,是通过借贷、抵押房产和抵押吉祥煤业的股权等筹钱的,我把股权抵押给了三家银行来借款,华夏银行抵了30%的股权,民生银行30%,北京银行10%,还有几个个人的百分之十,还有百分之十左右的股权没抵押,后来我没有还银行钱。我是在2012年20号左右知道耿×1的死讯的,2013年我还在发行天然气基金是因为有一个叫小霍的,他是跟耿×1办事的人和我说矿上要用钱,说新天能源也是他们一块控制的,并且也是因为有一部分客户的钱要对付,所以后续我还发行天然气基金,到了2013年3月份我才知道这个项目运行不下去了,耿×1出事后我也找不到卢×了,所以没法跟山西新天能源合作了。我们总共吸收了五亿多,还了四点五亿左右的本金和利息,现在还欠投资人本金1.2亿左右。

入伙协议中显示的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抚州东临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投资项目提供的担保都是真实的,抚州的那个中途撤了,我跟中鸿公司签过主担保合同,后来是因为耿×1死亡才没法完成条件的。我们与投资人签订的少部分合同中涉及的渤海国际信托、中港印连云港等项目没有实际募集过资金,只是后来有几个投资人前期投资吉祥煤业或天然气的合同到期了,当时没法兑付,所以以这些项目的名义续签了合同,为发行这些项目成立的有限合伙叫铭路通,这些项目募集的钱还之前客户的钱了,但之前我们的确跟项目公司谈过合作,也与对方签过投资协议,是和他们董事长欧×签的,后来因为资金紧张所以项目没有进行。

我们通过银行募集资金是因为我们跟大多数银行有托管协议,但没有关于理财产品由银行代为发行的协议,托管协议也没有写明银行要发行我们的理财产品,但这是得到行长同意的,只是没有书面审批材料。银行给我们发行理财产品是因为他们有提成,打包是百分之三至四的点,给出去的提成大概有两三千万,钱是耿×1给我打过来的。投资项目我们有两个点的管理费,应该是两千多万元,这钱都用在租办公场地和员工工资等方面了。新天能源公司账户曾给我们公司打过钱,这是佣金的钱。公安机关扣押的汽车是登记在大观言公司名下,从办公地点起获的两台电脑主机是办公用的,应该用来登记过客户资料,起获的公司印章及周×1印章是签合同用的。扣押的我那辆×××森林人汽车是我公司出钱买的,我记得是20多万,但牌子是租的,因为当时我公司没有摇到购车指标,就租了一个公司的车牌号,我记着和这公司签了租牌照的合同。

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自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自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自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向部分投资人返还钱款,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钟自仁有前科犯罪记录,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一并处理。应责令被告人钟自仁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根据被告人钟自仁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自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钟自仁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名单另附)。

三、冻结在案之账户内存款(账户清单另附)及扣押汽车一辆之变价款,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

四、扣押之电脑主机二台、人名章二个及大观言公司相关印章三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佳丽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人民陪审员  胡俊海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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