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姜某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姜某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姜某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5)甬海刑初字第564

【关键词】 非法集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自首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琳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11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勇。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5]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琳琳、韩勇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11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24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请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34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20166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提请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74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2016108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在本案审理期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补诉[2016]1号、6号、8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姜琳琳、韩勇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依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琳琳及其辩护人李勤学、被告人韩勇及其辩护人韩光哲、苏洪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5月,老山神酒业在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65号(131)室成某分公司被告人韩勇任负责人,自201311月始被告人姜琳琳具体经办宁波分公司业务。宁波分公司自成某后,被告人韩勇、姜琳琳伙同老山神酒业实际控制人韩某1(另案处理)以生产销售老山神酒需要资金为由,用加盟合同形式,承诺支付高额月利某2%-3%作为回报为诱饵,骗取朱某1、楼某、胡某1、徐某1、竺某、陈某1、朱某2、蒋某1、徐某2、裘某、杜某、夏某、阮某2、胡某2、茅某、董某1、殷某、郑某1、包某、顾某1、徐某3、郑某2、陈某2、王某5、宋某、张某8、邵某1、陈某3、邵某2、张某2、忻某某、张某3、薛某1、杨某1、王某2、黄某1、朱某10、姜某、陈某4、顾某2、许某1、严某1、朱某4、朱某5、卓某、柴某、张某4、安某、朱某6、屠某、冯某1、李某1、董某2、毛某、吕某、黄某某、周某5、冯某4、朱某7、朱某8、蒋某2、姚某1、王某3、龚某1、许某3、李某2、桂某1、高某、徐某4、唐某、姚某2、励某某、孙某1、钱某、戴某1、崔某、李某3、陈某5、项某、徐某5、马某1、冯某2、周某1、孙某2、冯某3、周某2、陈某6、朱某9、余某、马某2、石某、沈某1、陈某7、张某5、徐某6、徐某7、姚某3、汪某、严某2、郑某3、张某6、胡某3、陈某8、徐某8、忻月娥、王某6、沈某2、张某7、黄某2、周某3、徐某9、许某2、薛某2、郑某4、任某、林海岭等多名被害人的信任,非法向上述被害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348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088余万元,且涉案资金均都没有用于老山神酒业生产经营。其中:

1.20143月,朱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2万元,尚有人民币3.78万元无法返回。

2.20142月至10月,楼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5万元,尚有人民币22.5万元无法返回。

3.20141月,胡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2万元,尚有人民币2.28万元无法返回。

4.20147月至9月,徐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2万元,尚有人民币3.58万元无法返回。

5.20144月至10月,竺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9万元,尚有人民币2.61万元无法返回。

6.20148月,陈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2万元,尚有人民币2.78万元无法返回。

7.20143月至9月,朱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7.35万元,尚有人民币37.65万元无法返回。

8.20149月,蒋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8万元,尚有人民币4.72万元无法返回。

9.20145月至9月,徐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96万元,尚有人民币28.04万元无法返回。

10.20141月至8月,裘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35万元,尚有人民币16.65万元无法返回。

11.20141月至6月,杜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7.1万元,尚有人民币32.9万元无法返回。

12.201411月,夏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4万元,尚有人民币3.76万元无法返回。

13.20145月至9月,阮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7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9.7万元,尚有人民币65.3万元无法返回。

14.20149月,胡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5万元,尚有人民币4.55万元无法返回。

15.20144月,茅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55万元,尚有人民币12.45万元无法返回。

16.20145月至10月,董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8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5.525万元,尚有人民币269.475万元无法返回。

17.20145月至11月,殷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47.602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80.785万元,尚有人民币366.8172万元无法返回。

18.20147月至8月,郑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6万元,尚有人民币3.24万元无法返回。

19.20141月至10月,包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25万元,尚有人民币19.75万元无法返回。

20.20143月至11月,顾某1、顾某3、沈某3通过顾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01万元,尚有人民币10.99万元无法返回。

21.20148月至9月,徐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9.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39万元,尚有人民币8.11万元无法返回。

22.20145月至10月,郑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38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4.9万元,尚有人民币223.1万元无法返回。

23.20141月,陈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万元,尚有人民币0.8万元无法返回。

24.20147月,王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万元,尚有人民币4.7万元无法返回。

25.20146月,宋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万元,尚有人民币4.6万元无法返回。

26.20148月至9月,张某8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人民币28.8万元无法返回。

27.20145月至9月,邵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7.7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6.3万元,尚有人民币41.4万元无法返回。

28.201411月,陈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万元,尚有人民币4.6万元无法返回。

29.20148月至9月,邵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4.88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4万元,尚有人民币14.24万元无法返回。

30.201411月,张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03万元,尚有人民币0.97万元无法返回。

31.201410月,忻某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07万元,尚有人民币0.93万元无法返回。

32.201410月,张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07万元,尚有人民币0.93万元无法返回。

33.201411月,薛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05万元,尚有人民币0.95万元无法返回。

34.20147月,杨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6万元,尚有人民币0.84万元无法返回。

35.201410月至11月,王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9.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人民币9.4万元无法返回。

36.20145月至8月,黄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8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尚有人民币6.92万元无法返回。

37.201411月,朱某10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02万元,尚有人民币0.98万元无法返回。

38.20146月至11月,姜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11万元,尚有人民币18.89万元无法返回。

39.20144月至11月,陈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52万元,尚有人民币20.48万元无法返回。

40.20148月,顾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4万元,尚有人民币3.56万元无法返回。

41.20146月至7月,许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62万元,尚有人民币11.38万元无法返回。

42.20145月,严某1、王某4通过严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53万元,尚有人民币3.47万元无法返回。

43.20147月,朱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6万元,尚有人民币1.74万元无法返回。

44.20145月至7月,朱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96万元,尚有人民币5.04万元无法返回。

45.20146月,卓某向老山神酒业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5万元,尚有人民币4.5万元无法返回。

46.201410月,柴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尚有人民币2万元无法返回。

47.20146月至8月,张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7万元,尚有人民币1.63万元无法返回。

48.20147月,安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3万元,尚有人民币1.87万元无法返回。

49.20147月至11月,朱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6万元,尚有人民币3.64万元无法返回。

50.20144月至9月,屠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4万元,尚有人民币3.36万元无法返回。

51.201312月至20149月,冯某1、孙某3通过冯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8.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33万元,尚有人民币7.17万元无法返回。

52.20144月至5月,李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4万元,尚有人民币3.66万元无法返回。

53.20143月,董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4万元,尚有人民币1.86万元无法返回。

54.20142月,毛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4万元,尚有人民币0.86万元无法返回。

55.20144月至7月,吕某、龚某2清通过吕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人民币25万元无法返回。

56.20145月,黄某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5万元,尚有人民币4.25万元无法返回。

57.20145月,周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5万元,尚有人民币1.75万元无法返回。

58.20147月至9月,冯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7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万元,尚有人民币6.6万元无法返回。

59.20147月,朱某7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6万元,尚有人民币1.84万元无法返回。

60.20141月至4月,朱某8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18万元,尚有人民币10.82万元无法返回。

61.20142月至7月,蒋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8.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尚有人民币15.5万元无法返回。

62.20147月至9月,姚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1万元,尚有人民币29.9万元无法返回。

63.201411月,王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9万元,尚有人民币9万元无法返回。

64.20141月,龚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4万元,尚有人民币1.56万元无法返回。

65.201312月至20145月,许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2万元,尚有人民币2.38万元无法返回。

66.201311月至20145月,李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万元,返还本金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08万元,尚有人民币5.92万元无法返回。

67.20145月至7月,桂某1、桂某2、桂某3通过桂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4.2万元,尚有人民币28.8万元无法返回。

68.20149月,高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8万元,尚有人民币11.52万元无法返回。

69.20149月,徐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06万元,尚有人民币2.94万元无法返回。

70.201410月,唐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尚有人民币12万元无法返回。

71.20145月,姚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万元,尚有人民币1.8万元无法返回。

72.20144月至8月,励某某、杨某2、杨某3通过励某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14万元,尚有人民币20.86万元无法返回。

73.20141月,孙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6万元,尚有人民币1.84万元无法返回。

74.20147月至11月,钱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67万元,尚有人民币30.33万元无法返回。

75.20142月至10月,戴某1、戴某2通过戴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7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8万元,尚有人民币16.2万元无法返回。

76.20142月至10月,崔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58万元,尚有人民币23.42万元无法返回。

77.20141月至9月,李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74万元,尚有人民币29.26万元无法返回。

78.20145月至6月,陈某5、汤某琍通过陈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6.7万元,尚有人民币33.3万元无法返回。

79.20146月,项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人民币0.9万元无法返回。

80.201311月至20149月,徐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尚有人民币29.95万元无法返回。

81.20149月至10月,马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万元,尚有人民币13.3万元无法返回。

82.20148月至10月,冯某2通过程叶芳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9万元,尚有人民币1.61万元无法返回。

83.20145月至9月,周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人民币22.8万元无法返回。

84.20145月至8月,孙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9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4万元,尚有人民币8.76万元无法返回。

85.20148月至9月,冯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89万元,尚有人民币3.11万元无法返回。

86.20141月,周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万元,尚有人民币1.8万元无法返回。

87.201410月,陈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6万元,尚有人民币1.64万元无法返回。

88.20148月至10月,朱某9、史某通过朱某9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万元,尚有人民币9.7万元无法返回。

89.20144月至8月,余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6.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8万元,尚有人民币63.7万元无法返回。

90.20141月至7月,马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8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4万元,尚有人民币1.6万元无法返回。

91.20147月,石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8万元,尚有人民币0.82万元无法返回。

92.20141月至7月,沈某1、陆某通过沈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7万元,尚有人民币10.3万元无法返回。

93.20141月至8月,陈某7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尚有人民币8.45万元无法返回。

94.20146月至7月,张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人民币18万元无法返回。

95.201410月至11月,徐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尚有人民币22.72万元无法返回。

96.20149月,徐某7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人民币1.9万元无法返回。

97.20143月至10月,姚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6万元,尚有人民币5.74万元无法返回。

98.20146月至9月,汪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37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2万元,尚有人民币9.95万元无法返回。

99.20148月,严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2万元,尚有人民币2.88万元无法返回。

100.20144月至5月,郑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7.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07万元,尚有人民币6.43万元无法返回。

101.201410月,张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8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8万元,尚有人民币7.82万元无法返回。

102.201312月至20147月,胡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7万元,尚有人民币2.53万元无法返回。

103.201311月至20141月,陈某8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7万元,尚有人民币1.53万元无法返回。

104.20145月至7月,徐某8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8万元,尚有人民币2.82万元无法返回。

105.20147月,忻月娥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2万元,尚有人民币2.88万元无法返回。

106.20146月至9月,王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8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人民币1.74万元无法返回。

107.20146月至9月,沈某2、沈珺通过沈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尚有人民币32.25万元无法返回。

108.20141月至8月,张某7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6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尚有人民币64.2万元无法返回。

109.20146月至7月,黄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7万元,尚有人民币2.63万元无法返回。

110.20145月至7月,周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6万元,尚有人民币5.34万元无法返回。

111.20143月至8月,徐某9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2万元,尚有人民币3.38万元无法返回。

112.20145月,许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万元,尚有人民币4.8万元无法返回。

113.20144月至10月,薛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95万元,尚有人民币3.705万元无法返回。

114.20146月,郑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7万元,尚有人民币0.73万元无法返回。

115.20137月至20144月,任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4.42万元,尚有人民币5.58万元无法返回。

116.20143月,林海岭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1万元,尚有人民币12.9万元无法返回。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姜琳琳、韩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姜琳琳辩称自己未占有集资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仅是公司员工,本案应系单位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认定被告人非法集资的数额不准确;4.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资金均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据不足;5.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韩勇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辩护人韩光哲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2.本案应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涉案资金去向不明;3.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苏洪维认为,1.被告人对老山神酒业宁波分公司非法集资的事情未与他人共谋;2.被告人没有参与老山神酒业宁波分公司非法集资的具体操作;3.被告人未实际占有本案涉案资金,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不准确;4.被告人系从犯,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5月,老山神酒业在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65号(131)室成某分公司被告人韩勇任负责人,自201311月始被告人姜琳琳具体经办宁波分公司业务。宁波分公司自成某后,被告人韩勇、姜琳琳伙同老山神酒业实际控制人韩某1(另案处理)以生产销售老山神酒需要资金为由,用加盟合同形式,承诺支付高额月利某2%-3%作为回报为诱饵,骗取朱某1、楼某、胡某1、徐某1、竺某、陈某1、朱某2、蒋某1、徐某2、裘某、杜某、夏某、阮某2、胡某2、茅某、董某1、殷某、郑某1、包某、顾某1、徐某3、郑某2、陈某2、王某5、宋某、张某8、邵某1、陈某3、邵某2、张某2、忻某某、张某3、薛某1、杨某1、王某2、黄某1、朱某10、姜某、陈某4、顾某2、许某1、严某1、朱某4、朱某5、卓某、柴某、张某4、安某、朱某6、屠某、冯某1、李某1、董某2、毛某、吕某、黄某某、周某5、冯某4、朱某7、朱某8、蒋某2、姚某1、王某3、龚某1、许某3、李某2、桂某1、高某、徐某4、唐某、姚某2、励某某、孙某1、钱某、戴某1、崔某、李某3、陈某5、项某、徐某5、马某1、冯某2、周某1、孙某2、冯某3、周某2、陈某6、朱某9、余某、马某2、石某、沈某1、陈某7、张某5、徐某6、徐某7、姚某3、汪某、严某2、郑某3、张某6、胡某3、陈某8、徐某8、忻月娥、王某6、沈某2、张某7、黄某2、周某3、徐某9、许某2、薛某2、郑某4、任某、林海岭等多名被害人的信任,非法向上述被害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348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088余万元,且涉案资金均都没有用于老山神酒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1.20143月,朱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2万元,尚有人民币3.78万元无法返回。

2.20142月至10月,楼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6万元,尚有人民币22.4万元无法返回。

3.20141月,胡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2万元,尚有人民币2.28万元无法返回。

4.20147月至9月,徐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2万元,尚有人民币3.58万元无法返回。

5.20144月至10月,竺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9万元,尚有人民币2.61万元无法返回。

6.20148月,陈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2万元,尚有人民币2.78万元无法返回。

7.20143月至9月,朱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7.35万元,尚有人民币37.65万元无法返回。

8.20149月,蒋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8万元,尚有人民币4.72万元无法返回。

9.20145月至9月,徐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96万元,尚有人民币28.04万元无法返回。

10.20141月至8月,裘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35万元,尚有人民币16.65万元无法返回。

11.20141月至6月,杜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7.1万元,尚有人民币32.9万元无法返回。

12.201411月,夏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4万元,尚有人民币3.76万元无法返回。

13.20145月至9月,阮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7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9.7万元,尚有人民币65.3万元无法返回。

14.20149月,胡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5万元,尚有人民币4.55万元无法返回。

15.20144月,茅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55万元,尚有人民币12.45万元无法返回。

16.20145月至10月,董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8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15.525万元,尚有人民币269.475万元无法返回。

17.20145月至11月,殷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47.602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80.785万元,尚有人民币366.8172万元无法返回。

18.20147月至8月,郑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6万元,尚有人民币3.24万元无法返回。

19.20141月至10月,包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25万元,尚有人民币19.75万元无法返回。

20.20143月至11月,顾某1、顾某3、沈某3通过顾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01万元,尚有人民币10.99万元无法返回。

21.20148月至9月,徐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9.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39万元,尚有人民币8.11万元无法返回。

22.20145月至10月,郑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38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14.9万元,尚有人民币223.1万元无法返回。

23.20141月,陈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2万元,尚有人民币0.8万元无法返回。

24.20147月,王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3万元,尚有人民币4.7万元无法返回。

25.20146月,宋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5万元,尚有人民币4.5万元无法返回。

26.20148月至9月,张某8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0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尚有人民币28.8万元无法返回。

27.20145月至9月,邵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7.7万元,返回利某等共计人民币6.3万元,尚有人民币41.4万元无法返回。

28.201411月,陈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红包共计人民币0.4万元,尚有人民币4.6万元无法返回。

29.20148月至9月,邵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4.88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64万元,尚有人民币14.24万元无法返回。

30.201411月,张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红包共计人民币0.03万元,尚有人民币0.97万元无法返回。

31.201410月,忻某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07万元,尚有人民币0.93万元无法返回。

32.201410月,张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07万元,尚有人民币0.93万元无法返回。

33.201411月,薛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红包共计人民币0.05万元,尚有人民币0.95万元无法返回。

34.20147月,杨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6万元,尚有人民币0.84万元无法返回。

35.201410月至11月,王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9.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人民币9.4万元无法返回。

36.20145月至8月,黄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8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尚有人民币6.92万元无法返回。

37.201411月,朱某10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红包共计人民币0.02万元,尚有人民币0.98万元无法返回。

38.20146月至11月,姜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11万元,尚有人民币18.89万元无法返回。

39.20144月至11月,陈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52万元,尚有人民币20.48万元无法返回。

40.20148月,顾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4万元,尚有人民币3.56万元无法返回。

41.20146月至7月,许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62万元,尚有人民币11.38万元无法返回。

42.20145月,严某1、王某4通过严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53万元,尚有人民币3.47万元无法返回。

43.20147月,朱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6万元,尚有人民币1.74万元无法返回。

44.20145月至7月,朱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96万元,尚有人民币5.04万元无法返回。

45.20146月,卓某向老山神酒业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5万元,尚有人民币4.5万元无法返回。

46.201410月,柴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尚有人民币2万元无法返回。

47.20146月至8月,张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7万元,尚有人民币1.63万元无法返回。

48.20147月,安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3万元,尚有人民币1.87万元无法返回。

49.20147月至11月,朱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6万元,尚有人民币3.64万元无法返回。

50.20144月至9月,屠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4万元,尚有人民币3.36万元无法返回。

51.201312月至20149月,冯某1、孙某3通过冯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8.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33万元,尚有人民币7.17万元无法返回。

52.20144月至5月,李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4万元,尚有人民币3.66万元无法返回。

53.20143月,董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14万元,尚有人民币1.86万元无法返回。

54.20142月,毛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14万元,尚有人民币0.86万元无法返回。

55.20144月至7月,吕某、龚某2清通过吕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尚有人民币25万元无法返回。

56.20145月,黄某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5万元,尚有人民币4.25万元无法返回。

57.20145月,周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5万元,尚有人民币1.75万元无法返回。

58.20147月至9月,冯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7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万元,尚有人民币6.6万元无法返回。

59.20147月,朱某7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6万元,尚有人民币1.84万元无法返回。

60.20141月至4月,朱某8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18万元,尚有人民币10.82万元无法返回。

61.20142月至7月,蒋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8.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3万元,尚有人民币15.5万元无法返回。

62.20147月至9月,姚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2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2.1万元,尚有人民币29.9万元无法返回。

63.201411月,王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9万元,尚有人民币9万元无法返回。

64.20141月,龚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4万元,尚有人民币1.56万元无法返回。

65.201312月至20145月,许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2万元,尚有人民币2.38万元无法返回。

66.201311月至20145月,李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万元,返还本金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08万元,尚有人民币5.92万元无法返回。

67.20145月至7月,桂某1、桂某2、桂某3通过桂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4.2万元,尚有人民币28.8万元无法返回。

68.20149月,高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8万元,尚有人民币11.52万元无法返回。

69.20149月,徐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06万元,尚有人民币2.94万元无法返回。

70.201410月,唐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尚有人民币12万元无法返回。

71.20145月,姚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万元,尚有人民币1.8万元无法返回。

72.20144月至8月,励某某、杨某2、杨某3通过励某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14万元,尚有人民币20.86万元无法返回。

73.20141月,孙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16万元,尚有人民币1.84万元无法返回。

74.20147月至11月,钱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67万元,尚有人民币30.33万元无法返回。

75.20142月至10月,戴某1、戴某2通过戴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7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8万元,尚有人民币16.2万元无法返回。

76.20142月至10月,崔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58万元,尚有人民币23.42万元无法返回。

77.20141月至9月,李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74万元,尚有人民币29.26万元无法返回。

78.20145月至6月,陈某5、汤某琍通过陈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6.7万元,尚有人民币33.3万元无法返回。

79.20146月,项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人民币0.9万元无法返回。

80.201311月至20149月,徐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尚有人民币29.95万元无法返回。

81.20149月至10月,马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7万元,尚有人民币13.3万元无法返回。

82.20148月至10月,冯某2通过程叶芳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9万元,尚有人民币1.61万元无法返回。

83.20145月至9月,周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尚有人民币22.8万元无法返回。

84.20145月至8月,孙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9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24万元,尚有人民币8.76万元无法返回。

85.20148月,冯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89万元,尚有人民币3.11万元无法返回。

86.20141月,周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万元,尚有人民币1.8万元无法返回。

87.201410月,陈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6万元,尚有人民币1.64万元无法返回。

88.20148月至10月,朱某9、史某通过朱某9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万元,尚有人民币9.7万元无法返回。

89.20144月至8月,余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6.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2.8万元,尚有人民币63.7万元无法返回。

90.20141月至7月,马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84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24万元,尚有人民币1.6万元无法返回。

91.20147月,石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8万元,尚有人民币0.82万元无法返回。

92.20141月至7月,沈某1、陆某通过沈某1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7万元,尚有人民币10.3万元无法返回。

93.20141月至8月,陈某7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尚有人民币8.45万元无法返回。

94.20146月至7月,张某5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尚有人民币18万元无法返回。

95.201410月至11月,徐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尚有人民币22.72万元无法返回。

96.20149月,徐某7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人民币1.9万元无法返回。

97.20143月至10月,姚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26万元,尚有人民币5.74万元无法返回。

98.20146月至9月,汪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37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42万元,尚有人民币9.95万元无法返回。

99.20148月,严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12万元,尚有人民币2.88万元无法返回。

100.20144月至5月,郑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7.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1.07万元,尚有人民币6.43万元无法返回。

101.201410月,张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8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8万元,尚有人民币7.82万元无法返回。

102.201312月至20147月,胡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7万元,尚有人民币2.53万元无法返回。

103.201311月至20141月,陈某8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47万元,尚有人民币1.53万元无法返回。

104.20145月至7月,徐某8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8万元,尚有人民币2.82万元无法返回。

105.20147月,忻月娥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2万元,尚有人民币2.88万元无法返回。

106.20146月至9月,王某6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8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1万元,尚有人民币1.74万元无法返回。

107.20146月至9月,沈某2、沈珺通过沈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5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尚有人民币32.25万元无法返回。

108.20141月至8月,张某7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6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1.8万元,尚有人民币64.2万元无法返回。

109.20146月至7月,黄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3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37万元,尚有人民币2.63万元无法返回。

110.20145月至7月,周某3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6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6万元,尚有人民币5.34万元无法返回。

111.20143月至8月,徐某9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62万元,尚有人民币3.38万元无法返回。

112.20145月,许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0.2万元,尚有人民币4.8万元无法返回。

113.20144月至10月,薛某2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4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95万元,尚有人民币3.705万元无法返回。

114.20146月,郑某4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0.27万元,尚有人民币0.73万元无法返回。

115.20137月至20144月,任某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0万元,返回利某、红包等共计人民币4.42万元,尚有人民币5.58万元无法返回。

116.20143月,林海岭向老山神酒业共投资人民币15万元,返回利某共计人民币2.1万元,尚有人民币12.9万元无法返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朱某1、楼某、胡某1、徐某1、竺某、陈某1、朱某2、蒋某1、徐某2、裘某、杜某、夏某、阮某2、胡某2、茅某、董某1、殷某、郑某1、包某、顾某1、徐某3、郑某2、陈某2、王某5、宋某、张某8、邵某1、陈某3、邵某2、张某2、忻某某、张某3、薛某1、杨某1、王某2、黄某1、朱某10、姜某、陈某4、顾某2、许某1、严某1、朱某4、朱某5、卓某、柴某、张某4、安某、朱某6、屠某、冯某1、李某1、董某2、毛某、吕某、黄某某、周某5、冯某4、朱某7、朱某8、蒋某2、姚某1、王某3、龚某1、许某3、李某2、桂某1、高某、徐某4、唐某、姚某2、励某某、孙某1、钱某、戴某1、崔某、李某3、陈某5、项某、徐某5、马某1、冯某2、周某1、孙某2、冯某3、周某2、陈某6、朱某9、余某、马某2、石某、沈某1、陈某7、张某5、徐某6、徐某7、姚某3、汪某、严某2、郑某3、张某6、胡某3、陈某8、徐某8、忻月娥、王某6、沈某2、张某7、黄某2、周某3、徐某9、许某2、薛某2、郑某4、任某、林海岭的陈述、辨认笔录、加盟合同、收款收据、汇款凭证、投资人详细信息、邮箱信息等材料,证实了201311月至201411月期间,各被害人投资的时间、数额、返还的红包、利某、损失数额及被告人姜琳琳、韩勇组织考察、陪同参观等情况。

2.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了韩某1、姜琳琳与其商量在宁波成某老山神酒业分公司,20135月,宁波分公司成某,被告人韩勇为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琳琳系宁波分公司负责人,主要负责财务管理等事务;其任营销总监,主要负责酒的推广、宣传和员工的日常管理。20139月,其离开宁波分公司的情况。

3.证人邬某,4的证言、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了20136月,其开始在老山神酒业宁波分公司工作,被告人姜琳琳是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韩勇是宁波分公司的法人,韩勇于2013年夏天来过分公司一次;宁波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找人投资,公司里还有其他几个人在外面做业务,接待客户。其工作职责是将公司每天收到的现金存入姜琳琳的尾号6240的工行卡里,后姜琳琳会从其尾号6240的工行卡里转钱到其名下的尾号11490170两张工行卡里,然后其再按照姜琳琳所给表格上的名字和金额去汇款,有时也从卡里取现给姜琳琳,另外,其工资和公司的水电费也是从尾号1149的卡里支出的情况。

4.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了老山神酒业于201211月成某,被告人韩勇于20134月成为公司法人,后于20146月公司法人变更为李某4。其在老山神酒业的职责是统计、财务和日常管理。老山神酒业的土地和厂房属于延边阿里郎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延边阿里郎民族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韩勇,其不清楚韩勇在老山神酒业的工作职责,不清楚老山神酒业2013年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也不清楚老山神酒业在外地是否有分公司等情况。

5.证人严某3(系老山神酒业会计)的证言,证实了老山神酒业2013年全年产值为207.5万元,无销售额。2014年至11月底,产值为10.8万元,销售额为134.6万元。2013年全年支出为920.7万元,20141月至11月支出为566.7万元的情况。

6.证人叶某,4(系被告人姜琳琳丈夫)的证言、信用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证实了被告人姜琳琳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老山神酒业宁波分公司工作,被告人姜琳琳曾向其转过钱,其又将钱转回给被告人姜琳琳,其曾帮被告人姜琳琳买过几千元的机票用于客户考察的情况。

7.国土、工商等材料,证实了2010121日,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成某,被告人韩勇于2013411日成为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527日,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成某,被告人韩勇为负责人的情况。

8.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银行卡两张等,证实了从被告人姜琳琳处扣押了两张用于本案资金转账、进出的工商银行卡(分别为62×××4962×××40)的情况。

9.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查封笔录,证实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对被告人韩勇作为法人的延边阿里郎民族服饰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进行查封的情况。

10.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韩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7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11.银行交易查询记录等材料,证实了201311月至201411月期间,被告人姜琳琳尾号6240的工商银行账户多次向天津、重庆等地的数个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12.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了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信息情况。

13.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姜琳琳、韩勇的到案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琳琳、韩勇的身份情况。

15.被告人姜琳琳、韩勇的供述在案。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姜琳琳及辩护人提出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1)被告人姜琳琳在宁波分公司成某前早已明知韩某2负巨债多年;(2)自被告人姜琳琳成为老山神酒业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后,明知募集资金中35%的比例用于支付分公司的日常开销等费用;(3)被告人姜琳琳明知将募集资金转入天津、重庆等地个人账户是用于偿还债务等用途,仍多次将募集资金转出,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姜琳琳明知所募集资金未用于老山神酒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故对被告人姜琳琳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韩勇及辩护人提出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1)被告人韩勇明知韩某2曾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且有大量资金未偿还;(2)被告人韩勇作为老山神酒业的法定代表人受韩某2指使成某宁波分公司并作为负责人,客观上参与了宁波分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韩勇明知所募集资金未用于老山神酒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故对被告人韩勇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被告人姜琳琳、韩勇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违法所得未归单位所有,不属于单位犯罪,故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被告人韩勇的辩护人提出韩勇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韩勇于2014122日因本案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讯问,其于201517日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韩勇系老山神酒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直接参与了募集资金活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琳琳、韩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某。被告人姜琳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琳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姜琳琳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琳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1123日起至202411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7日起至2025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姜琳琳、韩勇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彦波

代理审判员王振科

人民陪审员钱燕珍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詹秋霞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