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42号
【关键词】 非法集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数额 罚金 追缴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娟,系鄂州市朋来融资信息咨询服务所经理,住鄂州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转逮捕。
审理经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鄂城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邓娟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2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娟及其辩护人张钟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娟以自己在融资公司上班,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被害人刘某、陈某2、朱某1、吴某1、姜某、廖某、叶某1、邱某2、熊某2、盛某、高某、陈某3、李某、汪某、方某、熊某3、朱某2、童某、陈某4、胡某、闻某、喻某、徐某、吴某2、王某2、王某3、陈某5、叶某2非法集资共计5,278,450.00元,用于赌博、还本付息等支出,其中向上述被害人支付本金、利息共计710,900.00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邓娟经与邱某1(已判刑)及被害人刘某、吴某1、方某、熊某3、朱某2、喻某、徐某、吴某2、王某2协商,将上述非法集资款中的2,370,000.00元转由邱某1负责偿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邓娟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刘某非法集资200,000.00元,支付利息67,500.00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邓娟及邱某1与刘某协商,邓娟将上述非法集资款以205,000.00元转至邱某1名下。
2、2013年1月17日至9月1日,被告人邓娟以做融资生意需要借用资金为由,并承诺高息,向被害人陈某2非法集资440,000.00元,先后支付利息68,400.00元。2014年4月份,经陈某2催讨,邓娟归还本金50,000.00元。
3、2013年1月30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朱某1非法集资200,000.00元,支付利息43,000.00元。
4、2013年2月至11月5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吴某1非法集资900,000.00元,支付利息221,000.00元。因被告人邓娟未能及时还款,吴某1获知邓有赌博的嗜好后,于2014年5月22日与被告人邓娟及邱某1协商,邓娟将其中的750,000.00元转至邱某1名下。
5、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3日,被告人邓娟以帮助被害人姜某、廖某、叶某1、邱某2理财的名义,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上述四被害人非法集资180,000.00元,支付利息27,500.00元。
6、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熊某2非法集资50,000.00元,支付利息6,000.00元。
7、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邓娟以做融资生意需要借用资金为由,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被害人盛某非法集资80,000.00元,支付利息24,000.00元。
8、2013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9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高某、陈某3夫妇份非法集资100,000.00元,支付利息15,400.00元。
9、2013年9月9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李某非法集资60,000.00元,支付利息10,800.00元。
10、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3月5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汪某非法集资90,000.00元,支付利息6,800.00元。
11、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邓娟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被害人方某非法集资650,000.00元,支付利息27,000.00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邓娟及邱某1与方某协商,邓娟将其中的500,000.00元转至邱某1名下。
12、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邓娟做融资生意需要借用资金为由,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被害人熊某3非法集资250,000.00元,支付利息25,000.00元。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邓娟及邱某1与熊某3协商,邓娟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至邱某1名下。
13、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邓娟以做融资生意需要借用资金为由,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某2非法集资521,750.00元。2014年6月3日,经被告人邓娟及邱某1与被害人朱某2协商,邓娟将其中250,000.00元转至邱某1名下。
14、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邓娟以其朋友在本市樊口承接电网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被害人童某非法集资300,000.00元,支付利息24,000.00元。
15、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陈某4非法集资67,900.00元,支付利息2,100.00元。
16、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被世人胡某非法集资40,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0元。
17、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下向被害人闻某非法集资390,000.00元,支付利息73,500.00元。
18、2012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邓娟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喻某非法集资200,000.00元,支付利息21,000.00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邓娟及邱某1与喻某协商,邓娟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至邱某1名下。
19、2014年1月,被告人邓娟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徐某非法集资50,000.00元。后被告人邓娟与邱某1及徐某协商,邓娟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至邱某1名下。
20、2013年12月,被告人邓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吴某2非法集资120,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0元。同年5月15日,被告人邓娟及邱某1与吴某2协商,邓娟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至邱某1名下。
21、2014年3月,被告人邓娟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王某2非法集资50,000.00元。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邓娟及邱某1与王某2协商,邓娟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至邱某1名下。
22、2013年4月25日、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邓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被害人王某3非法集资50,000.00元、250,000.00元,共计300,000.00元。被告人邓娟支付利息21,000.00元。
23、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邓娟以做融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陈某5非法集资58,800.00元,支付利息2,400.00元。
24、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邓娟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叶某2非法集资30,000.00元,支付利息3,000.00元、归还本金7,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非法集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娟的辩解意见:我自愿认罪,但我转给邱某1的230余万元应予以扣除。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邓娟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但其中转移给邱某1的2,370,000.00元以及已归还的本金、利息部分,应予以扣除。被告人邓娟归还部分被害人500,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娟以自己在融资公司上班,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被害人刘某、陈某2、朱某1、吴某1、姜某、廖某、叶某1、邱某2、熊某2、盛某、高某、陈某3、李某、汪某、方某、熊某3、朱某2、童某、陈某4、胡某、闻某、喻某、徐某、吴某2、王某2、王某3、陈某5、叶某2非法集资共计5,328,450.00元。被告人邓娟没有将上述款项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赌博及还本付息,除向上述被害人支付本金、利息共计738,400.00元外,余款4,590,050.00元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邓娟归还部分被害人共计500,0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邓娟以高息为诱饵向刘某非法集资200,000.00元,支付利息67,500.00元,余款132,500.00元无法归还。
2、2013年1月17日至9月1日,被告人邓娟以做融资生意需要借用资金为由,并承诺高息,向陈某2非法集资440,000.00元,支付利息68,400.00元。2014年4月,邓娟返还本金50,000.00元,余款321,600.00元无法归还。
3、2013年1月30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朱某1非法集资200,000.00元,支付利息43,000.00元,余款157,000.00元无法归还。
4、2013年2月至11月5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吴某1非法集资900,000.00元,归还本息221,000.00元(其中吴某1于2014年5月13日收到邓娟还款180,000.00元),余款679,000.00元无法归还。
5、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3日,被告人邓娟以帮助姜某、廖某、叶某1、邱某2理财的名义,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四人非法集资180,000.00元,支付利息27,500.00元,余款152,500.00元无法归还。
6、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熊某2非法集资50,000.00元,支付利息6,000.00元,余款44,000.00元无法归还。
7、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邓娟以做融资生意需要借用资金为由,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盛某非法集资80,000.00元,支付利息24,000.00元,余款56,000.00元无法归还。
8、2013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9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高某、陈某3夫妇非法集资100,000.00元,支付利息15,400.00元,余款84,600.00元无法归还。
9、2013年9月9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李某非法集资60,000.00元,支付利息10,800.00元,余款49,200.00元无法归还。
10、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3月5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汪某非法集资90,000.00元,支付利息6,800.00元,余款83,200.00元无法归还。
11、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邓娟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方某非法集资650,000.00元,支付利息27,000.00元,余款623,000.00元无法归还。
12、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邓娟做融资生意需要借用资金为由,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熊某3非法集资250,000.00元,支付利息25,000.00元,余款225,000.00元无法归还。
13、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邓娟以做融资生意需要借用资金为由,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朱某2非法集资521,750.00元,无法归还。
14、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邓娟以其朋友在本市樊口承接电网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承诺高息的方式向童某非法集资300,000.00元,支付利息24,000.00元,余款276,000.00元无法归还。
15、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陈某4非法集资67,900.00元,支付利息2,100.00元,余款65,800.00元无法归还。
16、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胡某非法集资40,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0元,余款38,000.00元无法归还。
17、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邓娟采取上述方式向闻某非法集资390,000.00元,支付利息73,500.00元,余款316,500.00元无法归还。
18、2012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邓娟以高息为诱饵向喻某非法集资200,000.00元,支付利息21,000.00元,余款179,000.00元无法归还。
19、2014年1月,被告人邓娟以上述方式向徐某非法集资50,000.00元,无法归还。
20、2013年12月,被告人邓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2非法集资120,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0元,余款108,000.00元无法归还。
21、2014年3月,被告人邓娟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2非法集资50,000.00元,无法归还。
22、2013年4月25日、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邓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3非法集资50,000.00元、250,000.00元,共计300,000.00元。被告人邓娟支付利息21,000.00元,余款279,000.00元无法归还。
23、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邓娟以做融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5非法集资58,800.00元,支付利息2,400.00元,余款56,400.00元无法归还。
24、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邓娟以高息为诱饵,向叶某2非法集资30,000.00元,归还本息10,500.00元,余款19,500.00元无法归还。
同时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邓娟经与邱某1及被害人协商,将上述集资诈骗款中2,370,000.00元转由邱某1承担(其中:刘某200,000.00元、吴某1750,000.00元、方某500,000.00元、熊某3250,000.00元、朱某2250,000.00元、喻某200,000.00元、徐某50,000.00元、吴某2120,000.00元、王某250,000.00元),但被害人实际没有得到偿还。
同年6月18日,被害人童某出具收到邓娟还款200,000.00元的收条一份,但此款实际没有归还。
同年8月7日,邓娟通过陈某1归还部分被害人共计500,000.00元(其中:李某15,500.00元、方某37,500.00元、姜某、廖某、叶某1、邱某2四人45,000.00元、盛某20000.00元、陈某417,500.00元、童某75,000.00元、高某、陈某3二人32,500.00元、朱某287,000.00元、朱某150,000.00元、陈某297,500.00元),上述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2015年4月22日,邓娟的亲属与被害人闻某达成还款协议,闻某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抓获经过。证实邓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邓娟的个人身份情况。
3、借条、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向邓娟出借款项;邓娟无法返还借款;部分集资诈骗款转由邱某1承担,但被害人实际没有得到偿还;案发后,部分被害人以借款形式从陈某1处接收500,000.00元的情况。
4、银行账户明细清单、银行交易凭条。证实邓娟与被害人之间部分借款、还款情况。
5、扣押文件清单及相关账本、笔记本。证实邓娟向被害人借款的相关记录情况。
本院认为
6、刑事判决书。证实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邱某1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没有将邓娟转由邱某1承担的集资诈骗款计入邱某1的集资诈骗犯罪数额。
7、谅解书。证实邓娟在案发后归还部分集资诈骗款,部分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8、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实邓娟转移部分集资诈骗款给邱某1所在公司承担的情况。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因邓娟无力偿还借款,以借款形式帮其给付部分被害人500,000.00元。
10、证人赵某、王某1、熊某1的证言。证实邓娟经常参与赌博。
11、被害人刘某、陈某2、朱某1、吴某1、姜某、廖某、叶某1、邱某2、熊某2、盛某、高某、陈某3、李某、汪某、方某、熊某3、朱某2、童某、陈某4、胡某、闻某、喻某、徐某、吴某2、王某2、王某3、陈某5、叶某2的陈述。证实邓娟向各被害人骗取借款及还款的情况。
12、被告人邓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邓娟向被害人骗取借款、还款的情况,以及转移部分集资诈骗款由邱某1偿还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娟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归还部分集资诈骗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邓娟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从集资诈骗数额中扣除。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应扣除已返还本息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邓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转移给邱某1承担的集资诈骗款不应计入邓娟的犯罪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述集资诈骗款由邓娟直接吸收,虽转移给邱某1承担,但被害人并未得到偿还,仍应由其承担罪责。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娟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
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斌
审判员赵协中
审判员李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吕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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