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延x、孙玉x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冀06刑终702号
【关键词】 非法集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单位犯罪 自首 共同犯罪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延x,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2007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北镇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5月27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5年6月29日经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x,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温店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9月2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5年10月9日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民警抓获,2015年10月2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5年11月26日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x,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2004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7年10月29日被假释。200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1月2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6年2月3日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石x(曾用名石蒙蒙),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现住山东省滨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拘留,2015年12月14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2日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延x、孙玉x、王x、吴x、石x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冀0608刑初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延x、孙玉x、王x、吴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7月份,被告人孙玉x、石x同孙某(现外逃)成立了以孙某为法人代表的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11月份以1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公司及鲁润创投网络借贷平台(www.1rct008.com)转让给了被告人陈延x、吴x、王x等人,并将法人代表变更为陈延x。鲁润创投网络借贷平台开始运营后,孙某同被告人孙玉x、石x留在该公司内任职并参与运营该公司,陈延x、孙某、孙玉x、王x、吴x、石x通过网贷之家等网站对该公司及任职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制作了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谎称被告人陈延x大学毕业后帮助其父亲经营300余亩果园,以彰显陈延x及鲁润翔图公司的实力,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后陈延x等人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车辆抵押合同,以秒标、天标、月标形式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面向全国非法集资,承诺以高额利率返本付息,并设有投资奖励,骗取了贾某等人的集资款,贾某分四次转入陈延x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70万元。陈延x等人在收到贾某等人的集资款后,将集资款抽逃、转移,陈延x携带部分集资款逃匿,造成贾某集资款人民币70万元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延x的供述:2014年我和吴x、王x商量开个融资公司,由我当法人代表,等公司融上钱后去给别人开公司,吴x、王x发展客户,给客户开公司,收120-160万元,挣了钱后我们平分,至于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我们也没考虑过。公司在网上设了个网址www.lrct008.com,名称是鲁润创投,设立了秒、天、月标,意思就是吸收了资金后按秒、天、月返利,这个平台是孙某给我开的,他投资了20万元,说好有资金到账后他抽走120万元。随着资金入账,他就开始往外抽钱,给他转了80万元。公司日常运作由孙玉x、石x在我们开设的网址上发布房贷、车抵押等一些虚假信息,信贷平台是孙某、孙玉x进行维护,开始时都是孙某、孙玉x、吴x、石x四人策划并写出融资项目,到了后期我自己写策划,作出融资项目后由孙某、孙玉x、吴x、石x四人通过我们网址、信贷之家、天涯论坛进行宣传,利率比银行高很多,吸引人投标。王x不具体干什么,就是我的合伙人。孙玉x还负责客服,解决不了的问题咨询孙某、孙玉x。吴x、石x作假合同,就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我在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网上个人资料是假的,吴x他应该是中专学历,王x是大学本科。网页上关于我父亲陈某承包我村土地的承包合同是假的,制作这份合同就是为了让投资人相信我有经济实力,吴x从网上下载的承包果园合同,吴x签的我父亲的名字,村方也是吴x签的,公章是王x带来的。在公司运营时,王x以投资人身份注册了账号,他投的标都是虚拟的,没有往里打钱,这就能够吸引投资人投标。公司成立时给培训师费10000元是吴x出的,王x出资10000元注入公司账户,保障给投资人结算。我和吴x、王x是合伙人关系,开始没商量怎么出钱,日常开销从公司资金出,挣了钱后我们再平均分钱。我们合伙替别人再开个公司,他俩就以开公司各种花费为由,向我要钱,吴x拿了6万元,王x拿了11.5万元,他俩知道钱都是公司融的资。
2、被告人孙玉x的供述:2014年10月份孙某叫我到他注册的衡水鲁润翔图有限公司帮他,我到了后石x也过来了,快筹办好时孙某把公司和信贷软件转卖给了陈延x,陈延x接手后叫我们帮他。网上关于我的简介不是真实的,孙某说办这个公司必须有实体,陈延x说家里有果园、鱼塘,过了两三天我见陈延x拿了合同扫描后传到网上,我觉的陈延x说的果园面积不可能那么大。听孙某说网站上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是虚假的,我没见过实物抵押,但客服就说有车有车库。我主要是客服这边的工作,活动利率、奖励怎么计算告诉客服。吴x在公司盯着财务处的充值账目,客服人员、财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客服人员,王x跟吴x常在一起,有时候给客服开会。陈延x给孙某钱后,我见他给陈延x打了收到80万的收条,并且其中有20万打进了我账户。之前孙某借了我2万,筹备公司时我垫付买电脑的钱16000元,回山东后,孙某把这两笔给了我后,并给了我三万七八千元,当时石x也在场,孙某说算我工资,还有公司转让了挣了钱,分我一部分。
被告人王x的供述:2014年10月份左右,吴x给我打电话说孙某在衡水开了一个鲁润创投公司,让我过去看看怎么运营。我去的时候,孙某把鲁润创投公司过户给陈延x。公司就是网上发标,面向全国吸引投资人投资,我不知道公司如何保证投资人利益。我在公司没有身份,公司成立时我没有股份,没有投资。孙某、孙玉x往下分活,像是他俩催陈延x弄合同,让吴x、石x管着审核发的标等,他们几人都有后台管权限。我用的我的名字注册了投资人虚拟账号,这虚拟账号我使用过几次,都是别人操作,我注册时留我手机号,我就是提供发来的验证码。我用陈延x个人的钱去开别的公司,挣了钱给他好处,给我转了11.5万元。承包土地合同加盖的公章是我带到衡水鲁润创投公司的,当时吴x告诉我公章在我办公室,是谁放我滨州办公室里的我不知道。
被告人王x当庭供述,其与陈延x、吴x是合伙关系,其出了1万元,转给其的钱是别人的投资款,用于加盟别的公司。
4、被告人吴x的供述:2014年10月份王x对我和陈延x说P2P项目挺好,融到钱后别人再从里边把投资和好处费抽走,他让我弄个公司,再找别人加盟,收别人的加盟费,我和陈延x都想干,王x说咱收加盟费100万元,投资人收益我们没有考虑过。大约在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石x说他和孙某一起开的P2P公司想转让,王x让我和陈延x去,等我俩干起来,学了经验,就不用他们了,以后挣了钱先把陈延x开公司亏空补上。2014年11月初,孙某说培训费1万元,我给了陈延x1万元。陈延x、孙某把公司过了户,孙某说法人代表必须包装的有经济实力,我说弄个承包合同,孙某从网上下载了一份,我签的陈延x爸爸陈某的名字,合同上盖的是王x拿来的假章。2014年11月底开业后,孙某教陈延x发标,车辆抵押合同、车辆照片、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还有借款合同,这些合同都是孙某造的,他从网上联系的制假证的制作的车辆、车主证件,借款合同是把行车证、身份证上的人姓一改,然后用这人信息签合同,网站发布的车辆抵押标就是面向全国客户发布,一开始孙某搞的,后来陈延x搞的,石x、孙玉x、王x也知道。孙某让我、石x没事时出去拍衡水与行车证相符车的照片,其余的是孙某、陈延x网上下载的。王x给陈延x账户上转了1万元钱,作为搞活动给投资人的利息。孙玉x帮着解答客服解答不了的问题,王x跟客服交流,我就是买菜做饭,石x出去买东西。王x叫我再开个这样的公司,王x叫陈延x给他转了钱,陈延x给我转过来4万元。
被告人吴x当庭供述鲁润翔图公司是陈延x自己接手的,其是中间人,没有参与鲁润翔图公司运营,其所出的1万元是帮孙某交的钱。
5、被告人石x的供述:孙某找到我说一起在网上开个P2P平台挣钱,他告诉我还有孙玉x。我们从网上搜了个开发P2P软件的公司。孙玉x与对方签的合同,钱是我们共同出的。后来租房子、购买办公用品,孙某出了9万多元,孙玉x出了2、3万元,我出了4万左右,我们商量了公司将来盈利分成,孙某占一半,我和孙玉x占一半,我和孙玉x再平分,一人25%。吴x问我公司卖不卖,我和孙某、孙玉x商量后同意以120万卖给陈延x,其中给吴x10万元。公司运营后保障不了投资人利益,陈延x没有钱。陈延x负责全面工作,审核公司网站上的标书、标满复审,公司的往来流水款由他输密码等,吴x帮着陈延x制作标书、网上发标,有时做饭,客服那边投资人进来会员实名认证审核,王x就是客服、会计那边转,客服回答不了投资人提的问题,我们谁知道就回答,王x懂的他就告诉客服,孙玉x管着客服,客服解决不了问题、计算利率都是找他,软件后台出现问题有时孙玉x也联系解决,我帮着解答客服回答不上来的问题,公司日常生活用品平时都是我去买。我看见吴x往公司出了10000元,给北京来的培训师打款。陈延x给孙某打了60万元,给孙玉x打了20万元,这些钱先扣除我们成立公司的花销、投资,剩下了40万元左右,他分三次给我打了91000元,孙玉x也应该是这些钱。
6、被害人贾某的陈述:我被网上的网贷公司骗了70万元人民币,互联网上显示的信息是隶属于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8日上线,法人代表是陈延x,有工行、建行的账号。2014年11月份下旬的一天,我在网贷之家网站看到了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新上的线,投资后的利息比较高,网上介绍着投多少钱,回报多少利息,并且网上有工商、税务、银行许可证等证件照片。我用我的工行银行卡往这个公司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打款,第一笔先打了8万元,下来我打了三笔款,共计62万元整,这三次就是中间隔一两天,都到公司法人代表陈延x的工商行账号里。2014年12月20日,我发现公司的网页打不开了,QQ群里客服说陈延x昨晚携款跑了。
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衡水市桃城区国税生活区,鲁润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公司大概开了一、两个月,公司位于其家房前,其见过公司的有三个男的,三个女的。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公司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国税生活区,在其家西侧,公司是2014年10底开始装修,门口挂着“鲁润创投互联金融平台”的牌子,进进出出的有五、六个人。
9、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衡水市红旗大街滏兴路65号2排1号是其家的房子,2014年7月份通过中介租给一个姓陈的山东滨州人,2014年12月份发现房里已经没人了。
1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孙某与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公司名称为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后二个多月,鲁润翔图公司没人咨询法律业务,也没给顾问费用,孙某说把公司转让给别人了。鲁润翔图公司关于其的简介不是其提供给该公司的,应该是从其个人网站粘贴过去的。
1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鲁润翔图投资咨询公司的财务部会计,是通过网上得知该公司招聘,孙玉x接待的,没看其毕业证,只要了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10月底上的班,负责记账,包括投资人投资多少、提现多少、公司员工考勤。公司网页上介绍其任鲁润创投财务部公司专职会计,计算机二级水平,会计中级水平,计算机、会计证其都没考。其负责记账、投资人提现往外打钱,陈延x在其操作提现时在旁边看着,陈延x的银行卡、网银密钥由陈延x本人拿着。孙玉x、吴x、石x具体干什么不知道,其认为他们是公司管事的,有时给其杂活儿,孙玉x让其记考勤。其通过网络了解投资人在网站投标,然后往外提现,开始时秒标,直到后来是天标、月标。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鲁润投资咨询公司客服上班,客服负责通过QQ群解答客户的问题,发布公司的最新情况,其负责该公司出了新活动、新标书后告诉其,然后其通过第三方平台网贷之家、网贷天下等推广出去。其是通过网上看到招聘信息,然后去公司吴x给其面试的。开始的时候新活动和新标书信息是陈延x、孙玉x通过QQ发给其,后来就陈延x一个人发,都是通过公司内部的QQ群发的。公司有陈延x、孙某、孙玉x、吴x、王宁、石x、郭某,还有六个客服。王x也在但印象不深,他待的时间短。孙玉x去的客服比较多,解决不了的问题都是问他,比如宣传登不上去,后台给客户解释不了时,也是找他。别人干什么不清楚,他们没有具体分工,平时他们都是在一屋商量事情。陈延x、孙某、孙玉x、吴x、石x应该都能操纵平台后台,陈延x不在时,别人也能。其听过吴x、石x偶尔操作,陈延x、孙玉x经常操作,其听他们说话时听到的。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陈延x父亲,其从未在堡集村承包过土地,现在只是家里种植着3亩2分的责任田。2015年春节陈延x没回家,其是通过王x的父亲王景安知道,陈延x与王x一起在网上集资,2015年5月份陈延x回家一次跟其提过他现在在河北与王x、吴x一块经营投资公司,其他具体的情况不清楚。
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陈延x的妹妹,其父亲陈某、陈延x没有在堡集村承包土地或种植果园。陈延x、吴x、王x三人在滨城区王x办公室商量到衡水开公司时,吴x、王x对其说他俩带陈延x去挣大钱。吴x、王x是老板,陈延x跟他俩打工,因为陈延x没钱,也没有开公司的能力。其听吴x说在衡水市开的融资平台融上钱后再开其他平台挣钱。
1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吴x好几年了,2014年通过吴x认识了陈延x,后来去找吴x,也就认识了王x。其听吴x说在河北弄的融资公司,陈延x是法人代表,融了100来万。其个人看着陈延x是法人代表,但觉得陈延x是听吴x的,平常一起时,吴x叫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其觉得陈延x不是小学文化就是初中,吴x是初中文化,其了解着他们二人在河北开公司前吴x没有工作。
16、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王x对其说找个人注册个公司,有人专门负责培训,那边给垫付15万元,等融上钱来,那边的人提一部分钱,他和吴x、陈延x三人准备弄,问其是否想一块儿干,其说不明白这事。后来王x又说那边有个公司准备过户给他们,黑名单上有他、吴x,缓刑期不能注册法人代表,让陈延x注册成法人代表,他和吴x二人出钱。听吴x说他在那边公司就是做做饭,盯盯客服。他们在衡水开了个融资平台,好像叫鲁润什么的。后来听王x说他们用其身份信息在公司平台上挂了个职务,是吴x给其打电话,让其穿上正装拍个照片发过去。其听吴x、王x说河北那个公司打过了15万元,分别打他俩卡上,具体他俩每人多少不清楚。河北那个公司不开后,陈延x找王x、吴x要钱,说公司的钱都打给他们了,自己还担着法律责任,这样王x、吴x给陈延x打了欠条,具体多少其不知道。
17、证人孙某的证言:张中华给我介绍在网上建一个平台,然后对外发布进行融资,有了资金后再往外放贷,每笔业务从中抽取中介费,我就让他给我办个公司,就是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我自己联系办理了个网贷软件,我把我的朋友石x、孙玉x叫来帮我。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允许进行融资。吴x、陈延x要买我的公司,陈延x给我80万元,吴x从陈延x那儿拿好处费,陈延x说公司开起来后分期给我,我们去工商过了户,把网贷平台软件也一并转让给他。陈延x让石x、孙玉x帮忙,我帮他在网上推广他的业务,吴x给陈延x出谋划策,陈延x弄借款项目、招投标,然后通过网贷软件发布出去,会计审理账目,客服部联系业务,我、孙玉x、石x三人在网上推广他的公司、宣传他的公司,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信贷平台是我转卖给陈延x的,他就是利用信贷平台吸收社会资金进行融资,孙玉x和石x也知道。我看着投资记录上有大额投资款,我就向陈延x催要卖公司的钱,陈延x给了我60万元,分别打到我卡上40万元,我姐的卡上20万元。
18、辨认笔录:孙某辨认出石x、孙玉x、吴x、王x等人;陈延x辨认出孙某、石x、吴x、孙玉x、王x等人;郭某辨认出吴x、王x、孙玉x、石x等人。
19、受案登记表:2014年12月21日15时许,贾某报警称其于2014年11月28日在网上给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年息21.65%做投资,分四次打入70余万元,后于2014年12月20日中午发现该公司网页打不开,发现被骗了70万元人民币。
20、贾某提供的汇款记录、聊天记录、网页信息:贾某账号(尾号5278)向陈延x账号(尾号7580)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付款8万元、2014年12月8日付款40万元、2014年12月9日付款12万元;聊天记录显示贾某于2014年12月8日与鲁润客服协商投40万元的房产抵押标,期限20天。
21、郭某提供的投资人明细:显示王x于2014年11月27日15:45投标12000元,同日17:24投标10800元,2014年11月28日投标2000元。
22、张某1提供的客服资料、培训笔记、开会记录:客服资料中显示客服人员对投资人的提问属于虚假宣传,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时平台承诺次日垫付,平台只做房产抵押和车子抵押,标都是业务部门现场考察过的,公司老板有多家实体企业,线下小额贷款都相对喜欢小产权的房子抵押,根据借款人的购房合同和收款发票或收据确定权属,然后再签订买卖合同,由律师事务所见证”等。开会记录主要记载陈延x等人在网页上所做的虚假简介情况。
23、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资料: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于2014年7月21日对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准予登记,公司登记申请书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24、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资料、公司整体转让合同、欠条、收到条:2014年11月12日孙某将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延x,2014年12月12日陈延x支付给孙某80万元,剩余欠款40万元。2014年11月2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变更登记为陈延x。
25、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宣传资料:鲁润创投(www.lrct008.com)隶属于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陈延x、吴x、孙玉x、石x、郭某等人简历进行虚假宣传,其中陈延x大学毕业后帮助其父亲经营300余亩果园,与表姐丁伟经营有山东滨州泰华商贸有限公司。
26、陈延x银行交易单:贾某于2014年12月1日转入陈延x建设银行账户10万元;2014年12月4日转入陈延x工商银行账户8万元,2014年12月8日转入40万元,2014年12月9日转入12万元。陈延x建设银行账户于2014年12月3日转入孙某账户4万元,于2014年12月12日分别转入孙某账户5万元、4万元。
2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王x账户交易记录:王x该账户于2014年11月27日向陈延x账户转入400元、10000元;陈延x账户向王x该账户转款情况:2014年11月27日1000元,2014年11月28日9400元,2014年11月30日1000元,2014年12月4日30000元、17500元,2014年12月10日40000元。
28、滨城区三河湖镇堡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今有我村民陈某与陈延彬系法定父子关系,在本村中无承包地,无果园,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29、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投案说明:证实2015年5月21日将陈延x抓获,2015年5月21日至5月26日在滨州市看守所羁押;2015年8月27日将孙玉x抓获,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2日羁押于阳信县看守所;2015年10月15日将王x抓获,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1日在滨州市看守所羁押;2016年1月15日将吴x抓获,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20日在滨州市看守所羁押;石x于2015年12月2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南大冉刑警队投案自首。
30、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007年10月26日陈延x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7年10月27日被释放;2004年12月16日吴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7年10月29日被假释,200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31、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扣押清单:2015年8月16日从孙某的妻子丁伟处扣押退款10万元;2015年12月2日从石x的父亲石玉滨处扣押退款9.1万元;2016年1月8日从王x的家属石鲁清处扣押退款11.5万元;2015年9月22日从孙玉x的妻子杜媛媛处扣押退款2万元。
32、退赔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石x已退赔被害人贾某4万元,贾某对石x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延x、孙玉x、王x、吴x、石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延x、孙玉x、王x、吴x、石x经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以高额利率吸引投资人集资,收到集资款后即将集资款抽逃,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害人,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五被告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对被告人孙玉x、王x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吴x的辩护人提出的吴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运营该网络借贷平台,都为骗取被害人资金起了应有的作用,相互配合,在收到集资款后均参与分得集资款,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孙玉x、王x、石x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延x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延x、孙玉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玉x、王x、石x将部分赃款退缴至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x已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害人贾某的经济损失,五被告人应依法予以退赔,已收到的退赔款4万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延x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玉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吴x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石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延x、孙玉x、王x、吴x、石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陈延x上诉主要提出:本案孙某将吸收的大量资金以暴力等手段转走,导致吸收的资金不能返还;主要犯罪分子孙某未到案,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孙玉x上诉主要提出:其是为了完成老板安排的工作,本案应是单位犯罪;其是从犯,且与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吴x上诉主要提出:1、陈延x从孙某手中接手鲁润公司,二人的初衷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外只是一个吸收存款的行为,且五名原审被告人及孙某没有集资诈骗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2、本案的夸大宣传不能证实上诉人等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陈延x转给孙某的80万元是孙某找人控制了陈延x,强行将陈延x账户的钱转走的。认定上诉人集资诈骗的事实不清。
王x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相同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2、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关于吴x上诉提出的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五名原审被告人及孙某没有集资诈骗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认定上诉人集资诈骗的事实不清的理由。
经查,上诉人陈延x、吴x等人共同经营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鲁润创投网络借贷平台,陈延x、吴x等人网络对该公司及任职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制作了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以秒标、天标、月标形式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面向全国非法集资,承诺以高额利率返本付息,并设有投资奖励,骗取他人钱财。吴x、陈延x等人均知道其发布的土地承包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虚假的、伪造的,且陈延x的果园土地承包合同是吴x提议并帮助伪造的。陈延x、吴x、王x、孙玉x等人非法集资后并不用于生产经营,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将集资款分配后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吴x、陈延x等人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系共同犯罪。认定上诉人集资诈骗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单等证据,且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上诉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上诉人吴x提出的前述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陈延x提出的本案孙某将吸收的大量资金以暴力等手段转走,导致吸收的资金不能返还;吴x提出的孙某找人控制了陈延x,强行将陈延x账户的80万元钱转走的意见。
经查,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孙某用暴力等手段强行将陈延x账户上的80万元转账的;而且80万元转给孙某、6万元转给吴x、11.5转给王x均是对诈骗得来的集资款非法分配,具体的转款过程并不影响各原审被告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
关于孙玉x、王x提出的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孙玉x、王x等人均明知衡水鲁润翔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鲁润创投网络借贷平台一开始运营,就是用一系列虚假合同、伪造的个人信息等虚假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进行犯罪活动。本案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上诉人所提前述理由理据不足,不应采纳。
关于陈延x、孙玉x、王x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王x提出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陈延x、孙玉x、王x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均积极主动,三人所提是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对王x判处刑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王x提出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本案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延x、孙玉x、王x、吴x、石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延x、孙玉x、王x、吴x、石x犯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满增
审判员王雁翔
审判员孟丽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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