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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宜认定为自首。

 [日期:2016-04-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

 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宜认定为自首

观点来源:(2015)南刑二初字第0043

经查,X2013812日就向检察机关交代了...C行贿的事实,同日,被告人C接受纪委两规措施调查,后其于2013814日、817日才供述了收受X贿赂及...的事实。故被告人C系在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宜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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