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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 谨防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5-04-28]   来源: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6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在集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此吸引更多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

          近年来,我市各地连发多起特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隐患,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5月20日,市公安机关结合侦办的几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2005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成立“未来农业中心”,该公司以“投资种植速生杨、黑梅”为名,在周边县、市非法集资6600余万元,参与投资的群众500多户,该公司2007年12月资金已断链,无法兑付群众的本金33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资本运作”“发展三农”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农业投资、创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诱骗群众财产,部分群众对此深信不疑,很容易上当受骗。

  以高息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自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以厂里资金紧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每月3分至4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对外集资,先后吸收姚某某等20余人共计资金约40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未投入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姚某实际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及支付高额利息,最终造成参与群众巨额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在集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此吸引更多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

  以“合法”的外衣为形式掩盖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2010年起蓄意虚构事实、虚假宣传,在社会公众中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实力、所经营的稀土产品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假象,以高息或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合伙投资、帮助他人理财、资金周转等多项名目向2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9亿元。陈某某将非法集资款部分用于境外赌博,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高额利息,现已造成1亿余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从侦办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均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且开展了正常的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多种手段对公司进行包装,以此骗取群众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目的。

  以混淆投资理财概念骗取群众信任

  案情简介:自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假借做票据生意为名,以每月3分至6分不等的高息向2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达1025万元。李某某将所吸收存款实际用于股票、纸黄金、纸白银、贵金属等高风险投资。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犯罪手段翻新,欺骗性、隐蔽性强,极容易使中老年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采取犯罪手段由种植、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方式演变为经营银行票据、投资房地产、期货交易、典当行业等名目,欺骗性更强,而且犯罪分子多采取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集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利用亲情、友情等因素诱骗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自2009年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2.1亿元和1.3亿元,赵某某、赵某将上述集资款项主要用于经营承兑汇票结算业务、支付集资户利息和购置个人资产,赵某某还使用巨额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至案发,共造成1.2亿元集资款无法偿还。

  公安机关分析和点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不断扩大受害群体。有些先期加入的集资人员为了牟取高息,不惜利用亲情、地缘等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导致亲友反目,造成社会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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