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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缓刑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6
核心提示: 关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缓刑刑事判决书

 关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缓刑刑事判决书

曲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35刑初94号

公诉机关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新章,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于曲周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转逮捕。2014年12月15日由曲周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如文、关新章、贾荣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曲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胡如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关新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贾荣兴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胡如文违法所得10540.8元,被告人关新章违法所得50274元,被告人贾荣兴违法所得50452.92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如文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胡如文的上诉,维持本院一审对被告人胡如文、贾荣兴的判决,对被告人关新章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新章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6月10日,经营地址位于曲周县城建设街,是河北伟光集团在曲周县的下属单位,并下设曲周分社和安寨分社。被告人胡如文任曲周分社副主任。被告人关新章任安寨分社负责人,被告人贾荣兴任安寨分社贾庄村代办员。

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被告人胡如文伙同王文彬(时任曲周分社主任,现在逃)到曲周镇、安寨镇、大河道乡等乡镇的各村信贷员家中宣传河北伟光集团及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通过发放河北伟光集团宣传画册、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利率表,组织信贷员到广平等地参观集团产业等手段,宣传集团和合作社的实力,许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并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存款一定比例,按每万元存款一年手续费3.6%,搞活动还有大米、油、现金奖励,给信贷员好处费、面向公众进行存款。

截止2014年1月31日,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累计吸收投资基金27501775元,涉及2215人次;至2013年6月29日,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寨分社累计吸收投资基金20185662元,涉及1549人次。其中,被告人贾荣兴吸收1552600元,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将吸收的存款汇入河北伟光集团提供的账号上。

上述事实,有河北伟光合作社宣传资料及相关书面材料,伟光专业合作社入社股金红利计算表,证人袁某1、苏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胡如文、关新章、贾荣兴的供述与辩解,涉案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如文、关新章、贾荣兴违法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胡如文、关新章犯罪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新章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称其不懂法,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河北伟光集团于2011年6月10日在曲周县成立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称曲周县伟光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安某,营业执照列明的业务范围包括购买成员种植蔬菜所需要的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蔬菜;开展蔬菜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2012年8月28日任命王文彬(在逃)为曲周县伟光合作社主任,同案被告人胡如文为曲周县伟光合作社副主任,被告人关新章任安寨分社主任。胡如文、关新章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013年4月15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同案被告人胡如文任曲周县伟光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贾荣兴任安寨分社贾庄村代办员。

曲周县伟光合作社成立后,同案被告人胡如文伙同王文彬(时任曲周县伟光合作社主任)先后到曲周镇、安寨镇、大河道乡等乡镇的各村原邮政储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家中,通过发放河北伟光集团宣传画册、曲周县伟光合作社利率表和组织各村代办员到广平、武安等地参观学习的方式宣传河北伟光集团及曲周县伟光合作社经营规模和实力。在未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预定红利三个月期为3.7%、六个月期为4.1%、一年期为6.5%、二年期为8.5%、三年期为9.5%的高额分红为诱饵,许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按照每吸收一万元股金一年手续费360元的好处费以及大米、油、现金等其他奖励支付给各村代办员,通过各村代办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存款。

被告人关新章于2012年经同案被告人胡如文介绍到安寨分社任负责人,此时安寨分社前期宣传工作已经完成,并已联络好部分村代办员,被告人关新章任安寨分社主任后继续从事后续工作,每天将收取的各代办点存款上交河北伟光集团,遇有优惠活动,组织发放奖品。

经审计核实,截至2014年1月31日,曲周县伟光合作社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7501775元,涉及2215人次,尚余12700400元未能退还,截至2013年6月29日,曲周县伟光合作社安寨分社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0185662元,涉及1549人次,尚余16128462元未能退还,被告人关新章直接吸收公众存款1396500元,获取返利50274元,尚余831500元未能退还。

另查明,被告人关新章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申请书记载该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是:购买成员种植蔬菜所需要的化肥、农药、种子、农膜;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蔬菜;开展蔬菜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安某。并附有该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章程、合作社成员名单、出资清单及法定代表人、理事、执行监事任职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据在卷。

2、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任免通知记载,根据王文斌(彬)、胡如文表现,经集团公司会议通过,任命王文斌为曲周县合作社主任、胡如文任副主任,关新章任安寨分社主任。王文斌、胡如文工资调整为3000元,关新章调整为2500元。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

3、2013年4月15日曲周县伟光合作社变更法人代表申请书记载,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变更为胡如文。附有该合作社任免书、成员大会决议、章程、合作社成员名单、出资清单及法定代表人、理事、执行监事任职文件等证据在卷。

4、德信联合会计事务所(2014)德信所审字第152号审计报告记载,根据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平衡表财务状况,经审计,自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专业合作社累计吸收投资基金27501775.00元,涉及2215人次;股金余额12700400元,涉及43名代办员。代办员吸收投资明细表及余额明细表记载,胡如文累计吸收资金292800.00元;余额167800元。

德信联合会计事务所(2014)德信所审字第154号审计报告记载,根据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寨分社资金平衡表情况,经审计,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6月29日,安寨分社累计吸收投资基金20185662.00元,涉及1549人次;股金余额16128462.00元,涉及27名代办员。安寨分社代办员贷方累计发生额汇总表及投资余额表记载,关新章累计吸收投资基金1396500元,余额831500元;贾荣兴累计吸收投资基金1552600元,余额1541500元。

5、证人袁某2(大河道乡孔庄村代办员)证实,其原是大河道乡的信用社驻村代办员。2012年7、8月份的时候,大河道乡苏小营村村民苏某打电话说邯郸伟光集团实力强大,在曲周县设立了合作社,是国家支持的蔬菜大棚项目,合作社要组织到邯郸伟光集团和广平去参观该合作社的项目让一起去,于是其和苏某及大河道、安寨等乡镇的代办员由县里老胡、老王统一带领到邯郸伟光集团和广平县的大棚蔬菜基地、煤场等地参观,观看伟光合作社幻灯片,合作社人员还给介绍了伟光合作社的情况,其感觉伟光集团挺有实力,于是决定往伟光合作社存款。

老胡、老王是伟光合作社曲周总社的负责人,伟光合作社在安寨设有分社,关新章是安寨分社的负责人。其代办存款都存到关新章的分社。从了解伟光合作社后,每次村里群众来存钱,其就跟群众介绍伟光合作社的情况,说在伟光合作社存钱利息高,存期一年6.5%,存期半年4.1%,存期三个月3.7%,村民觉的合适就往伟光合作社存款。群众同意往伟光合作社存钱后,都是先将钱交给其,然后再由其把钱交到伟光合作社安寨分社关新章手里,关新章不在时就把钱交给吕某,然后由张某4给出具河北伟光合作社成员股金证,再由其将股金证交给存款户。股金证上面均注有户名、股号、入股的人民币金额,入股日期、入股金额、期限、预定的红利及到期日的情况,盖有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手章。吕某、张某4是在伟光合作社安寨分社负责记账和保管现金。伟光合作社通过该代办点共吸收股金950600元。村民通过其将钱存到伟光合作社,合作社都给其返利3.6%,只要其在伟光合作社代办点开具股金证,每存款1万元存款1年就当场将返利给其。在往伟光合作社存钱期间,合作社有时候搞活动,除给手续费外,还有奖金,每存10000元除去利息另奖励200元,有时搞活动还给过大米和食用油。

6、证人苏某证实,(大河道乡苏小营村人代办员)证实,其原是安寨镇邮政储蓄和信用社的吸储员。2012年4月份胡如文和王文彬到家对其宣传邯郸伟光集团,说伟光集团实力强大,已经在曲周县城设立了合作社分社,合作社名称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胡如文,让把钱放到伟光集团,说伟光集团出的利息比银行高而且还有福利和提成。听后其就开始将吸收村民的存款放到伟光合作社。2012年6、7月份,胡如文和王文彬在大河道乡薛庄村路口设立了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社,关新章任该信用社主任,分社成立以后,其就开始将吸收的村民存款放到薛庄村分社,现在钱取不出来了。

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年存款息是6.5%,即存款1万元存款1年利息为650元。其把村民钱放到伟光合作社之前都是经村民同意的,都是以村民个人名义将钱存到了伟光合作社。其没有做过任何宣传,村民都知道其是村里的吸储员,村民存钱之前都问把钱存到哪利息高,其就说把钱存到银行肯定有保障,存到伟光合作社利息比银行高,但是没有银行有保障,所以其把钱存到伟光合作社都是经村民同意的,并且把以村民名义存款的股金证都给了村民。

胡如文、王文彬给其发过伟光集团的宣传手册,宣传册上印有伟光集团老总高英伟与市领导的合影等,并说伟光集团地址在邯郸市复兴区,实力强大,涉及房地产、农业种植、运输公司、担保公司等行业,伟光集团还承包南水北调工程,并且胡如文、王文彬还带其到邯郸伟光集团和广平县等地参观该集团在广平开办的运输公司、煤场和蔬菜种植基地。参观完毕,其感觉伟光集团场面很大,很有实力,于是就把吸收村民的存款放到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曲周合作社总社开在曲周县建设街,分社开在薛庄村口,胡如文和王文彬在总社,关新章在分社,胡如文、王文彬有时候去分社有时候不去,在关新章管理分社之前,其都是把钱存到总社,后来分社成立离家近,就把钱存到分社。

每次其把钱交给胡如文、王文彬、关新章后,他们就安排会计张某4和吕某给出具股金证。股金证名称为河北伟光专业合作社成员股金证,上面有户名、股号、入股人民币(大写)、入股日期、入股金额、期限、预定红利、到期日,预定红利均为6.5%(年息),并盖有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手章。

村民每次存钱都是先将钱交给其,其给村民出具收据,然后其再将钱以村民个人名义放到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给开具股金证,再拿股金证换回收据。一开始胡如文、王文彬、关新章定的是每存款1万元存款1年,给360元的手续费,每开一张股金证给一笔手续费,如果不到期撤股的话退还手续费,搞活动初期存1万元钱存款1年给3袋9斤装的大米,后来定的是给1袋大米还有食用油,再后来搞活动定的是存款1万元存一年给200元提成、存款3个月和存款半年是否有提成记不清了。期间,其共获利多少记不清了,以账目为准。其共往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放了130万元左右,以账目为准。股金证到期后,其找胡如文和关新章要钱,他们一开始说伟光集团打不过来钱,后听说伟光集团关门了,其就自己垫付40-50万元从村民手中将股金证收回,后因实在垫付不起,还有很多村民手中有伟光合作社的股金证。

7、证人袁某1(大河道乡东四夫人寨村代办员)证实,其原是大河道信用社东四夫人寨村的信贷员。2012年7、8月份的时候,关新章找到其说伟光合作社是国家支持的蔬菜大棚项目,把钱存到伟光合作社利息高,1万元存一年利息是650元,保证没事。后关新章和大河道、安寨等乡镇代办员由县里的胡如文统一带领到广平大棚蔬菜基地进行参观,观看伟光合作社幻灯片,并给讲解伟光合作社的情况。从了解伟光合作社后,每次村里群众来存钱,其就跟群众介绍伟光合作社的情况,在伟光合作社存钱利息高,存期一年6.5%,存期半年4.1%,存期三个月3.7%,伟光合作社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当时伟光合作社有宣传册,其跟人介绍时,就让群众看伟光合作社的宣传册。群众同意在伟光合作社存钱,都是先把钱交到其手,其给群众出具收据,然后再将钱交到安寨分社,有时候将钱交给关新章,关新章不在时交给吕某,由张某4给出具河北伟光合作社合作社成员股金证,回来再把收据换回,有的没有换走还在其手中。河北伟光合作社成员股金证共有三联。上面注明了户名、股号、入股的人民币金额,入股日期、入股金额、期限、预定红利、到期日的情况,盖有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手章。一联是报到邯郸伟光合作社负责财务的,二联是存户自己留存,三联是关新章负责记账用。吕某、张某4是在伟光合作社安寨分社负责记账和现金。自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15日,该代办点共吸收村民存款1079300元,有记录。其中,以其名义存了52000元,以儿子袁章领名义存了107000元,当时本村李连印支取本金8000元,其还支取了活期利息,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袁群东支取本金3000元,未支取利息。袁永信支取本金4000元,未支取利息。这些钱都是其垫付的。东四夫人寨村代办点吸收的都是本村人的资金,有具体客户名单。

客户在伟光合作社存钱之前和伟光合作社没有任何的关系,客户都是经其介绍才知道的伟光合作社,存钱之后客户算是伟光合作社的成员,发放股金证,有高额的返利。客户通过其介绍将钱存到伟光合作社,合作社会当场给其返利3.6%。伟光合作社向客户有的已支付了利息和本金,有的还没有支付。存款后期,存钱客户除了利息以外,还有奖金,每存1万元除去利息另奖励200元,并承诺带客户出去旅游,结果没运转几天,就进行不下去了。

8、证人袁某3(大河道乡东四夫人寨村代办员)证实,其原是大河道信用社驻村代办员。2012年7、8月份的时候关新章找其说伟光合作社是国家支持的蔬菜大棚项目,把钱存到伟光合作社利息高,1万元存一年利息是650,保证没事。后关新章和大河道、安寨等乡镇的代办员由县里的胡如文统一带领到广平县大棚蔬菜基地进行参观,观看伟光合作社幻灯片,合作社人员并给介绍伟光合作社的情况。当时关新章给其写了一份保证书,说在伟光合作社存钱,保证三年没事。

关新章是大河道乡老营村人,是伟光合作社在乡镇的负责人,胡如文是南里岳村人,是伟光合作社县里的负责人。一开始是胡如文找的关新章,关新章又找的其。从了解伟光合作社之后,村里群众只要来存钱,其就给群众介绍伟光合作社的情况,说在伟光合作社存钱利息高,存期一年6.5%,存期半年4.1%,存期三个月3.7%,伟光合作社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当时伟光合作社有宣传册,其跟人介绍时,就让群众看伟光合作社的宣传册。群众同意在伟光合作社存钱,都是先将钱交给其,其给群众出具收据,然后电话通知关新章过来拿钱,并带打印好的股金证。有时其也直接把钱交到乡镇的站点,有时将钱交给关新章,关新章不在时交给吕某,由张某4给出具河北伟光合作社合作社成员股金证,回到村里,群众将股金证换走。股金证上面注明了户名、股号、入股的人民币金额,入股日期、入股金额、期限、预定红利、到期日的情况,盖有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手章。吕某和张某4是在伟光合作社安寨分社负责记账和现金。伟光合作社通过该代办点共吸收股金686300元,有记录。其中,其以妻子张秋玲名义存了32000元。另伟光合作社不能取兑之后,其个人垫付3万元左右给了入社群众。代办点所收股金都是村里人的钱,有具体名单。

客户在伟光合作社存款之前和伟光合作社没有任何的关系,客户都是经其介绍才知道的伟光合作社,存钱之后客户算是伟光合作社的成员,发放股金证,有高额的返利。村民通其介绍将钱存到伟光合作社,合作社给其3.6%的返利。存款后期,存钱的客户除了利息,还有奖金。每存1万元除去利息另奖励200元,并承诺带客户出去旅游,结果没运转几天,就进行不下去了。

9、证人张某1(南里岳乡张西头村代办员)证实,其原是南里岳乡信用社驻村信贷员。2012年7、8月份的时候,胡如文和王文彬找其说邯郸伟光集团实力强大,在曲周县设立了合作社,伟光合作社是国家支持的蔬菜大棚项目,并说合作社要组织到邯郸伟光集团和广平参观该合作社的项目让一起去。后其和大河道、安寨等乡镇的代办员由县里的胡如文和王文彬统一带领到邯郸伟光集团和广平县的大棚蔬菜基地、煤场等地进行参观,观看伟光合作社幻灯片,合作社人员并给介绍伟光合作社的情况。之后,其感觉伟光集团挺有实力,就决定往伟光合作社存款。胡如文、王文彬是伟光合作社曲周总社的负责人,关新章是安寨分社的负责人。从了解伟光合作社后,其和亲戚觉得合适就往伟光合作社存款,合作社会计给出具河北伟光合作社成员股金证,股金证上面注明了户名、股号、入股的人民币金额,入股日期、入股金额、期限、预定红利、到期日的情况,盖有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手章。

客户在伟光合作社存钱之前和伟光合作社没有任何的关系,存钱之后客户算是伟光合作社的成员,并给发放股金证,有高额的返利。存款户通过其介绍将钱存到伟光合作社,合作社给其3.6%的返利。在往伟光合作社存钱期间,合作社有时搞活动,除给手续费外,还有奖金,每存1万元除去利息外另奖200元,有时搞活动还给过大米和食用油。从2012年7月到现在,通过其往合作社存款的人都是自己亲戚和其个人钱,共计158000元。

10、证人牛某(曲周镇北甫村代办员)证实,其原是曲周镇信用社驻东牛屯村信贷员。曲周县伟光合作社主任是王文彬和胡如文。胡如文和王文彬多次找其介绍伟光合作社的情况,说伟光合作社利息高,有保障,实力雄厚,有汽贸公司、煤场、蔬菜种植基地等。还组织其和其他代办员到广平县的伟光蔬菜种植基地和汽贸、煤场参观。曲周伟光合作社还有关于伟光集团的宣传海报、报纸、宣传册、利率表等。王文彬和胡如文要求信贷员吸收存款作为入社股金,按照股金给代办员代办费和奖金。曲周伟光合作社承诺股金利息是一年期的6.5%、半年期4.1%、三个月的3.7%,这在股金证上都注明了。其是按照王文彬和胡如文所说的高利息、有保障和村民说的。账上显示其共吸收村民股金有70.8万元。每次其将收上来的钱都交到曲周合作社会计张某3手里,由另一个会计张某2给开具伟光合作社的股金证,张某3再退其手续费和奖金。之后其再将股金证交给村民。当时伟光合作社规定,每收取1万元股金,存期一年,奖给代办员360元,半年180元,作为代办费;后来有了奖金,奖金只是在搞活动的时候才有,开始的时候奖金是大米和食用油,后来成了现金,记得存1万元奖金是100元,并且中途退社的话,代办费按天扣除,奖金全部扣除。其从曲周伟光合作社领取取多少代办费记不清了,以账目为准。股金证上面注明了户名、股号、入股的人民币金额,入股日期、入股金额、期限、预定红利、到期日的情况,盖有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手章。

客户在伟光合作社存钱之前和伟光合作社没有任何的关系,家里亲戚都是经其介绍才知道的伟光合作社,存钱之后客户算是伟光合作社的成员,发放股金证,有高额的返利。代办点到现在有70.8万元不能取出,其中的19.4万元是以其名字存的,目前尚有51.4万元不能给股民。

11、证人李某1(曲周镇褚庄村代办员)证实,其是信用社驻村代办员。2012年6月份王文彬和胡如文找其说邯郸伟光集团实力强大,已经在曲周县县城设立了合作社分社,合作社名称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伟光集团的下属单位,伟光集团法人代表是高英伟。把钱放到伟光集团,伟光集团出的利息比银行高,而且还有手续费和奖金,存钱后可以随时取钱。王文彬和胡如文还给了伟光集团的手提袋和利率表等宣传资料。曲周伟光总社主任是王文彬,副主任是胡如文,还有两个女会计,她们负责收钱和开具股金证。后其跟村民说,伟光合作社给的利息高,取款自由,把钱存到伟光有保障。村民同意后,其就把他们的钱存到了合作社。曲周县伟光合作社给的利息就是股金证上的利息,存一年利息是6.5%,存半年是4.1%,存三个月利息是3.7%。其是按照伟光合作社的利息给的村民。每次其将收上的钱送到曲周伟光合作社,会计收钱后给出具股金证,回来其把股金证再交给村民,股金证上开具的都是存款村民的名字。伟光合作社给代办员奖金是存款1万元给360元手续费。搞活动时,存1万元一年期有200元的奖金,半年100元奖金,或者给大米或食用油,不搞活动时没有这笔钱。另外,存款不到期取出,按天扣除手续费,奖金全部扣除。股金证名称为河北伟光专业合作社成员股金证,上面有户名、股号、入股人民币(大写)、入股日期、入股金额、期限、预定红利、到期日,预定红利均为6.5%(年息),并盖有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手章。其吸收股金从中获利67412元,通过其手共吸收股金1865500元,有1249800元现不能取回。其中,其以褚瑞平名义入了52600元的股。

12、证人田某、黄某、于某、李某2、范某、韩某、王某等人所证情节与证人袁某2、苏某等人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张某2(曲周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会计)证实,曲周县伟光合作社位于曲周县建设街,王文斌是负责人,胡如文是副主任,其负责现金,张某3负责记账。2012年9月,其到合作社上班,2013年7月离开。伟光合作社除曲周总社外还有安寨分社,负责人是关新章。其每月工资为1200元,领了6个月共计7200元。该合作社主要任务就是收取群众入股作为股金。代办员收取股金后将钱交给其,其和张某3根据代办员提供的名单给出具河北伟光合作社股金证,股金证是王文斌和胡如文从邯郸伟光领回的空白股金证,上面加盖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伟英手章。每天其将收上来的钱存到卡里再转账给曲周伟光合作社上级,具体都是胡如文办理的。农民入股伟光后,伟光承诺一年利息6.5%,半年4.1%,三个月3.7%。代办员收来股金存款一年,能够得到360元的手续费,另外还有奖金。曲周伟光代办员都是以前邮政储蓄和信用社的信贷员。曲周伟光合作社和安寨分社都是各自独立核算。曲周伟光没有实际经营种植蔬菜;证人张某3所证情节与张某2基本一致。并证,曲周伟光合作社共吸收21619475元股金,账目显示还有1287余万元股金没有退还。曲周伟光代办员有李洪兴、储瑞平、刘佩等人,共支付代办员手续费481740.2元。曲周县伟光合作社没有实体。

14、证人吕某(安寨会计)证实,曲周县伟光安寨分社地址在薛村北,主任关新章,张某4负责记账。安寨分社上级是曲周总社,主任是王文斌,副主任是胡如文。安寨分社主要任务就是按照上级要求在下面发展社员,让社员存款入股,成为伟光股民。分社发展的股民主要都是由下面代办员发展的,这些人主要都是原邮政储蓄和信用社的信贷员,再由他们负责从各村发展农民入社并收取股金。每次代办员收上钱交到安寨分社,都由其和张某4给出具股金证交给代办员。当天下午再将钱转入邯郸总社张明等人账户。安寨分社股金证显示存一年收益是6.5%,半年是4.1%,三个月是3.7%。安寨分社共吸收股金1500万元左右,奖励代办员是按照代办员每收1万存款一年奖励360元的手续费和200元给予奖励,半年奖励180元手续费和100元奖励,三个月只奖励90元手续费,没有奖金。安寨分社没有实际经营,只是将收上来的钱交给上级;证人张某4所证情节与吕某证实一致。

15、证人安某证实,2011年6月份,有个叫“六的”人找到其丈夫说要在曲周县成立农业种植合作社,让给找几个身份证。其就帮六找了几个身份证。随后他们成立公司其被当做法人代表,其他几个身份证成为股东。实际上其几人均没有参与和经营。公司每月给其800元工资,其他股东为400元。后听说法人要承担责任,其就要求不当,于是他们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姓胡的了。

16、集资人常青海等人陈述通过本村信贷员向曲周县伟光合作社存款的情况。并附有入股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17、曲周县伟光合作社现金日记账一本;被告人关新章等人银行流水明细查询清单等在卷。

18、曲周县苏小营村、东牛屯村、相公庄村、薛庄村、南范庄村、前公城堡村、西赵林村、颜庄村、东河道村、颜庄村第一代办站、河固李庄村、东四夫人寨村、西四夫人寨村、六疃村、南马店村、贾庄村等村股金证名单及河北伟光专业合作社成员股金证复印件在卷。

19、各村代办员开具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复印件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复印件在卷。

20、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里岳信用社、白寨信用社、槐桥信用社、安寨信用社、大河道信用社、褚庄信用社、第四疃信用社出具的证明。

21、同案被告人贾荣兴代还存款人员清单和已偿还人员的笔录证言附卷。

22、曲周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市第一医院第012号、第057号保外就医医学鉴定诊断证明书。

23、公安干警邢利波、苏磊证实,2014年4月16日,胡如文、关新章到经侦大队投案;邱文勇、张志远证实,2014年6月24日,贾荣兴到公安机关投案。

24、被告人关新章户籍证明在卷。

25、同案人李学印供述,2011年11月份,其被伟光集团老总高英伟调到邯郸伟光集团负责农场项目。曲周县伟光合作社是高英伟在曲周发展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在曲周发展社员入社,吸收股金,将股金给伟光集团。曲周伟光合作社负责人是王文斌,副主任是胡如文,安寨分社负责人是关新章;同案人高英伟所供情节与李学印基本一致。

26、同案被告人胡如文供述,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6月10日。注册地址为曲周县建设街,法人代表是安某。该合作社分两个区域,曲周总社和安寨分社。曲周县伟光合作社实际负责人是王文斌,其是副主任,会计是张某3和张某2,安寨代办点负责人是关新章,会计是张某4,现金保管是吕某。

2012年其从网上了解到伟光集团在招人,当年5月1日,其和王文斌同时被录用到曲周县伟光合作社报到,公司指派王文斌为负责人,其任业务员。其和王文斌报到时,公司已经租赁好办公地址并装修好。王文斌招录张某3和张某2为会计。之后按公司安排,其和王文斌就带公司给的宣传资料到农村去找代办员发展业务,就是让老百姓投入资金入社。找到代办员后,按公司安排就带领代办员先后到广平、武安、磁县等地参观学习,之后要求代办员吸收农民资金入社。

代办员每吸收1万元股金奖励360元手续费,2012年奖励是每收1万元股金奖励一袋九斤大米,2013年奖金从50到200元不等,每1万元三个月50元,半年100元,一年200元。其每月工资3000元,共领工资约2万元。

其和王文斌发展代办员大约有30多人,安寨分社关新章是其找的,他也发展了一些代办员。其发展的代办员以前都是邮政储蓄和信用社的原代办员。其在伟光主要负责发展业务,王文斌负责财务。代办员收上钱后,都是把钱直接交到会计张某2和张某3处。她两人把钱存到自己卡上,然后再把钱转到伟光公司总会计张明等人的农行卡、邮政卡和信用社的卡上。安寨分社原收上来的钱开始由其和王文斌去收,后来就让他们直接交到张明等人卡上。

代办员收上股金后,按照他们提供的名单给打印股金证,股金证都是从邯郸领好的空白正,上面加盖曲周伟光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的法人手章。股金证上存一年年息是6.5%。半年是4.1%。

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种植蔬菜,安某没有参与经营,曲周伟光主要业务就是督促代办员发展合作社股东,将他们钱收上来。又供,曲周总社大概有股金1380万元没有退,安寨大约有1500万元,详细数字以账为准。2013年4月合作社法人及股东全部变更,这些股东都没有往合作社放钱,也没有参与经营。

27、被告人关新章供述,曲周县伟光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6月10日。现法人代表是胡如文。曲周县伟光合作社在曲周境内分为两个区域,曲周总社和安寨代办点。曲周总社实际负责人是王文斌,他是河北伟光集团派到曲周的负责人,胡如文是副总兼法人代表,其是安寨代办点负责人,会计是张某4,现金保管是吕某。

2012年7月16日,其经胡如文介绍到安寨代办点上班,之前王文斌和胡如文已将该代办点筹划好,并联系了一些村里的代办员,其上班就直接干了。每月工资开始为2000元后涨到3000元。

代办员每收1万元股金入社有360元的手续费,2012年搞活动时奖励是每1万元奖励一袋九斤大米。2013年搞活动时每1万元三个月奖励50元,半年100元,一年200元。其发展的代办员大都是原来邮政储蓄和信用社各村的代办员,有30多人。安寨代办点大约吸收股金1500万元。安寨代办点主要任务就是发展代办员,督促下边代办员发展合作社股东,把钱收上来交到曲周伟光。

代办员每次或其他人将钱交来时,都是由现金保管吕某收下,再由会计张某4给开具股金证。股金证上存一年年息是6.5%,半年是4.1%,三个月是3.7%。安寨股金证都是从曲周伟光领的空白股金证,上边盖有伟光合作社的财务章和高英伟手章。开始王文斌和胡如文开车来提现金,两个月后他就提供一个叫张明和李华的两张邮政储蓄卡让直接把钱打到这两张卡上。安寨大约有1500万元股金没有退。听胡如文说曲周总社目前有1380余万元股金没有退。具体多少以账目为准。曲周总社和安寨分社业绩是单独核算的。曲周伟光合作社没有实际经营活动。

并供,其吸收村民存款从中获取手续费和奖金大约有3万元。另奖励10万元股金证,并给其一辆捷达轿车使用。

28、同案被告人贾荣兴供述,其原是大河道乡贾庄村信用社信贷员。2012年3月份,胡如文和王文彬找到其说邯郸伟光集团实力强大,马上要在曲周县设立合作社分社,让把钱放到伟光集团,说伟光集团出的利息比银行高而且还有福利并有部分提成。2012年5月份,胡如文和王文彬找关新章在大河道乡薛庄村路口东侧成立了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胡如文为法人代表,关新章为该信用社主任,合作社成立以后,其开始将吸收的村民存款都放到伟光合作社,到现在钱也取不出来了。

其以前一直是把钱存到大河道信用社,信用社的利息为年息3.3%,即存款1万元存款1年利息为330元钱,把钱存到大河道信用社每存款1万元一个月给1.5元。把钱存到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年息6.5%,即存款1万元存款1年利息为650元钱。胡如文和王文斌找其是因为他们知道其在大河道乡贾庄村吸收村民存款,手里头有钱。其感觉把钱存到合作社比把钱存到大河道信用社利息高,于是就把钱放到伟光合作社了。

胡如文和王文彬给其发过伟光集团的宣传手册,宣传册上印有伟光集团老总高英伟与市领导的合影等,并说伟光集团地址在邯郸市复兴区,实力强大,涉及房地产、农业种植、运输公司、担保公司等行业,伟光集团还承包南水北调工程。胡如文和王文彬还带其到邯郸伟光集团和广平县参观该集团在广平开办的运输公司、煤场和蔬菜种植基地。在参观完之后,其觉得伟光集团场面很大,很有实力,于是决定把村民存款放到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在薛庄村口,胡如文和王文彬去的少,关新章每天都在合作社。每次其把钱交给胡如文、王文彬和关新章后,他们就安排会计给出具股金证,股金证名称为河北伟光专业合作社成员股金证,上面有户名、股号、入股人民币(大写)、入股日期、入股金额、期限、预定红利、到期日,预定红利均为6.5%(年息),盖有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和高英伟手章。

其将村民存款放到伟光合作社,没有给村民说,村民都不知道,都认为还是放到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大河道信用社。因为其吸收村民存款用的都是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凭条,上面盖有大河道乡贾庄村统计站的圆章及其个人手章,村民平时凭这个条就可以到其处取钱。其把村民存款以村民个人名义存到伟光合作社,有的村民存款是以其名义存到了伟光合作社。把钱放到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一开始胡如文、王文彬、关新章定的是每存款1万元存款1年,给360元钱作为手续费,每开一张股金证给一笔手续费,如果不到期撤股的话退还手续费,还有就是存1万元钱存款1年给3袋9斤装的大米,后来定的是给1袋大米还有食用油,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再后来定的是存款1万元存一年给200元提成、存款3个月和存款半年是否有提成记不清了,以合作社账目为准。其一共将1421600元放到了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这钱现在何处不清楚。到期后其找关新章要钱,关新章一开始说伟光集团打不过来钱,后又说他到邯郸伟光集团面已经里没人,估计是没钱了。伟光取不出钱后,其自己拿出一部分钱给村民。现尚欠村民10847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新章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未办理有关部门批许手续的情况下,以河北伟光集团曲周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安寨分社名义对外经营金融业务,通过公开宣传等手段,以高于国家规定利率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新章在作为代办员期间,直接吸收公众存款1396500元,尚余831500元未能退还。考虑到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关新章被任命为安寨分社主任时,该区域内市场宣传、开拓工作已经完成,被告人关新章主要负责将吸收的资金上交至河北伟光集团,并在举办活动时发放米、油等奖品的工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系初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关新章等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收取的好处费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新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关新章违法所得50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袁章印审判员  田洪志代理审判员  常俊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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