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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顺云、李玉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4-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46
核心提示: 赵顺云、李玉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赵顺云、李玉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冀04刑终160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顺云,女,1958年6月21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建,男,1948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峰,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冀04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与李风云(在逃)等人经人介绍后,共同出资加盟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60号6栋2单元3号(被告人赵顺云家中)开设了“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第00228号店”,被告人赵顺云任店长伙同被告人李玉建、杨晓峰与李风云等人以销售磁疗产品为由,为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与李风云等人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并各自从中获取存款协议金中的“好处费”。案发后41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等人以购买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的磁疗产品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6,693,500.00元,已付利息2,207,597.00元,实际损失4,485,903.00元。其中赵顺云吸收18人的存款4,224,000.00元,造成损失2,813,823.00元;李玉建吸收16人的存款1,710,500.00元,造成损失1,211,480.00元;杨晓峰吸收2人的存款137,500.00元,造成损失105,150.00元。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间,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赵顺云转给李玉建共计692,064.00元,李玉建转给赵顺云共计1,725,244.00元;赵顺云转给杨晓峰共计178,395.00元,杨晓峰转给赵顺云共计796,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顺云供述,李玉建于2010年底向其提议,2011年5月底其与杨晓峰、李玉建、李风云、郑应鳌等5人各出资13000元左右,在邯郸市光明南大街光明小区赵顺云的家中开设了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特约代理第00228号店,法人代表是其,其任店长,负责体验店的公章和账目管理以及往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总部报单、汇钱,杨晓峰负责给客户开票、发展客户,李玉建、郑应鳌、李风云负责发展客户,并约定获得利益后按百分比平分。向客户介绍投资5500元给一套体验产品,每天补助体验费100元,第一个月给3000元,第二个月给2950元,以两个月后免费获得一套磁疗产品和450元体验费来吸收客户存款。其店里共吸收群众存款300-400万元。其的农业行账号与李玉建、李风云、杨晓峰、郑应鳌交易流水是他们吸收客户的集资款,通过他们的农行卡打到其的农行卡上的,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给其打钱后,其再返还给他们。给投资客户开的收据一式二联,盖有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第SY:00228号店业务专用章。最后收的钱由其向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汇走。自2010年6份到2011年9月12日全都按期足额的让客户获得了应有利益。自2011年9月20日之后的所有购货票全部是对冲的空转票据,票据上的金额不是客户的足额本金。2011年9月12日公司出事后,其和李玉建、杨晓峰、郑英凹(音)、李风云(音)在其家将收据的存根联都销毁了。(卷五8-31)

2、被告人李玉建供述,2011年5月下旬,赵顺云申请在邯郸开设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特约代理店00228号店,赵顺云是店长,设立在邯郸市光明南大街光明小区赵顺云的家中。经协商,开店所需费用由其、赵顺云、郑应鳌、李风云、杨晓峰五个人平摊,每人13000元左右。赵顺云负责公章和账目管理以及往北京报单、汇钱,杨晓峰负责开票和发展自己的客户,其和郑应鳌、李风云只负责发展自己的客户。投资5500元给一套体验产品,之后每天补助体验费100元,第一个月给3000元,第二个月给2950元。就是两个月后免费获得一套磁疗产品和450元体验费。其发展十几个客户。其和赵顺云之间有两笔不是集资款的交易,一笔是赵顺云给其打了200000元用于办银行金卡,第二天其就通过银行卡还给她了,方便其办理集资款转账;第二笔是她借了其50000元钱,说是还信用卡,第二天她就通过银行卡还了其。(卷五32-58)

3、被告人杨晓峰供述,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李玉建说他朋友赵顺云要开一家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磁疗店,让其去当会计,并说每个月给其2000元工资。2011年的三四月份经商量,由赵顺云任店长,李玉建任副店长,其任会计,成员有李玉建、其、赵顺云、郑应鳌、李风云,各自出1万余元,平均出资,利益均分。具体开店的手续由赵顺云和李玉建去操作,给了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5万元加盟费,设立在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赵顺云的家里,北京三赢公司给了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第SY:00228号店业务专用章。三赢公司的运作模式是体验销售模式,每个客户交5500元钱,给客户一套磁疗被等产品,第一个月返3000元本金,第二个月返还2500元,另加450的体验费,说是产品的广告费。赵顺云是店长负责全面,其是会计负责开票、收钱,李玉建、郑应鳌、李风云负责做业务。自2010年5份开始营业,经营到2011年9月20日左右北京三赢公司就不给返钱了,之后的所有购货票全部是改为延期返钱,其大概挣了4万多元。(卷五59-81)

4、同案犯尚桂莲供述,其名下有三赢吉昌公司、三赢吉盛公司、三赢双键公司、广西凭祥市三赢华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赢吉昌公司是卖磁疗产品的,2007年8月左右,审理出资找注册公司代办成立。三赢吉昌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销售磁疗系列产品。从2009年11月左右开始在全国发展了100余个分店,用于推广公司经营的专利磁疗产品。设立流程是由各地有加盟意向的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市场部审核后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申请人交公司5万元(开始是2万元)购货款,公司给申请人5万元的磁疗产品作为样本就可以经营了。具体经营方法是客户购买5500元的磁疗产品就成为公司的会员,然后由公司按两个月为期返还客户服务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5950元,分店收取会员投资款后转给尚桂莲名下的农行卡,这些账户都由财务掌控。尚桂莲初步估计通过这种方式吸收了五、六亿元,现在有三亿元左右没有返还客户。三赢吉昌公司所吸收的资金去向用于对外投资、赞助等。(卷五82-123)

5、集资参与人李风霞证言,其听同事李风云说在邯山区光明路和渚河路交叉口东北角一小区有个北京三赢SY00228店,店长是赵顺云,投资一单5500元,利息是450元,一个月返3000元,两个月连本带息全部返清。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20日按照收据计算,其投资金额66000元,期间转单算清的数额28900元,2012年春节前李风云每单给其了25元,其中3份收据6单共给其150元,并在3份收据的背面分别写了已领50元,其的实际损失36950元。(卷六52-60)

6、集资参与人陈洁证言,其听藏风英说在光明路和渚河路交叉口光明南小区有个北京三赢公司SY00228店,店长是赵顺云,是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等五个人合伙开的。投资1单(5500)元给450的利息,再给个磁疗被,第一个月返3000元,两个月就可以连本带息全部返还。其从2011年5月份开始共计投资170500元,2012年春节前李玉建每份收据给其了25元,这2份收据22单共给其550元,期间还给其返回了93000元,其的实际损失是76950元。(卷三46-64)

7、集资参与人王秀春证言,2011年6、7月份的时候,其听赵玉平(音)说在光明路与渚河路交叉口东北角一小区北京三赢SY:00228店有投资项目,店长是赵顺云。投资一单5500元的磁疗产品,利息450元,再给一套磁疗产品,一个月返3000元,两个月连本带利返清。其收据上投资金额33000元,期间给了2850元利息,实际损失30150元。(卷六77-90)

8、集资参与人王宁、冯随林、张杰、李淑英、甄秀芹、李改霞等人证实的投资情节与李风霞、陈洁、王秀春证实的情节基本一致,主要证明投资时间、投资方式、投资数额及返利情况、损失情况等。并附相关附北京三赢特约代理店SY:002287收款收据及辨认笔录等。(卷八12-161)

9、赵顺云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记载,名称邯郸市邯山区三赢日用品商行,申请者赵顺云,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执照类别个人经营,核准日期2011年05月24日,执业门类批发和零售业。(卷五176)

10、河北天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记载:一、非法集资报案情况: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间,共集资6,693,500.00元。

1、集资方式

以现金方式集资2,392,5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集资159,500.00元,以POS机刷卡方式集资137,500.00元,以部分银行转账,部分现金方式集资3,883,000.00元,以部分POS机刷卡,部分现金方式集资121,000.00元。

集资人

赵顺云集资4,224,000.00元,造成损失2,813,823.00元;李玉建集资1,710,500.00元,造成损失1,211,480.00元;李风云集资621,500.00元,造成损失355,450.00元;杨晓峰集资137,500.00元,造成损失105,150.00元。

二、非法集资实际返利情况: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间,返还利息共计2,207,597.00元,其中:赵顺云返还利息1,410,177.00元,李玉建返还利息499020.00元,李风云返还利息266,050.00元,杨晓峰返还利息32,350.00元。

赵顺云与尚桂莲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赵顺云转给尚桂莲: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间,赵顺云通过农业银行账户给尚桂莲转款共计13,497,213.00元。

2、尚桂莲转给赵顺云:2011年10月间,尚桂莲通过农业银行账户给赵顺云转款共计3,426,150.00元。

四、赵顺云与李玉建、李风云、杨晓峰、郑应鳌之间的资金往来

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间,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赵顺云转给李玉建共计692,064.00元,李玉建转给赵顺云共计1,725,244.00元;赵顺云转给杨晓峰共计178,395.00元,杨晓峰转给赵顺云共计796,550.00元;赵顺云转给李风云共计543,007.00元,李风云转给赵顺云共计478,130.00元;赵顺云转给郑应鳌共计142,529.00元,郑应鳌转给赵顺云共计148,150.00元。

综上,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李风云、郑应鳌五人以购买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的磁疗产品为由进行非法集资实收金额6,693,500.00元,已付利息2,207,597.00元,实际损失4,485,903.00元。

另有赵顺云、李玉建、李风云、郑应鳌银行流水明细、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书(尚桂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抓获赵顺云、李玉建证明、被告人杨晓峰投案证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杨晓峰拒收证明、李风云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郑应鳌死亡证明、被告人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磁疗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被告人赵顺云吸收存款422.4万元,被告人李玉建吸收存款171.0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晓峰吸收存款13.75万元,数额较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关于三辩护人提出本案应按单位犯罪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虽以北京三赢吉昌公司名义吸收存款,但邯郸市邯山区三赢日用品商行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系三被告人各自发展投资客户,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玉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玉建吸收四人存款,计算数额不准确,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审计报告显示报案人数及金额,被告人李玉建的银行流水亦可证实李玉建转给赵顺云172.5244万元,系投资款项,另被告人赵顺云、杨晓峰可证实系被告人李玉建在设立该三赢日用品商行过程中积极参与,共同出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顺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顺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晓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晓峰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三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取得部分参与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顺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玉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晓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顺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本案吸收存款的主体是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赵顺云只是该犯罪组织中的普通参与者,系初犯、自愿认罪,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原判决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第00228号店是赵顺云先开的,其是之后才给赵顺云凑的钱,由赵顺云独自负责经营,其在店里没有权利,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判决认定其吸收16人存款及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11人是其下线藏凤英推荐的人将款交到店里的,其应负间接责任;其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原判决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杨晓峰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其自愿认罪,犯罪动机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较小,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三上诉人上诉还提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未把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数额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理无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顺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赵顺云等人在邯郸成立北京三赢公司的代理店后从事的经营活动就是让客户投资资金,给予高额返利,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其应当以个人犯罪定罪量刑,对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李玉建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原判决认定其吸收16人存款及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11人是其下线藏凤英推荐的人将款交到店里的,其应负间接责任的意见,经查,同案犯赵顺云、杨晓峰以及李玉建本人在公安机关均供述是由其三人和郑应鳌、李风云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店,五人平分利润,故各投资人,应当共同对该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承担责任,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三上诉人上诉还提出的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未把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数额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是根据河北天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做出的,该审计报告是依据集资参与人陈述的实际投资数额、造成损失数额、收款收据做出的,结合赵顺云与李玉建、杨晓峰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原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客观真实,合法有据,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顺云、李玉建、杨晓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顺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赵顺云只是该犯罪组织中的普通参与者,系初犯、自愿认罪,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原判决量刑重的意见,经查,赵顺云做为店长,即负责该店的经营,又负责吸收客户存款,原判决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及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原判决量刑重的意见,经查,李玉建作为该店共同出资人之一,积极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其不属从犯,但可根据其实际吸收的群众存款数额及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在量刑时与其他同案犯进行区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刑警二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李玉建是在办案机关向其下达传唤手续后,按照传唤时间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被抓获,具有到案的主动性,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适当,故对提出的量刑重的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杨晓峰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杨晓峰自愿认罪,犯罪动机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杨晓峰作为该店共同出资人之一,积极参与吸收公众存款,负责收款、出具票具,其不属从犯,但可根据其实际吸收的群众存款数额及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在量刑时与其他同案犯进行区别,原判决在量刑时已有体现。还提出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较小,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的意见,经查,杨晓峰作为该店的共同出资人之一,负责收款、开票,与其他同案犯共同经营该店,应当共同对该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承担责任,该店共吸收公众存款600余万元,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量刑,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伟娟审判员  闫艳代理审判员  李现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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