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曹志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4-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44
核心提示:曹志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志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赞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129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志华,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被逮捕。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志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曹志华作为赞皇县农发农民花生专业合作社代办员,为赞皇县农发农民花生专业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吸收存款3499760元。尚未兑付存款593600元。

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曹志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被告人曹志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起诉数额认定的说明;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张楞派出所证明材料;被告人曹志华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曹某1、曹某2、曹某3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曹志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志华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志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曹志华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志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曹志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祁晶晶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白玉田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