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冀04刑终17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冀043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鹏审判员 胡海军审判员 夏魁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