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汝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0433刑初6号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汝业,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馆陶县路桥乡陈路桥村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馆陶县公安局逮捕。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汝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汝业及其辩护人乔学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马汝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馆陶县双惠种植有限公司、馆陶县明星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邯郸市博硕种植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月息1.2分至1.8分不等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1137930元,其中非法吸收不特定对象存款900050元,马汝业将所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截止到案发,已退还本金58070元,造成841980元无法追回。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马汝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马汝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马汝业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马汝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馆陶县双惠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惠公司)、馆陶县明星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明星合作社)、邯郸市博硕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硕公司)的名义,以月息1.2分至1.8分不等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1137930元,其中非法吸收不特定对象存款900050元,马汝业将所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截止到案发,已退还本金58070元,造成841980元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明,明星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2011年法人代表变更为其子孙安兵。马汝业和明星合作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当时马汝业因为自己做生意紧张想利用明星合作社的名义收钱,所以就找到其帮忙说借用明星合作社名义和手续给老百姓开存款的单子,因为和马汝业是多年的朋友关系,所以就没有考虑那么多其同意让他借用明星合作社的名义开手续了。马汝业开给群众的明星合作社的存款手续是马汝业个人印制的,他在村里收钱这件事与其没有关系。
(2)证人任某证明,其系花园村党支部书记,马汝业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在其村承包了一百六十余亩的土地,截止2015年11月份之前他已经交付了三年的承包款,每年一亩地的承包费用是一千二百元,马汝业已经交付了六十余万元给其村的承包户。截至目前马汝业承包的土地有一百余亩的树苗,另有五六十亩的土地用于种植了蔬菜粮食等应季的作物。目前有二十余亩大葱、二十余亩大蒜,二十余亩辣椒,其余的都是树苗,树苗种类很多,有柳树、白蜡、苹果树苗、松树苗等等,这些树苗和农菜目前都正常生长着,现在马汝业的儿子和侄子等家人帮他处理地里的事情。
(3)证人马某1证明,其和马汝业是街坊关系,2008年马汝业和他妻子郭兴华在村宣传让村民到他那里存钱,说有高息,存取自由,存款有保障,其在2013年7月到2014年5月份陆续在马汝业处共存了5.3万元,年息14.4%到21.6%不等,一年结一次息。给其开了股金证,股金证是明星合作社和双惠公司,股金证上都盖着马汝业的手章。2015年1月9日,给其本金1000元,22日给其本金2000元,6月9日给其本金500元,其余未付。附股金证复印件4张。
(4)证人靳某证明,其在马汝业处总共存了13万元,后来马汝业把股金证收回去,连本带息给打了张借款条,总共是148356元,写的是其丈夫马吉国的名字,约定利息1.2分至1.8分不等,股金证上写的是年息,后来马汝业总共给了9500元,其余钱没有给。附借条及股金证复印件5张。
(5)证人李某1证明,其在马汝业处共存1万元,约定的利息是2.1分,支取过100元本金,其余本金和利息都没有给。附股金证复印件1张。
(6)证人蒋某斗证明,其在马汝业处共存3.4万元,利息是年息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不等,支取了300元本金,其余本金和利息都没给。
此情节有证人陈某证言相互印证。附相关凭证复印件3张。
(7)证人刘某1、马某2、马吉强等多人证明马汝业宣传利息比银行给的高,保险不会出问题,向其借钱的事实,年利息1.2分至2.16分,随时可支取,存款凭证上有马汝业的手章和合作社的财务专用章。附相关存款凭证复印件。
(8)证人刘某2、李某2、李某3、宋某证明,和马汝业系朋友、亲戚关系,因马汝业资金紧张,帮忙借给马汝业的钱。附相关凭证复印件。
2、鉴定意见,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邯中冀专审字[2016]第025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截止2016年3月,马汝业吸收公众存款共67笔,涉及36人,金额1137930元,期间退还金额5807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金额1079860元。其中:(1)以馆陶县双惠种植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共28笔,金额478800元,期间退还金额1704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金额461760元。(2)以馆陶县明星粮棉种植合作社名义吸收共26笔,金额341400元,期间退还金额2000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金额321400元。(3)借条显示吸收共13笔,金额317730元,期间退还金额21030元,期末剩余未退还金额296700元;截止2016年3月,土地租用金、购买树苗、工资等费用支出共2230093元,期间卖蒜等收入122990.50元,费用扣除期间收入后净支出额2107103元。其中:(1)土地租用金支出592744元。(2)购买红橡树等树苗支出共1049250元。(3)工资、运费等费用支出588099.50元。(4)卖蒜等收入122990.50元。
3、书证
(1)受案登记表在卷。
(2)郭兴华提供的租用土地支付的租金发放表复印件在卷。
(3)邯郸市博硕种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卷。
(4)馆陶县明星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卷。
(5)被告人马汝业户籍证明在卷。
4、被告人马汝业当庭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汝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汝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汝业在案发后部分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汝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汝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刚审判员 刘风青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盼盼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