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南刑初字第036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代理检察员冯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朱XX、任XX(均已判刑)于2006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天津市卓远天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津市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天泽公司”),任毅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朱XX任董事长,刘XX(已判刑)任副总经理。后朱XX、任XX又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间先后注册成立北京锐文贝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文贝德公司”)、卓远财富(天津)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财富公司”)、北京中卓远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卓远创公司”)、哈尔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交所公司”)、天津卓远天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卓远天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2009年至2012年4月间,朱XX、任XX伙同刘XX经策划后,以卓远天泽等涉案公司可以“私募基金”用于投资委托理财、处置不良资产、房地产、度假村养老院及经营货运和航运、影视产品、艺术品等项目为名,以投资3个月收益10%、投资6个月收益30%-50%、投资12个月收益60%-120%及短期投资提前支付利息为诱饵吸揽公众资金。
朱XX等人为扩大吸揽途径,采用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在本市发展了孙XX(已判刑)等六名基金经理,孙XX又在本市发展了被告人于××等人作为其下线投资代理人,并以投资周期短、高息回报及提前支付利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诱使投资群众通过孙XX及被告人于××等人与朱XX、任XX掌控的卓远天泽公司、锐文贝德公司、卓远财富公司、中卓远创公司、哈交所公司等公司签订《卓远理财投资协议》、《卓远天泽理财合约》、《卓远天泽PE合约》、《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并按照卓远天泽公司内部工作流程和分工,将资金通过银行汇款、网上银行转账、POS机刷卡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转至被告人朱XX、任XX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内。被告人于××根据合同及投资人存入的资金数额按比例获取佣金。
后朱XX等人无法继续给投资人返款,期间,政府相关部门限令涉案公司整改并清退投资人款项。朱XX等人为解决资金问题,于2011年3月,由卓远天泽公司联合与之相关的天津市卓远天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锐文贝德公司等十家公司签订《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并具体规定了各公司的认缴金额、比例和8%-60%的预测年收益率等事项,实际仍为诱使各公司继续吸揽资金。此时,朱XX等三人又通过刘金钢等基金经理、被告人于××等投资代理人将前期投资人的投资合同转签为中卓远创公司出台的《文化艺术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卓远创公司与哈交所公司出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沉香份额标准化合约》、《岫岩玉雕作品未来收益权标准化合约》、《北京·东京皇家藏品展未来收益权标准化合约》、《中外畅销文学作品交流项目未来收益权》、《影视未来收益权合约》、《影视未来收益权合约二期》)、卓远财富公司出台的《卓远财富“共赢计划”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卓远财富艺术品委托管理协议》。并以上述合同、标准化合约、协议及公司转型、哈交所公司即将上市交易等名义,再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揽资金。后朱XX等人又将吸揽的资金继续用于返还部分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支付高额佣金、继续投资或购买至今无法收益的项目等,致使大量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返还。
后经投资人报案,2013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于××现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其主动退缴现金2万元。现涉案财产已由公安机关移交至天津市南开区“处置卓远天泽案工作组”待处置中。
截至目前,根据报案的投资人的言词证据及其提供的、经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或合约、银行账户汇款转款交易记录、涉案公司开具的资金收付凭证、扣押的部分电子数据等证据,扣除利息后,认定被告人于××吸揽的资金数额为28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物证书证。
(1)被告人于××的户籍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于××的经过、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银行账户汇款和收款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查封冻结通知书等。
(4)孙XX、于××名下涉案合同明细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5)公安机关对涉案投资人的“卓远案件被调查人登记表”及告知书,涉案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签订的涉案合同或合约、资金收付凭证。
(6)卓远天泽公司、卓远财富公司、中卓远创公司、锐文贝德公司、哈交所公司及其他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
(7)卓远天泽公司内部机构、业务分工及吸揽资金流程图表。
(8)朱XX等人为吸揽资金,以卓远天泽公司、卓远财富公司、中卓远创公司、锐文贝德公司、哈交所公司等涉案公司与涉案投资人签订的各类涉案合同、合约的文本和卓远天泽公司等十家公司签订的《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9)朱XX等人为吸揽社会公众资金,制作并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宣传文件、网络文档、公司及被告人照片等材料。
(10)接受投资的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各类协议书及合同、房产登记证明、银行转账交易查询明细及往来账目会计凭证、相关涉案公司的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
(1)投资人王XX、陆XX、刘XX、陆XX等人的证言。
(2)同伙孙XX的供述。
3、被告人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为获取佣金,帮助孙XX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揽存款共计28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在与朱XX、任XX、刘XX、孙XX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吸揽的存款均通过孙XX等人交予朱XX、任XX处,其获得的赃款亦主动退回,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量刑判处刑罚。
另外,对被告人等将涉及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他处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及公司、企业等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对涉案资产处置问题,按照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处置非法集资专案组工作流程》的规定,由天津市南开区政府组建的专门资金核查、债务清偿组即“处置卓远天泽案工作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置。本院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
二、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处置卓远天泽案工作组”依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颖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人民陪审员 赵静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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