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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3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123
核心提示: 方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方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津01刑更1455号

罪犯方兰,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滨塘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方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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