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11期《法制资讯》“书中三味”栏目中刊有庞朝骥撰写的李复新复仇获赦免的一则案例。说的是明未崇祯时期,李复新外出之际,其父被当地土匪贾成伦劫杀,李发誓要报杀父之仇,但因贾凶悍势众报仇无望。到清初时,社会秩序开始好转,李复新去官府为父申冤,贾成伦被关入监,却逢皇帝大赦,贾得救出狱。李复新于路边伏击,用乱石打死仇人,尔后去官府自首。县令被李复新孝心所感,上疏州府请求赦免李复新,但州府认为贾已得到大赦免于处死,李复新系擅杀,应依杀人罪定论。县官再次上书为李辩护说:“《礼》说父母之仇,是不共戴天的血海深仇,杀死仇人应当是无罪的。大赦是君主一时之仁,而复仇乃千古之大义,贾成伦可以被朝廷赦免,但是不能被李复新宽恕。凭心而论,李复新不应当受到极刑,应当裁定李复新无罪并应对其孝行予以旌表”。。州府最终采纳了县官的意见。不仅赦免李复新无罪,而且表其门曰“孝烈”。
有关李复新复仇致死人命及其获赦免无罪的案件,是否确属史实不得而知,听起来亦近似荒唐。就明、清时期律法而言,土匪贾成伦劫杀李父,按律该当死罪论,因皇帝大赦出狱,显示的是皇帝仁治天下之功名,并非贾犯原本无罪。就大赦论,中国首推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始行“大赦天下”,后来凡逢皇帝即位、立太子、祭天地以及出现重大变革或重大事件时,均行大赦,几成定制。大赦者,一般包括不提起刑事追诉、撤销已提起的刑事追诉以及大赦后不再存在前科三种类型,皆由国家最高权力者以命令方式赦免。可见,大赦何等隆重,当朝何等体面,统治者对重罪之人何等“皇恩浩荡”。试想,被大赦无罪返乡之人,李复新伏路袭击,乱石致死,表面看是针对仇家而复仇,本质上却是抗拒皇令,岂有不获罪之理?所以,是否史实,断难深究,其实,深究下去,似乎意义不大。
倒是这一故事的本身给中国法律人拓展了一种视野。中国在古代史上素称“礼法之帮”,礼法者,礼为根本,法为障护,礼法兼治,相得益彰。中国历史上的开明皇帝唐太宗李世民,执政中始终强调礼法兼治,在他看来,“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十分强调国民素质的培养,一句“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摆正了礼治和法治二者之关系。正如塞尔苏斯所言:“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所谓善良,即是道德;所谓公正,即是正义”。在中国,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乃道德之八大准则,孝据首位,因而有“百善孝为先”之说。在中国古代,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礼》(即《礼记》)作为儒家博大精深的礼学思想之汇编,挤身“五经”之内,其影响颇大,其中“不共戴天之仇”之教义,深得人心,雪仇者当为大孝。这即是县令请求赦免李复新杀人之罪的“法律依据”,也构成李复新乱石致死人命而不担责的“公正理由”之所在。
我们借此探讨这一古代案例,非为古人担忧,旨在通视中国古代司法历史,了解礼与法之演变,从中得到启发,明确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道德对法律的渗透、影响作用,在中国德治兼治的战略中正确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愚以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深刻认识与把握:
第一,必须明确,中国司法之本质属于良善司法。从中国古代讲,孔夫子创立儒家学派以“仁”为核心,而“仁”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恕”。因此,“仁”与“善”构成中国古代司法的正统道德基础,这在“大禹下车泣罪”和“唐太宗禁杖刑” 等史例中可以找到答案。从中国现代讲,基于主权在民的国家体制,人们作为国家主人,应当享受善政带来的利益。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应当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人民满意”是国家法治的根本标准。人类的最高政治理想是通往善治,善治之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而通往善治必须经过善政,善政之关键是公平,没有公平任何善政皆不可能。这是因为,公平既是人类社会的根本政治价值,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要素。从司法的角度讲,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属性,良善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关注民生,服务民众。这也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之所在。
第二,中国所推行的良善司法,只有通过公正司法和高效司法方能实现。就公正司法而言,公正之本质为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国家良善司法之最高标准。公正,人民法院构建司法和谐之基石。一般认为,在司法理念进行过程中,是先由公平进化到公正,再由公正进化到正义的。依一般理解,公正是对裁判者的要求,强调形式,公平的对象是诉讼各方,强调实质;而正义作为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指向的是人类最为核心的部份即社会制度。就高效司法而言,高效,人民法院构建司法和谐之保障。最高法院前届老院长肖扬说得好:“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必须是迅速、及时的。就象一场迟来的雨对久旱枯死的庄稼无济于事一样,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公正。因此,司法要彻底的公正,就必须以司法的高效为前提”。这段精彩的论述,科学地界定了公正与效率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强调了审判效率对于构建司法和谐的极端重要性。事实上,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即使最终赢得官司,但公平正义已经大打折扣。
第三,中国司法的性质是服务性司法,必须忠实体现司法为民之宗旨。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只有始终不渝地贯彻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追求,真正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着想,时时刻刻为群众排忧解难。而在当前形势下,服务性司法作为社会主义良善司法的表现方式,应当树立能动司法之理念,推进全方位的服务性司法活动,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笔者认为,目前至少应当重视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一,树立救助弱者的司法理念,使有理无钱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注重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在侵权类案件中注重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在刑附民案件中注重刑事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等,真正贯彻良善司法的宗旨。其二,改进审判作风,在司法实践中恢复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禁止生冷硬横,树立人民公仆形象,使司法取信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其三,民间纠纷多做调解教育工作,打通思想,消除隔阂,努力实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
文至结尾,笔者引两名优良法官的话作为本文结束语。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说:“我一生中可能会审理几千件案子,但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进一次法院,如果就是这唯一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让他们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让他们得到一个自己想不明白的结果,在他们心中就会留下深深的伤痕。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增加一份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信心”。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说:“法官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可以挽救一条生命,甚至是一个家庭!法官一时的疏忽、丝毫的懈怠,都有可能酿成大的事件。老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天大的事,法官一定要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着想。”此两段话语,论证之精辟,情感之投入,为民之切念溢于言表,表达了全国优秀法官、时代榜样的为民之情与爱民之心,传达了国家良善司法的宗旨与人民法官所肩负的司法使命。让我们三十万人民法官牢牢地记住她们,用榜样引路,用先进加油,在良善司法的征途中书写出更美更好的人性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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