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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离“同判同罚”谈时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维永   阅读:0
核心提示:

 

 

《法制资讯》2010年第2期开篇之页上刊载一则“图说中国法律故事”——李离以死护法度的古代司法故事:

我国春秋时期,晋国的司法官李离,因一时疏忽断错了案,判了他人死罪。即亲自到朝堂之上奉上官印,并要求晋文公对其处以死刑。晋文公深知李离是一位循吏(遵循法律的司法官员),于是颁布赦令给李离,并劝说道:“你手下的官员有了过失,并不是你自己犯了罪,偶尔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李离说:“如果审理案件错杀了人,就把责任推给下属,我绝对不会做这样的事。”“根据法律对司法官员的规定,判刑有了错,就应当受到错判的刑罚同样的处罚,如果错判了死刑,就应当受到死刑的惩罚。现在我审案出现了疏漏,错杀了人,这是死罪”。因此坚决不接受赦令,在奉上官印后用剑自杀而死。

这一故事的真伪笔者未曾考证。尽管心有所疑,比如司法官员带剑面君(国王),此为春秋乃至战国时期之大忌。荆柯刺秦王“图穷匕首见”之故事,足可分析当时战乱之秋岂容臣子带剑面奏君主。正是在戒备森严的情况下荆柯才想到了将匕首藏于图中实现近距离行刺之目的。设若如果不是李离带剑面君,而是在堂朝之上夺剑自剔,亦不排除其可能性,倘若如此,尚比带剑入宫合乎朝制。但这些仅为推测,而不管怎么说,这个古代司法故事都是很感动人的。感动之一,身为司法官员的李离,忠于法律,视法律如生命,坚持“同判同罚”,其法律思想与法律精神难能可贵,至今光彩照人;作为司法官员,当自己判错了案,不讲原因,不论客观,不旁及他人,只究其主观之责,只身承担责任,表现了司法官员大义凛然,光明磊落的气质与人格修养,体现了法官的公正、无私与无畏;作为司法官员十分看重法官职责与名节,当自身断错了案时,尽管一国之君下赦令免其罪责,仍不能改变自己的罪过与司法的神圣,毅然剑剔当场,以死谢罪,用鲜血与生命护法魂,李离之为者,乃惊天地、泣鬼神之义举!感动之二,晋文公身居国君之位,知悉李离作为司法官员之为人,尽管其断错了案,但始终认为李离的本质是很好的,因而倾其权力予以保护。这在当时,一国之君单为其下的一个司法官员下赦令赦免其罪,古今中外十分罕见。这与当今时下一些领导们面对属下的违法与犯罪,不分析主客观原因一味强调严惩的作法,与晋文公比较,逊其大度远矣。

李离“同判同罪”的自律精神,对当今法官群体推行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有其历史与现实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当今时下,全国上下都在构建法官案件质量责任评价体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尽管各地都在总结介绍经验,事实上大家心里都很清楚,质量责任抑或错案责任都在追究,或实行经济惩罚(俗称“扣红高梁”)或科以党纪政纪或调离业务单位,结果仍不理想,错案继续发生,质量不见提升。在总结教训或原因时,有人认为“案多人少”是一个客观原因,笔者承认这是一个原因,但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法官年平均办案的数量尚不足100件,常年游动在80件左右,甚至有资料统计人平只有5060,且增加的辅助人员也不少,按说工作量并不太重,比起东部地区、北京地区常年人均办案数百件,的确算不了什么。有人认为,现在的案件难度高了,新类型案件多了,群体案件增多了,因而办案进度降慢了。笔者认为这也是一个客观原因。但据笔者考察,一个基层法院一年中的数千件案件,真正算得上新类型、群体性的疑难复杂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因此,尽管这一原因可算作客观原因,但笔者认为并非办案速度与质量的根本原因。有鉴于此,笔者就人民法院构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实行错案责任追究问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期望对案件质量的提升有所裨益。

一、人性从本质上自律优于他律,自觉行动优于被迫行动。我们法官现在的案件质量理念是什么,究竟是“我要保证案件质量”,还是“要我保证案件质量”?前者是自觉的、积极的,而后者是自在的、消极的。试想,一个在办案质量上行动不自觉、不积极的人,他始终在思想上从认识模糊到行为抵触,处处认为别人在挑他的毛病,因此他在质量问题上往往心存侥幸,忙于应付,而不是始终将案件质量置于首位,倾其全力予以保证。为什么判决书中当事人活了一千多岁(年龄写错),为什么当事人男女不分(性别写错),为什么打官司的一方不认识另一方(对象搞错)?这等十分低级的错误频频出现在裁判书上,与案件本身是否疑难,复杂毫无内在联系。所以,认识上的茫然,必须发生工作上的盲从和质量上的“睁眼瞎”。因此,抓案件质量,应注重抓思想认识入手,广大法官的精品意识确立之时,才是案件质量提升之时。

二、抓案件质量究竟抓什么?这既是思想方法问题,也是工作方法问题。人心向善是人的本质所在,而人心向上也是人的本质所在。人的向上的心理要求人们对他应当有正确的社会评价,他希望得到表彰,却烦于听他人的批评。如果都有李离的境界,那李离也就不会成为千古之范了。正是基于人的此等固有之特性,毛泽东提出了“抓两头带中间”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凡有人群的地方,表现出色的和表现差劲的均在少数,多数居于中流,抓“两头”就是要抓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通过此二者带动和促进中流群体。抓好积极因素,旨在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为众人确立价值取向,端正人生坐标;抓好消极因素,旨在帮助后进,克服弱点,向先进看齐,从而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现在的案件质量管理,基点不明确,体系不牢实,出发点偏移,过多地纠缠于消极因素,越抓越消极,弄得成天灰溜溜地,精神不振,士气不旺,甚至相互埋怨,互不信任,影响内部团结协作,这是需要总结和改进的。

三、案件质量的管理手段,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案件质量和管理模式中,经济制裁是一种质量管理手段,但如果实行单一的经济惩罚方式,恐怕在质量保障上难以奏效。一方面,现在的法官待遇本身低得司怜,且缴薄之资本身难以承担着养家糊口的责任,如果过错连扣,势必引发家庭动荡,动摇法官的工作基础。另一方面,经济制裁在经济理论上属短期管理方式,行久必将乏力,且可能滋生受罚群体的消极对抗心理,将经济补缺转向当事人,以致衍生腐败。因此,案件质量管理应当因人而适,因案而宜,除必要的经济罚则外,重在从总结教训,认识问题,从根本上查找原因。记得在我们刚入法院时,各业务庭坚持每周一评的质量分析会,由庭长主持,全体参加,人人均可发言,对案件质量进行详细分析。尤其现在成立审管办后,随时发布质量信息,各业务庭的质量分析会更有了针对性,还有质量通报,甚至还可以搞质量检讨,写出书面材料存档备查。一切的管理,在于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强化质量意识,使案件质量的管理得以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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