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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中存在三点问题尚需完善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 杨君相   阅读:1
核心提示:
  自实施量刑规范化以来,市三中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在辖区迅速推进量刑规范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但在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一是证据收集不全面,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在适用量刑规范审理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普遍存在对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收集不全面,只注重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证据的收集,而对影响量刑的犯罪原因、有无劣迹、犯罪前科、平时表现等酌定情节不注重收集,加大了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难度,对适用量刑程序有一定的影响,致使法院为查证量刑事实,不得不延期审理、反复开庭,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浪费司法资源。

二是量刑建议程序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限制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这对于量刑公开、透明,让被告人充分参与庭审,对自己的量刑发表意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对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方式、内容无明确细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较大的随意性,存在移送起诉时提出建议、开庭时提出、书面提出、口头提出等多种情况,提出的内容也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两种。对此,被告人难以在庭前就量刑作充分的辩护准备。尤其是对于庭审时公诉机关口头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针对突然的量刑建议往往无以应答,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对量刑程序公开辩护的合法权益。

三是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调节、影响部分犯罪的量刑情节规定不合理。市高法院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犯罪数额的增加额度与刑罚量的增加幅度不相称,如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盗窃罪犯罪数额的余额每增加1000元,刑罚量增加1至2个月,则盗窃20万元即可判处无期徒刑,这与司法实践中长期把握的盗窃100万元才判处无期做法不一致,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多发,容易导致此类犯罪刑罚量的大起大落。另外,对一些犯罪的重要量刑情节缺乏规定,在影响诈骗罪基准刑的因素中,遗漏了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这一重要情节;而在职务侵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没有规定影响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导致上述几类案件在审理时无法可依,随意性较强,不利于量刑规范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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